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借款利息、滯納金等一併主張時,法院最多支持多少?

2021-01-07 胖乎律師

作者:王科棟律師,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務所刑民交叉部律師,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王科棟律師辯護團隊辦理了眾多重大職務犯罪(廳級)、經濟金融犯罪(涉案百億)和企業家、股東經濟糾紛系列案件。

民間借貸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出借人能否一併向法院主張?可以主張的上限是多少?

有些民間借貸中約定的「天價」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急需借錢的企業/借貸人迫於形勢,什麼條件都可以答應,紛紛在合同上簽字畫押。

這些白紙黑字的協議籤字後,法院能夠支持嗎?

下面胖乎律師將通過兩個實踐中的案例來給大家分析一下:

利息、違約金一併主張,法院會支持嗎?

案情簡述:

1、原、被告經乙介紹相識,於2014年7月16日籤訂民間借貸合同,確認借款本金為224,000元,月償還本息數額為19,866.67元,還款分期數額為12個月。

2、該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約定,合同期滿借款人不能按時向出借人歸還貸款本息的,應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具體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3、該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了逾期還款的罰息與逾期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同日,原告委託案外人丁由其平安銀行帳戶分別向被告轉帳20萬元及24,000元。

4、被告按期歸還了第一期借款本息19,866.67元,第二期歸還1萬元,2016年3月21日歸還4萬元,餘款至今未歸還。

法院判決:

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95,937.36元,並償付原告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法理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並按約定支付利息。如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應按照約定或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現原告主張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調整合計按月利率2%計算並主張自2015年7月3日起計算,於法無悖,應予以支持。

借款利息、滯納金等一併主張,法院最多支持多少?

案情簡述:

張某於2014年8月19日向林某借款600萬元,約定:借款月利率3%,支付利息逾期一日加收滯納金1000元,自林某催要借款之日起一個月內,張某需連本帶息償還借款,否則額外支付100萬元違約金(張某出具了書面憑證)。

截止2015年3月1日,張某向林某還款共計120萬元,之後,林某於2015年末多次向張某催討借款,但張某拒不還款。林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償還借款600萬元、滯納金18萬元、違約金100萬元,並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本金的月利率2.5%支付利息,直至本息還清為止。張某辯稱:已償還的120萬元借款中,60萬元為償還的本金,60萬元為償還的利息,違約金、滯納金與利息系重複約定,不應額外支付。

法理分析: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3%,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利息範圍,但自2014年8月19日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的,被告張某已付的120萬元,其利息並未超過按年利率36% 的可不予扣除。原告請求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超過法律規定的利息保護範圍即年利率24%,應下調為自2015年3月2日起的利息按利率2%支付。被告張某主張已償還120萬元中60萬元是償還本金,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且原告予以否認,故應優先抵扣借款利息。

雖然雙方約定了違約金、滯納金,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實際判例來看,法院不會支持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所以,這種明顯不合法的合同條款,寫了也白寫!

本文為辦案之餘普法系列文章,多為辦案所感,倉促行文,旨在傳播法律,為大眾提供有幫助的內容。並非專業探討,力求簡單淺顯,如果紕漏或晦澀難懂,還請諒解,私信聯繫提出建議。

專欄作者:王科棟律師 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

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胖乎律師小編: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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