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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罕見,醉駕司機竟免於刑罰?入罪數量高居刑案之首,專家建議提高醉駕標準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請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然而,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被告人陳某客觀上實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其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依法不負刑事責任。醉駕當事人因適用「緊急避險」而免於刑責,這在是江蘇是首例,在全國也屬罕見。何為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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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駕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原標題:最高法針對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臺指導意見醉駕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核心提示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針對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臺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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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刑事處罰有什麼用嗎
【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諮詢法律問題】免於刑事處罰不會拘束人的自由,只要不政審一般不會對生活有影響,也不會繳納罰金。免於刑事處罰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處罰,但因為自首或其他情節,導致不用接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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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和非法拘禁能免於刑事處罰嗎?
尋釁滋事《刑法》第十三條最後一句話明確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免於刑事處罰。《刑法》的處罰是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這就意味著題主所說的一般的尋釁滋事,如果沒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是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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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保一員工貪汙公款 自首悔罪被判免於刑事處罰
和訊網消息 6月1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中國人保支公司財務主管貪汙的判決書,葉某因貪汙公款3.8萬後主動自首,法院決定對其免於刑事處罰。武邑縣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公訴刑訴(2017)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貪汙罪,於2017年12月4日向武邑縣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葉某利用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財務主管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小金庫」117861元中的37861元用於個人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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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最後免於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否還會留案底
刑事犯罪對犯罪分子最大的懲罰就是限制人身自由,最有影響的懲罰是留下刑事犯罪案底,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案底對其本人甚至家人的影響有多大,那麼刑事犯罪如果到最後處理結果是免於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話,是否還會保留刑事案底呢,換句話說刑事犯罪不坐牢的話,是否還會有案底,今天小編具體給大家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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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病重被認為裝病,最終死於看守所,法院:負責人犯玩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
法院認為,董某超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在押人員管理職責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但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董某超犯罪情節輕微且認罪態度好,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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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負刑事責任!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最終,檢察機關撤訴。據悉,這是江蘇第一起因構成「緊急避險」而被依法撤訴的「醉駕」危險駕駛案,在全國也極為罕見。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請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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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負刑事責任
經鑑定,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23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公安機關固定相關證據後,將該案移送至江陰市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請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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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負刑事責任,全國罕見!
陳某與120的通話記錄因情況緊急,家人和鄰居又沒有駕照能開車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請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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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少女把人販子給賣了 法院:免於處罰
>二審判免於刑事處罰此條新聞引發網友熱議雖是4年前的案子如今看來仍令人拍案叫絕女生錢包被盜遇「好心老鄉」女生叫劉慧,未滿18周歲,一次去城裡玩劉梅想,又能多賺三個人的錢,就同意了劉慧,帶她離開了這裡並坐車跟她去了她家所在的鎮上。出於報復,反賣掉人販子到了劉慧家在的地方,劉梅住進一家招待所,讓劉慧去找她同學。劉慧離開招待所,心想可算自由了,她想去報案,可是一想自己也沒證據,萬一劉梅打死也不承認不就拿她沒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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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負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請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法院:構成緊急避險 不負刑責法庭上,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他和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車不能及時趕到,才開車送妻子就醫;案發時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較少,駕駛路途較近,未發生事故,社會危害性較小;他歸案後如實供述,悔罪態度較好,無前科劣跡,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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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負刑事責任!全國罕見!
據悉,這是江蘇第一起因構成「緊急避險」而被依法撤訴的「醉駕」危險駕駛案,在全國也極為罕見。醉駕丈夫深夜送病重妻子就醫被查這起罕見的醉駕案發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上。為了慶祝妻子生日,陳某邀請朋友到住處吃晚飯,自己也喝下了紅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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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妻子突發重症,丈夫醉駕送醫被警方當場查獲,丈夫要負刑事責任嗎?法院這樣判
江陰法院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最終,檢察機關撤訴。據悉,這是江蘇第一起因構成「緊急避險」而被依法撤訴的「醉駕」危險駕駛案,在全國也極為罕見。深夜醉駕丈夫送病重妻子就醫被查 這起罕見的醉駕案發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上。為了慶祝妻子生日,陳某邀請朋友到住處吃晚飯,自己也喝下了紅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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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醉駕」不負刑事責任!
經鑑定,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23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刑法》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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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收集醉駕指導案例 方便各級法院參照適用
「北京市各級法院收到的頭兩起醉駕案,需上報市高院、最高院。」近日,北京市高院向全市各級法院下發了上述通知,此舉旨在方便最高院收集案例以便各法院參照適用。 要求保證程序合法 近日,北京市兩個中級法院、十八個基層法院都收到了市高院《有關醉駕入刑的具體執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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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負刑事責任
經鑑定,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23mg/100m1,遠超醉駕標準。公安機關固定相關證據後,將該案移送至江陰市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請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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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醉駕」不負刑事責任!
經鑑定,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23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刑法》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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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醉駕」不負刑事責任!
陳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最終,公訴機關撤訴深夜醉駕丈夫送病重妻子就醫被查公訴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請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在法庭上,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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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駕不負刑事責任
經鑑定,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23mg/100m1,遠超醉駕標準。公安機關固定相關證據後,將該案移送至江陰市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請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