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平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時,原告曾某向法庭這樣陳述:「這是我們的轉帳記錄,她欠我錢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請法庭判決被告歸還欠款。」那麼,是否如曾某所說,僅憑轉帳憑證就能認定民間借貸關係呢?
曾某、鍾某於2018年5月份經人介紹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曾某分別於2018年7月1日、21日、25日、31日、次月27日通過微信支付方式向鍾某轉帳520元、3000元、4000元、200元、1萬元;於2018年7月26日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鍾某銀行帳戶轉帳2萬元。
雙方上述款項往來,除轉帳憑證外,均無其他債權債務憑證。後因感情不和,雙方結束戀愛關係。2020年2月,曾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鍾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借貸的意思表示一致,並提供借款,為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必要條件。曾某主張雙方存在借款合同關係,但僅提供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記錄,並未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證據,證明雙方已達成借貸的意思表示一致。且鍾某主張雙方之間資金往來並非出於借貸的意思,而是其他目的,鍾某對曾某提出雙方存在借款合同關係的主張予以否認,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
從庭審查明事實來看,雙方在多次資金往來記錄中,均未曾在往來款項中註明系借貸,且彼時雙方繫戀愛關係,因此,雙方因其他原因而發生資金往來,存在相當的可能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曾某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鍾某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鍾某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鍾某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曾某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現曾某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已達成借貸的意思表示一致,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曾某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係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武平法院判決,駁回曾某的訴訟請求,曾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曾某上訴,維持原判。
借款合同屬於合同之一種,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同時,《合同法》又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也就是說,證明雙方借款合同的成立並生效,首先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存在借貸意思表示一致;提供借款。
在借貸關係中,借條是證明借貸關係事實發生的直接證據,其意義在於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出具規範借條,如果不能以合同或借條固定下來,則可以在轉帳或紅包上備註該款項用途,切莫因礙於情面或覺得麻煩而省略了必要手續,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債權人「無據可依」,導致難以勝訴。(通訊員 陳立烽 何霖昌)
來源:閩西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