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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借條僅憑轉帳記錄,能否勝訴?
近日,杭州市富陽區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因原告僅能提供銀行轉帳記錄,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有息借款再借給朋友,25萬元無借條「這25萬是我借來的,還要支付利息,一定要讓老李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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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壞的借條重新粘貼,還能用作證據嗎?
而被告顏某則認為借款的事情雖屬實,但其已償還了所借的款項,另顏某有證人出庭證明了其確已償還借款的事實。證據分析撕碎的借條是否可以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原告提供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條作為證據,欲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事實時,對證據的瑕疵,應給出理由及相關證據,進行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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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借錢給朋友要留借條等證據,只有口頭承諾法院難予支持
借款之後,被告還通過信息確定收到原告借款的事實,為此,原告並沒有要求被告寫下借條。且被告辯稱該網銀轉帳存款140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原、被告之間的其他生意往來款項。故此,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因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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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借錢給朋友要留借條等證據,只有口頭承諾法院難予支持
借款之後,被告還通過信息確定收到原告借款的事實,為此,原告並沒有要求被告寫下借條。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告餘某根主張被告王某全向其借款150000元,要求被告清償,原告只是提供了其在2013年11月11日通過工商銀行網銀轉帳方式存入被告帳戶140000元的銀行轉帳憑單、明細清單,而沒有向法院提供欠款人王某全出具的借款憑證或其他能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成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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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約定以銀行轉帳方式交付借款,僅憑藉據原件訴請對方...
何某稱雙方雖在借據中約定轉帳支付借款,但是實際上借款是以現金的。案件審判漳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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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好償還借款利息,法院竟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王武償還借款10萬元,並支付從張三起訴時到實際還款時止按年化6%支付資金佔用利息,但對於張三所說的一年15%的15000元利息,法院沒有支持。因為沒有證據!張三沒能證明二人之間約定了利息,那麼依據法律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因此,法院自然就無法支持張三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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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憑轉帳憑證能否認定借貸關係?
後因感情不和,雙方結束戀愛關係。2020年2月,曾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鍾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借貸的意思表示一致,並提供借款,為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必要條件。曾某主張雙方存在借款合同關係,但僅提供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記錄,並未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證據,證明雙方已達成借貸的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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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借款糾紛應該如何準備證據?
一、一般情況下的借款糾紛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借款法律關係存在的出借人,應當對產生該借款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出借人應該提供的證據為:現金還款案例:陳某訴吳某借款糾紛案中,吳某主張其委託鄧某於2016年3月向陳某現金還款20000元,除鄧某的證人證言無提供其他證據輔助證明,因此法院對該20000元還款事實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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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署借條後自行添加借條內容 法院對其效力不予認可
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對原告傅某在借條上自行添加的內容不予認可,判決被告楊某向原告傅某償還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312586元。傅某與楊某系朋友關係,楊某向傅某提出借款請求,楊某於2013年10月3日向傅某借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四個月,月利率2%,楊某出具了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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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僅以轉帳憑證要求還款 景泰縣法院不予支持
每日甘肅網訊 日前,景泰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對原告僅以銀行轉帳支付憑證要求對方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駁回。 2015年3月24日,劉某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向李某打款27萬元。2020年11月17日,原告劉某起訴被告李某,要求償還借款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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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的正確寫法(收藏模板)
借條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最有力的證據,實踐中經常有熟人借錢不打借條,最後對方耍無賴,告到法院也敗訴的情形。因此,借款時能不能打好借條直接關係到糾紛時官司的輸贏。以下將根據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等相關規定,教大家如何打一張簡單又完美的借條,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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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法院版:打錯借條,可能一分錢也要不回來|範本+案例
經鑑定,借條確實不是張三筆跡,法院以李四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法官提醒書寫借條時,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現場書寫,不能離開自己的視線,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寫。經鑑定,借條確實是複印件,法院認定李四提供的借據複印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法官提醒書寫借條時,應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額、日期等關鍵內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複印件偷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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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這7種欠款,就算是有借條,法院也不支持!
情況一:以借款形式的分手費、「青春損失費」:要認定二人存在借貸關係需要兩個關鍵因素:一、雙方要有借貸合意,也就是雙方要以書面或口頭對借款的事實進行協議;二、出借人確實是按照約定支付了借款。所以,解除戀愛關係、婚姻關係時,雙方協商約定一方需要支付給另一方的「分手費」,實際上並不存在真實的借款事實,只是以借條的形式掩蓋它的真實目的。要證明借款事實時僅有借條作為單獨的證據,沒有轉帳記錄、交付方式等證據加以證明的,該筆欠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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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借條可依據轉款備註及收款人親屬規律支付利息行為推定為借款-19...
2016年1月6日,陳萍向韋勝匯款245,500元,二人均籤訂借款合同並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按每月1.8%利率計息。陳萍另於2016年2月6日向韋勝匯款98,200元,韋勝未向其出具借條。一審臺江法院觀點雙方民間借貸關係成立,其中有四份借款合同均為匯款後補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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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為啥還輸了官司?法官為你詳解借條中的12個陷阱(附借條範本)
3、由他人代寫借條張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張三出具借條。張三聲稱要去找紙筆離開現場,後持寫好的借條返回,李四看借條內容無誤便未在意。後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借條不是其本人書寫。經鑑定,借條確實不是張三筆跡,法院以李四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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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出借人因證據不足敗訴,能否以不當得利另行起訴?
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又以不當得利為由另行起訴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2008年6月30日,謝伯焱通過銀行向陳月文轉帳10萬元。後謝伯焱訴至上虞法院,要求徐建坤歸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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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微提醒】這7種欠款情形,有借條法院也不支持
借條是證明借貸關係發生直接憑證,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重要憑證。但是,有些情況下,債權人憑藉條討債卻不會得到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例如,明知對方借錢賭博而出借,即使借條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借條的一切形式要件,如果對方欠債不還,債權人的利益也無法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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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條為啥還輸了官司?法官為你詳解借條中的12個陷阱(附借條範本)
3、由他人代寫借條張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張三出具借條。張三聲稱要去找紙筆離開現場,後持寫好的借條返回,李四看借條內容無誤便未在意。後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借條不是其本人書寫。經鑑定,借條確實不是張三筆跡,法院以李四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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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發布:2020年最新完美的借條範本
以收條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審判決李強、楊娟【借款人】承擔20萬元律師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李強【借款人】上訴主張律師費不構成訴訟的必然成本,不應由其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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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借條範本(法院版)
借據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最有力的證據,實踐中經常有熟人借錢不打借條,最後對方耍無賴,告到法院也敗訴的情形。因此,借款時能不能打好借條直接關係到糾紛時官司的輸贏。以收條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註明借款用途能夠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辯。而對於借款人已婚的情況,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