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買房、買車等金額比較大的交易中,賣方通常會讓買方付一部分價款用於預定產品,但是,其實這裡面是有些「門道」的,仔細看一下今天的法律小常識,也許未來的某天你就因此免於損失!
定金和訂金,是一樣的嗎?
很多人認為,定金和訂金都是同樣的讀音,商家在收條上寫上就行了,有必要計較一個字嗎?其實,小小一個字,它們代表的法律意義可是天差地別。
河南振豫律師事務所根據法律規定整理,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如下:
一、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不具有擔保性,只是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為(具有擔險性)。
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而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三、定金與訂金的法律後果不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訂金僅可作預付款或損失賠償金。
所以朋友們,下次在買車或買房時,不要聽銷售人員說的天花爛墜,記得在交錢前問寫收據的工作人員到底是哪個「DING金」,現實生活中,確實很多房地產、車輛銷售人員都會說,先預交定金,預定一個資格,後期你不想要了,錢一分不少的退給你,等後期你真的因為什麼原因不想買了,你就有嘴說不清了,畢竟人家不退你定金,可是有法律依據的。
當然,如果你特別想買一樣東西,並且你確定以及肯定自己不會臨時反悔,那你也主動選擇支付定金,如果賣方反悔不想賣了,他可是要返你雙倍的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