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律師
廣東王苗苗律師事務所 王苗苗律師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該決定對於《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與調整。
結合新的司法解釋,今後我們應該怎樣出具借條才更能受到法律保護呢?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該決定對於《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與調整。
其中,影響借款合同(借條)籤訂的最重要的修改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與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相比來看, 4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相當於「取代」了年利率24%的地位,而對於年利率36%而言,自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臺後即正式取消了,從此不再適用「自然債務區」這一概念。
《法條連結》
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大幅降低了合同無效的門檻。在本次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中,一方面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方面大幅減少了部分情形的構成要件,重點突出民間借貸需以自有資金為資金來源,嚴格禁止吸收他人資金、套取銀行貸款、企業向單位員工集資後轉貸。
這意味著今後,可能更多的民間借貸合同將被判決無效!
需要重點注意的是「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是本條規定合同無效不可或缺的三個必備條件。
那麼,什麼是「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
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方面等活動。應該說絕大部分的單位和個人都不具備放貸資格。
什麼是「以營利為目的」?
這一點應結合出借人的資金來源、經營形式、出借頻率、借款對象、借款金額、借款形式等來綜合判斷。如資金不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套貸或社會吸收而來,而是企業上下遊之間、關聯企業之間或親友之間,因為生產或生活所需而臨時、偶爾發生的借貸行為,在國家規定的利率範圍內收取利息,應得到法律保護。
什麼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
「不特定對象」通常有三性,即人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範圍的廣泛性。是否屬於「社會不特定對象」,應當結合行為人出借方式來界定。即當出借人意在面向社會,公開發出可以出借款項的要約邀請(書面或口頭),任何人只要接受這一要約邀請,出借人均會與其建立資金借貸關係。無論提供資金的人是否與行為人相識,均可被認定為「社會不特定對象」。如果是借款人因為用款找到借款人,或借款人是基於相識或介紹只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才出借款項的,則不應認定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
根據上述這些重要修改,今後,我們應該怎樣出具合法借條呢?
借 條
為購買房產,今收到好友張三(身份證號)以轉帳方式出借的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借期拾個月,月利率1%,於××××年××月××日到期時還本付息。逾期未還,則按當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債務人)違約,守約方(出借人、債權人)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鑑定費等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身份證載明的雙方(各方)通訊地址可作為送達催款函、對帳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
借款人的微信號為:*******
借款人:李四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xxxxxxx
借款人:李四媳婦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xxxxxxx
家庭住址:(具體到門牌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