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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共同借款應當連帶償還嗎?共同借款人之間是否有追償權
在前文裡我們分析了共同借款人的本質以及共同借款人的認定問題,當我們理解了如何確定共同借款人後,一旦發生了相應的民間借貸糾紛,出借人和共同借款人之間以及共同借款人之間的責任劃分問題該如何認定呢?共同借款人之間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共同借款人之間是否有相互追償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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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應否償還
在現代社會當中,借錢可以說是非常常見的一種行為,借款可以有效的緩解自己的資金壓力,但是借了之後就必須進行償還,債務債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那麼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是否具有償還的義務?1、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應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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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後,另一方償還部分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
二、裁判觀點 爭議焦點:涉案借款是否屬於杜某與姚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姚某對涉案借款是否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涉案借款系杜某與姚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杜某以個人名義向王某所借,用於佳誠公司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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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共同借款人可以撤銷嗎
在生活中總免不了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有時也會面臨著與他人共同向別人借錢成為債務人的情況,後來發生變化等各種原因想撤銷其中一個借款人,那麼這種情況是法律所允許的嘛?接下來,就由深圳冠傑律所小編對作為共同借款人可以撤銷嗎這個問題進行相關的解答。 一、共同借款人的責任 共同借款人承擔的主要責任為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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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用父親名註冊微信號借款,父親需共同還債嗎?
如今身份證綁定網際網路平臺操作簡單,子女用父母的身份信息註冊微信十分容易,當兒子用父親名字註冊微信號向他人借款,是否誰收錢就該誰來還?兒子小劉用劉先生的身份信息註冊微信號後,向朋友小李借款30萬元。因小劉未按期償還借款,小李將劉先生和小劉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父子共同償還借款。法院經審理,判決小劉償還小李借款本金30萬元及逾期利息,駁回了小李要求劉先生共同還款的訴訟請求。案情簡介原告小李訴稱,其與小劉是朋友,自2017年開始,小劉開始向小李借款,每次借款都能按期歸還。後來小劉註冊了一個新的微信號與小李聯繫,稱要借款用於個人的經營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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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借款用於婚後購買夫妻共同房產,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0萬元」體現附解除條件贈與,協議表面上是買房借款協議,實質上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協議,被上訴人王友剛名為出借人實為贈與人,被上訴人王偉名為借款人,實為受贈人,該協議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結合協議真實意思表示,認定30萬元轉帳款是贈與給王偉個人的,也符合常理。即使是借貸關係成立,這30萬元款項,依據他們父子的書面約定,也已經轉變為了被上訴人王偉離婚後個人承擔的債務,是他個人的債務,另外上訴人依法無清償的連帶責任,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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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甘共苦:夫妻共同債務
在實踐中,有的出借人在起訴借款人時將借款人配偶列為共同被告,那麼這個債務就可能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一個新的法律規定,本文就此展開闡述。新出臺的《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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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用父親名字註冊微信號借款,父親需要共同還債嗎?
依據小李提交的相關證據及當庭陳述,可以認定小李與小劉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相關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小李已依約向小劉出借款項,小劉作為借款人亦應依約償還借款。小劉未在合理期限內還清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小李要求小劉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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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幫助還錢,怎麼就成了共同債務人?
那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後,配偶向債權人償還部分借款的,是否視為對借款的追認?對此,最高院在一則再審案例中予以明確。,王某將借款人杜某起訴,且同時認為該筆借款為杜某與姚某夫妻共同債務,將姚某一併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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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一方以證明人身份籤字,起訴後該借款不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後經法院審理該債務為男方的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對此,有很多人有疑問,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是夫妻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為何此次案例中,夫妻都籤字了,卻只是男方承擔債務。那麼我們來看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幾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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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共同償還,你了解哪些是共同債務嗎?
,雖然借條上僅有甲方一方的籤字,但是該筆借款是用於雙方購買夫妻共同財產的,故應當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故建議當事人在訴訟時,將甲與乙雙方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經過律師的證據準備,我方提供的證據,已經完成的形成的證據鏈,來足以證實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下面是我方提供的證據:1、當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用以證實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和訴訟主體資格;2、借條一份,銀行卡交易明細,用以證實借款人將借款全額支付,完成了借款人的出借義務;3、甲和乙的不動產權登記證書,證實雙方的房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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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同舉債時應注意對借款的接收方作出明確約定 以免引發糾紛
林某、王某作為共同借款人,與出借人唐某籤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85萬元。林某以其名下房屋為借款提供擔保。隨後,林某以唐某將涉案85萬元借款轉給了王某,自己並未實際收到該筆借款為由,要求解除對其房屋的抵押登記。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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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借款債務就隨之消滅了嗎?
但在現實生活中總會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如果借款人不幸身故,相關債務是否就「人死債滅」了呢?近日,渠縣法院審結一起因借款人死亡,但借款未能清償引發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借款人劉某興與原告李某全系朋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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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夫妻共同債務的典型案例裁判規則彙編
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係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係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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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用於婚前公司經營,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借款期限五個月,此款由易某打入傅某指定的楊某卡號上。借款人傅某2014年元月27號,擔保人:陳曉霞。」2014年1月27日,易某匯入楊某卡號62*46銀行帳戶人民幣200萬元,2014年1月28日,易某匯入楊某卡號62*46銀行帳戶人民幣100萬元。2015年9月26日,傅某出具一份借條給易某,載明:「今借到易某利息款(9個月利息)共計伍拾肆萬元。今借人傅某2015.9.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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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聞原創 | 持虛假委託公證書,借配偶名義共同借款
儘管涉及到老黃的虛假公證被撤銷,出借人無法通過公證債權文書及執行證書直接申請執行老黃的個人房屋,幾個出借人卻又分別起訴老黃,要求老黃對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案件的最大爭議就在於王琳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老黃是否需要為王琳的詐騙行為買單。時至今日,老黃為此事已輾轉奔波四年有餘,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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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妞普法︱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關聯
借條上載明了出借人信息、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及利息,但借款人處僅有小王一人的名字,沒有小張的籤名。林某 小王幾個月前向我借了8萬元,現在我急需資金周轉,你們夫妻倆趕緊把錢還給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借條上,我沒有籤字,這錢也不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對我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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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一方籤字也可以算夫妻共同債務?
01作為一名勤勞的搬運工,小編今天要給大家講一個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例。借條只有夫妻雙方當中一方的籤字,但該筆借款用於家庭共同開支,該筆借款是否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所有開支均由被告汪某某支付,工廠經營所得也用於家庭共同開支。2014年1月至同年5月,汪某某因工廠經營所需分3次共向廖某某借款70000元,並出具了借條3張,借款以現金方式交付。截至廖某某起訴之日,汪某某、曾某某均未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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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單獨借款,為啥成了前夫的共同債務?
一審法院認定及理由:案涉借條籤署的借款日期雖有塗改痕跡,但在有塗改痕跡日期後面也重新籤署了「2018.6.25」的借款日期,黃玲主張其重新填寫的日期是倒籤,該籤署日期即文字形成時間應當通過司法鑑定才能確定,經法院釋明,黃玲明確表示不申請鑑定;黃玲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借條記載的借款日期形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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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2020版)
》第1條及第3條明確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