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新規實施對個人無影響

2020-12-20 金評媒

來源: 財新網 霍侃   

金評媒(https://www.jpm.cn) 編者按:中國銀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胡衛華指出,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申報,本身就是銀行的義務,申報數據是人民銀行打擊洗錢的數據基礎。

新修訂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下稱2016年3號令)已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多位銀行人士對財新記者表示,這是人民銀行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角度對金融機構提出的新規範和新要求,個人不需要做額外申報,個人每年5萬美元的便利化購匯額度和交易流程不受任何影響。

中國銀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胡衛華指出,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申報,本身就是銀行的義務,申報數據是人民銀行打擊洗錢的數據基礎。申報的主體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客戶無需額外履行報告手續。

2016年12月29日發布的人民銀行2016年3號令,是在2006年2號令(2006年版《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2007年1號令(《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為應對越來越高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要求,對大額交易的報告標準、可疑交易的監測標準等作出的修訂和完善。

3號令的主要變化之一是,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這一變化被外界曲解成:每天只能兌換等額5萬人民幣的美元或其他外幣,按當前匯率約為7100美元,超過額度需要申報。

對此,工商銀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胡亞輝認為,社會上有些誤讀,其實個人外匯政策沒有變化,對於客戶而言5萬美元的便利化購匯額度沒有變化;3號令影響的是商業銀行本身,由於大額現金交易的報告標準下降,銀行的報送量增加了。

某股份制商業銀行人士指出,人民銀行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標準的修訂不涉及個人結售匯和跨境匯款政策方面的調整,對個人客戶辦理相關業務的流程也沒有影響,只是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提出了更精細化的管理要求。

「對於符合政策辦理正常業務的個人沒有影響;對於個別有『洗錢』企圖的個人,因為人民銀行3號令的實施,銀行數據報送和外部監管更科學、更精準,而更難以逃避監管。」該股份制商業銀行人士指出。

除此之外,網絡傳言中的另一個不實信息是,7月1日將要求「跨境匯款1萬美元及等值外幣都需要向上申報」。

財新記者對比發現,在跨境匯款大額交易的報告標準方面,3號令的變化是,對自然人銀行帳戶的大額跨境轉帳交易報告標準,新增了「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要求,外幣的報告標準與2006年2號令一致,仍為等值「1萬美元以上」,而且報告主體同樣是銀行等金融機構,而不是個人。

此前國家外匯管理局人士表示,個人跨境匯款不存在年度額度。目前依據2007年發布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在經常項目下的境內個人外匯跨境匯款,單筆或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可直接憑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憑身份證件和交易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胡亞輝指出,境外匯款每日累計5萬美元的額度繼續執行,超過5萬美元客戶需要提供相應資料,銀行都可以正常辦理。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有效需求,銀行審查後會辦理,客戶不會受影響。

不過胡亞輝強調,個人客戶需要注意,跨境匯款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是禁止的。

3號令從發布到正式施行有半年的消化期,上述幾位銀行人士稱,從個人購匯和跨境匯款的業務交易量看,近期比較平穩,沒有異常波動。

在可疑交易的監測和報告方面,3號令明確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

胡亞輝指出,如果客戶因分拆購付匯等違規行為進入外管系統的「關注名單」,將被取消其當年及隨後兩年的年度便利化結售匯額度,每筆購匯或結匯都要到銀行櫃檯辦理,並需提交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此外,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6月發布的《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2017年9月1日起,對於境內銀行卡在境外實體和網絡特約商戶發生的單筆等值1000元人民幣(不含)以上的消費交易,發卡行應以法人(總部)為單位,匯總本行全部交易信息後集中報送。

對此,上述股份制商業銀行人士指出,這不是限制個人符合政策的境外正常消費和取現,只是涉及銀行端和監管端之間的信息報送,將個人境外消費和取現交易納入了數據報送範圍,對客戶境外正常的消費和取現交易沒有影響,但是,個人客戶在境外需要合法、合規使用銀行卡,不得用於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尚未開放的用途,也不得頻繁提取大額外幣現鈔以規避限額監管。

(編輯:楊少康)

來源: 財新網 霍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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