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借條可依據轉款備註及收款人親屬規律支付利息行為推定為借款-19...

2020-12-16 蔡律法評

改判要點:

在形成借款均需籤訂借款合同的習慣下,對於未出具借款合同的匯款,可由該匯款的轉款備註以及收款人親屬支付利息的行為,推斷其為借款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18日與31日,陳萍向韋勝分別匯款197,000元,二人均籤訂借款合同並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及月利息1.5%。2016年1月6日,陳萍向韋勝匯款245,500元,二人均籤訂借款合同並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按每月1.8%利率計息。陳萍另於2016年2月6日向韋勝匯款98,200元,韋勝未向其出具借條。

一審臺江法院觀點

雙方民間借貸關係成立,其中有四份借款合同均為匯款後補籤。就陳萍主張的另有98,200元借款的問題,由於該筆匯款系發生於以上幾筆借款期間,此前後的借款均有出具借款憑證,唯此一筆款項未出具借條與常理不符,故一審法院對該筆匯款為借款的說法不予採信。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發生於2016年2月6日的轉款98,200元是否能夠認定為借款。一審法院對該款項不予認定為借款,依據不足,應予補充認定。因該筆轉款備註為「借款」,且被上訴人之子韋辰於2016年3月至8月均以10萬元為基數按1.8%的標準向陳萍轉帳1800元,因此二審法院認定該筆匯款為本金98,200元的借款。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98,200元借款發生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多次借款期間,在此筆匯款前後的借款中,雙方均籤訂了借款合同,明確了還款期限以及月利息,唯獨該借款無出具相應的借條,與常理不符。故一審法院認為陳萍僅憑轉帳憑證主張借款關係依據不足。

如結合本案其他借款情節,訟爭匯款確會因其沒有借款合同的具體表現形式而不被視為借款。但陳萍在匯款時有標明其為借款,且在此之後,韋勝之子亦將該筆款項所產生的利息規律性匯入陳萍帳戶。鑑於支付利息人的特殊身份及雙方行為足以證明雙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合同並不是要式合同,雙方在事前也未約定應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借款合同。因此法院可以結合本案情形認定借款合同成立。

前事不忘,後世之師。對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在進行個人民間借貸時,雙方應遵循此前形成的合同慣例,在此前均有書面借據存在的前提下,其他借款亦應書立借條,以免與非借款混淆。同時,在匯款時亦應明確標明款項性質,且債務人通過他人還款或支付利息的,亦應有書面或者微信聊天記錄確認,以免訟累。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2767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0年7月15日

菜驢雜錄:

冬天從你這裡奪去的,

新春會交還給你。

——海涅

蔡思斌,執業逾二十年,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排版:林俊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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