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陽一男子僅憑藉條主張借款 法院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2020-12-11 二三裡資訊百色

    百色新聞網田陽12月10日訊(通訊員 蒙嬌)「現在開庭。」近日,伴隨著一聲清脆響亮的法槌聲,田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覃某軍與被告黃某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被告黃某妮因資金周轉需要。2012年3月,被告以採購豬飼料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覃某軍同意出借,雙方約定從2012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付。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補寫《借條》並抵押房屋作抵押。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黃某妮又多次向覃某軍借款共51000,並寫下兩張借條,黃某妮未按約定時間還款,覃某軍再三催促下,被告黃某妮於2015年10月至2019年6月向原告覃某軍還款32500元,餘下117500元至今未還。萬般無奈之下,覃某軍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關於第一張借條予以確認。庭審中,原告提供被告於2014年3月10日、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的兩張借條,並稱是對前期借款的確認。對此認為,首先,被告於2014年3月10日、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條時,雙方並未明確是對前期借款的確認,借條載明的意思表示與原告主張的事實不符;其次原告對2014年3月10日借款支付方式的陳述為「將有50000元存款的銀行卡交由被告使用」,但原告稱其與被告僅為一般朋友關係,其陳述的借款支付方式不符合行為習慣;第三,原、被告對2012年3月26日借款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12年7月30日且為無息借款,被告逾期1年7個月後,基於一般朋友關係,原告又先後兩次向被告出借共100000元,不符合常理;第四,2015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還款保證書》,被告對欠付原告的借款作出「每月還款1500元」,2016年春節前還款三萬元的承諾。原告主張的2014年3月10日、11月15日的借款發生在被告作出的還款承諾之前,但《還款保證書》僅涉及2012年3月26日、2015年5月25日的兩筆借款。綜上,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向被告支付了2014年3月10日、11月15日的借款100000元,應當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原告訴請的前述兩筆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一般需要完成兩個方面的舉證:雙方已達成借貸合意、出借方已經實際提供款項。

    借貸合意是指借貸雙方對於借款一事達成一致意見,口頭(有證據證明為妥)或書面出具相應的借條、借據或欠條等憑證,包括但不限於借款金額、借款時間及借款利息等約定(年利息超過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雙方達成借貸合意後,出借方向對方提供款項,通過銀行、微信或支付寶進行轉款的,可在備註內註明該筆轉帳的性質。通過現金完成出借的,可讓對方出具收據收條,證明已實際收到該筆借款。

來源:百色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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