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到底是如何認定的?借貸關係怎樣成立?

2020-09-10 法小融

在現實生活中,欠錢借錢這個事特別容易讓人腦瓜疼,沒借到錢時,借款人頭疼(沒人借)。借款到期後,出借人頭疼(不還錢)。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借錢的時候「籤字畫押」寫下借條留下憑證,大部分人就會覺得萬無一失了,但是今天融小妹想告訴你的是,你想的太簡單了~不信?看看下面這個案例:借條在手,卻輸了官司!

案例:

李南和周北都是某工地的施工人員。一天,李南想買一輛小汽車,但經濟窘迫拿不出錢,遂向周北借款10萬元。

由於工地人員隨身會攜帶建築工地上的格式借據,李南便籤署了此種借據,周北隨後將現金交給了他,當時同事小劉作為證人也在場。

想不到,沒過多久,李南消失,周北找不到人還錢,無奈之下,周北只好將李南告上法庭。

法庭上,周北的委託代理人出示了一張借據。該借據寫明:「借款人李南 人民幣壹拾萬元整。」但該借據中不僅借款人籤章處空白,借款理由、現場負責人意見、財務負責人意見、負責人審批等欄目也均無內容。

後經法庭傳喚,小劉作為證人並未到場,被告依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進行了公告送達。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借據系建設工程中使用的格式借據。從借據的內容來看,相對方應為建築施工企業,而非周北個人,周北對此並未能作出合理解釋,且亦未能證明款項實際交付的相關事實,這足以使法院懷疑該款可能與建設工程有關。

因周北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與李南之間存在借貸合意,致使法院難以認定周北與李南間存在借貸關係。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周北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析:

據該案一審承辦法官介紹,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對於小額借款,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的,只要出借人能提供借據,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而對於較大數額的借款,涉及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金額,僅憑藉條還不足以證明已交付錢款的事實。

法官提醒,出借人如需出借大筆金額,最好要訂立有具體內容的借條,並且儘量通過銀行轉帳方式交付借款,留下憑證,謹慎採用現金交付。

如果現實情況確需使用現金交付的,最好邀請與借貸雙方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作為見證人見證交付事實,並請其在載明已交付事實的借條中作為籤名確認,以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應該如何正確的打借條?融小妹給大家個模板參照參照。

看吧~打個借條可沒那麼簡單,對於上面這份非常詳盡的模板,融小妹總結了打借條時八個注意要點:

√ 寫明當事人的法定全名

(借款人和放款人)

√ 寫明借款金額

(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 寫明借款時間期限

(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明確的借款期限)

√ 寫明借款用途

√ 寫明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 寫明借款的利息

(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等約定)

√ 寫明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 借款本人的籤字

(親自籤章、手印或親筆書寫)

最後,融小妹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不管關係再好,只要產生借貸關係發生借貸行為,一定要寫借條,訂立書面字據,以此避免糾紛的產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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