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報送《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

2020-12-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

  為保證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順利執行,我局根據《管理辦法》的報表報送原則(見附件1),製作了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需填報的四張報表(見附件2),並對報表的指標、報告標準和識別標準固定編碼以及電子報表的傳輸(見附件3至5)作出了規定。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 金融機構應按照《管理辦法》規定,自4月1日起,使用紙質報表和電子報表上報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

  二、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通知附件1至4的要求,將《管理辦法》報表製作成電子模版文件,通過外匯局內部電子信息傳送系統發至各分局。各分局在收到電子模版文件後,應及時將本通知(含附件)以及電子模版文件轉發至所轄中、外資銀行(含中資銀行總行)和從事外匯業務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商業銀行。

  三、 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的規定,認真填寫報表,確保報表數據的質量,及時準確報送紙質報表和電子報表。工作中如遇業務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聯繫;如遇技術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中心聯繫。 聯繫電話:

  管理檢查司反洗錢工作管理處 魯政 68402106

  信息中心網絡工程處 魏琨 68402022

  信息中心應用開發處 朱勇 68402026

  附件:

  1、《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的報表報送原則

  2、《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報表(略)

  3、《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報表指標說明

  4、《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報告標準或識別標準固定編碼

  5、關於電子報表傳輸的說明

  附件1: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的報表報送原則

  一、 報送主體: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外匯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所在地有一級法人金融機構的地、市、縣支局是報送主體。

  金融機構設在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的一級分支機構為主報告機構,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沒有一級分支機構的,由金融機構總部指定主報告機構。

  設在地、市、縣所在地的一級法人金融機構向所在地分局履行報告職責,由所在地分局匯總後統一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

  二、 報送程序和報送時間:

  《管理辦法》規定了屬地管理和雙向上報原則。

  金融機構各分支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匯總上月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情況,逐級上報至主報告機構。同時報送外匯局當地分支局。

  各主報告機構應於每月15日前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上月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情況,報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同時報各金融機構總部。

  各金融機構總部應於每月5日前將自身發生的上月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情況報外匯局當地分支局,同時將上月全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匯總情況於每月20日前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進行審核、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於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當地公安部門並報送外匯局分支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將金融機構上報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匯總情況於每月20日前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總局;對涉嫌犯罪的外匯資金交易應當及時移送當地公安部門,並上報總局。

  三、 報送方式:

  金融機構對《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行為須按月以紙制文件、電子文件形式分別填報表一、表二、表三。

  金融機構對《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外匯資金交易行為進行核查,發現涉嫌洗錢的,應及時以紙制文件填寫表四並附相關附件上報。

  附件3: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報表指標說明

  一、 「匯總填報單位」、「填報單位」、「填報單位編碼」

  「匯總填報單位」、「填報單位」填寫各從事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名稱全稱(按印鑑填寫),匯總填報單位是指匯總其所轄分支機構數據信息直接向外匯局報告的金融機構。「填報單位編碼」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金融機構標識碼(12位)填寫。沒有金融機構標識碼的金融機構將數據報送上級支行填報。金融機構匯總填報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最基層單位為地、市、縣支行。

  二、 「企業」

  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在中國境內離岸帳戶發生匯兌、外匯收支或與中國境內在岸帳戶發生匯兌、外匯收支的境外機構。

  三、 「企業名稱」

  按照企業在其所在國的工商等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全稱,或其他包含有其準確、完整、規範名稱的有效證明或主管部門的批文、證明上所載名稱填寫。境外機構須同時填寫規範的中、英文全稱,格式為:「中文名稱(英文名稱)」。

  四、 「企業代碼」

  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頒布的九位組織機構代碼(國標碼)填寫,英文字母須大寫,刪除其中的短線「�」,如將原代碼「25186820�X」的組織機構代碼填寫為「25186820X」。

  五、 「交易發生日」

  格式為「yyyy/mm/dd」,「yyyy」為年份,「mm」為月份,「dd」為日期,若月份或日期不足兩位的,在該月份或日期前加0,如2003年1月1日,須填寫為「2003/01/01」。

  六、 「報告標準或識別標準編碼」

  對應《管理辦法》的大額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標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報告標準和識別標準共60項,分別規定了四位固定編碼(見附件4),金融機構根據實際交易內容按照固定編碼填寫。

  七、 「交易編碼」

  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的交易編碼填寫。

  八、 「資金收付情況」

  外匯資金進入填寫「1」,付出填寫「0」。

  九、 「銀行帳號」

  企業依法在銀行開立的帳戶帳號,包括離岸帳戶帳號。

  十、 「交易幣種」、「交易額」

  「交易幣種」按國家標準填寫該幣種代碼(英文縮寫,三位大寫字母),交易額分別按照原幣和折合美元的金額填入相應的表格中。折算率採用填報時當月的折算率。

  十一、 「交易方向」

  外匯資金跨境流動的,按照國家標準,填寫對方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英文縮寫,三位大寫字母);資金在境內交易的,只需填寫特殊經濟區代碼, 特殊經濟區代碼如下:一般貿易區(Z00)、保稅區(Z01)、加工區(Z02)、鑽石交易所(Z03)。

  十二、 「姓名」和「個人姓名」

  居民填寫身份證上的姓名全稱,非居民填寫護照上的個人姓名全稱。

  十三、 「國籍」

  按照國家標準,填寫國家(地區)代碼(英文縮寫,三位大寫字母)。

  十四、 「身份證件號」

  填寫包括居民身份證號、軍官證號、兒童戶口簿號和非居民護照號。

  十五、 「銀行卡號或外幣儲蓄帳號」

  有銀行卡的,填寫銀行卡號;有外幣儲蓄帳號的,填寫外幣儲蓄帳戶號;銀行卡和外幣儲蓄帳號都有的,同時填寫,銀行卡號寫在外幣儲蓄帳號前,銀行卡號和外幣儲蓄帳號之間用豎線符「|」隔開。

  十六、 「負責人、經辦人和聯繫電話」

  負責人指填報單位反洗錢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員;經辦人指填報本表人員;聯繫電話指經辦人的電話。

  十七、 「公章」

  表一至表四中「填報單位(公章)」指填報單位反洗錢或相關業務部門的公章。表四中「移交單位(公章)」和「接收單位(公章)」指移交單位和接收單位反洗錢或相關業務部門的公章。

  十八、 「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法定代表人為在工商等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法定代表人全稱,地址為企業工商等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地址。

  十九、 「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表四中「聯繫人」填寫可疑情況涉及的單位中有關人員姓名全稱,或可疑情況涉及的個人的姓名全稱,聯繫電話填寫有關單位人員或個人的電話。

  二十、 「移交人」、「接收人」和「聯繫電話」

  「移交人」填寫外匯管理部門或金融機構向公安部門移交相關材料的人員姓名全稱;「接收人」填寫公安部門接收外匯管理部門或金融機構移交的相關材料的人員姓名全稱。「聯繫電話」填寫「移交人」和「接收人」的電話。

  二十一、 「合計」

  每張表對「報告標準或識別標準編碼」進行筆數匯總;同時對「交易額(折合美元)」進行金額匯總。

  二十二、 「備註」

  其他需要補充說明的情況。

  附件4: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報告標準和識別標準固定編碼

  第八條第一項(0801),第八條第二項(0802);

  第九條第一項(0901),第九條第二項(0902);

  第九條第三項(0903),第九條第四項(0904);

  第九條第五項(0905),第九條第六項(0906);

  第九條第七項(0907),第九條第八項(0908);

  第九條第九項(0909),第九條第十項(0910);

  第九條第十一項(0911),第十條第一項(1001);

  第十條第二項(1002),第十條第三項(1003);

  第十條第四項(1004),第十第五項(1005);

  第十條第六項(1006),第十第七項(1007);

  第十條第八項(1008),第十條第九項(1009);

  第十條第十項(1010),第十條第十一項(1011);

  第十條第十二項(1012),第十條第十三項(1013);

  第十條第十四項(1014),第十條第十五項(1015);

  第十條第十六項(1016),第十條第十七項(1017);

  第十條第十八項(1018),第十條第十九項(1019);

  第十條第二十項(1020),第十二條第一項(1201);

  第十二條第二項(1202),第十二條第三項(1203);

  第十三條第一項(1301),第十三條第二項(1302);

  第十三條第三項(1303),第十三條第四項(1304);

  第十三條第五項(1305),第十三條第六項(1306);

  第十三條第七項(1307),第十三條第八項(1308);

  第十三條第九項(1309),第十三條第十項(1310);

  第十三條第十一項(1311),第十三條第十二項(1312);

  第十三條第十三項(1313),第十三條第十四項(1314);

  第十三條第十五項(1315),第十三條第十六項(1316);

  第十三條第十七項(1317),第十三條第十八項(1318);

  第十三條第十九項(1319),第十三條第二十項(1320);

  第十三條第二十一項(1321),第十三條第二十二項(1322);

  第十三條第二十三項(1323),第十三條第二十四項(1324)。

  附件5:

關於電子報表傳輸的說明

  根據《管理辦法》對電子報表的報送要求,特對電子報表的傳送渠道和文件名格式進行以下規範。

  一、 傳送渠道

  1、 商業銀行到外匯局

  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的電子報表須逐級上報至其主報告機構後,由主報告機構統一向所在地的外匯局分局報送,同時報各商業銀行總行,並由商業銀行總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北京轄區內的商業銀行總行,須將電子報表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報送,並由北京管理部報送到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在北京轄區內的商業銀行總行,須將電子報表向所在地的外匯局分局報送,並由相關分局報送到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議商業銀行採用TXPT V310(通信平臺V310版本軟體)向外匯局報送電子報表,TXPT針對本應用的配置方法如下:

  本應用的應用類型(apptype)定為「FQ10」,應用子類(sub_apptype)定為「00」,文件打開方式(mode)採用二進位方式(1)。

  商業銀行可將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的發送配置文件拷貝出一個新文件,將新文件中的應用類型和應用子類進行相應調整,並將「遠端路徑」指定為「/fxq/」,即形成本應用的發送配置文件,並用於相關電子報表的發送。

  外匯局分局使用防火牆DMZ區中的文件伺服器進行文件接收,接收目錄指定為/fxq,目錄權限為sybase。為此,分局須在文件伺服器上增加相應權限的目錄,並在「/txpt/config/svcfile.sys」文件中增加一行,內容為「FQ1000###sybase」。外匯局分局業務人員可通過TXPT將商業銀行傳到文件伺服器上的文件接收到PC機中進行處理。PC上的TXPT接收配置文件中的「應用類型」、「應用子類」和文件打開方式須進行同樣的調整。

  2、 外匯局分局到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匯局系統內部的電子信息交流應採用外匯局內部電子信息傳送系統。國家外匯管理局專門為接收本應用的電子報表設定了一個專用電子郵箱fxq@inspect.safe,分局可將電子報表發送到上述郵箱中。

  二、 文件名格式

  本應用電子報表的文件名由24位組成,其中1至6位為地區代碼,7至10位為銀行代碼,11至12位為銀行順序碼,13至18位為「年年月月日日」格式的日期代碼,19至20位為表單碼,21至24位為同類表單的順序號。

  其中,1至6位的地區代碼和7至10位的銀行代碼均採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分配的代碼。

表單碼的對應關係為:

  01��企業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月報表;

  02��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月報表;

  03��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月報表; 其它代碼由外匯局分支局自行確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03年3月18日 頒布

  (信息來源:

原外經貿部外資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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