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4月9日訊 看中商品交了預付款,消費者不想買,預付款能不能退?近期,鎮江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費維權平臺就接到幾起關於預付款的消費投訴。該平臺相關負責人提醒消費者,只要雙方沒有明確預付款是定金,無論是商家違約還是消費者反悔,應退還預付款。
不久前,消費者馬女士向消費維權平臺投訴反映,去年10月1日市區的某櫥櫃經銷店正在搞活動,現場預定可以享受最低優惠價格,而且價格低於市場價,同時交1900元預付款可以當2000元使用。她對櫥櫃的樣式和質量都較為滿意,就當場交了1900元預付款。可是,等到馬女士的新房開始裝修,去定製櫥櫃時,商家給出的櫥櫃價格遠遠高出市場銷售價格。於是,馬女士要求商家退還預付款,卻遭到了拒絕。
消費維權平臺相關負責人認為,根據《消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商家既然承諾櫥櫃的銷售價格遠遠低於市場價,就應該按低於市場價的價格給消費者定製櫥櫃。如不能滿足消費者要求,就應該辦理退款手續。經協調,該櫥櫃經銷店的工作人員承認在銷售產品過程中確實存在不實宣傳,誤導消費的行為,最終同意退還馬女士的1900元預付款。
今年2月底,消費者蔡先生也遇到了煩心事。計劃買一輛電動三輪車的蔡先生,和一家電動車經銷商約定好電動車的銷售價格為6600元一輛,並且交了2000元預付款。可是過了一個星期左右,他去提車時,卻被告知,他所訂的車要7600元一輛。蔡先生不同意,要求退還預付款遭到拒絕。
接到這起投訴,消費維權平臺指派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在這起消費投訴中,雙方已明確約定電動車的價格為6600元一輛,店主如果不能以該價格將電動車銷售給蔡先生,即屬違約,應當無條件退還預付款。經協調,商家最終同意退還2000元預付款。
事實上,上述關於預付款的消費的糾紛,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費維權平臺幾乎每月都要受理好幾起。據介紹,為了保證交易順利進行,現在不少商家都熱衷預先收取一定的費用,但由於措辭上的不規範,比如商家常寫著收取預付款、預收款、首付款、押金、訂金、定金等等,再加上買賣雙方理解上的差異,在消費者不願交易時,雙方常因是否要退還已交款項引發糾紛。
因此,市消協有關人士提醒,定金與預付款都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債務之前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額。但二者區別甚大,不容混淆。從法律效力來講,預付款不同於定金。預付款是當事人將合同總價款的一部分預先支付給對方當事人,具有對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資助作用。預付款無雙向或單向擔保的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時,預付款應當返還。各方的違約責任通過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來定,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一般不承擔違約責任。而定金是為保障債務的履行而設定的,具有對違約的制裁性質。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此外,《消法》第53條也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也就是說,如果商家說明或者合同中僅僅標明是預付款,未註明是定金,那麼,商家應當將該部分預付款退還。但如果商家標明該預付款為定金,消費者最後不購買該商品,商家可不予退還定金。 (陳紅生 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