城鄉規划行政執法——簡述我國四部規劃法的變遷

2020-09-24 北大法寶學堂


行政審判是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行政審判中有一類訴訟案件受到社會的極大關注,那就是與城鄉規劃法有關的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


大家一般對城鄉規劃最熟悉的就是行政執法——對違法建設的查處、違法建築的執法。執法之後行政相對人不服起訴到法院,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由此就會涉及到問題:執法的主體是否合法和適用法律。《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應當說目前城鄉規劃執法的法律依據是此法。


可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還有三部規劃法,規範和調整的是具有歷史沿革的、廣義的違法建設。因此在城鄉規划行政執法中涉及的法律比較複雜,不能簡單的認為就是《城鄉規劃法》。早先的三部規劃法中,最早的是1984年的《城市規劃條例》,1990年出臺了《城市規劃法》,又過了三年國務院出臺了《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直到2008年實施了《城鄉規劃法》。這是一套體系,在城鄉規劃執法的行政案件中,法官一定要有一個關於四部規劃法變遷的概念。


城鄉規划行政行為除了執法之外,還有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對申請人來講是受益性行政行為,為何又會產生訴訟呢?事實上跟行政相對人利益關聯的或者利益衝突的利害關係人會對規劃許可來行使救濟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文章來源 | 《城鄉規划行政行為及司法審查》

文章作者 | 王達

編輯整理 | 法寶學堂

本文聲明丨本文章僅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法寶學堂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案件/事件等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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