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020-12-22 益之道蔡小林

2016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典型案例》,為了直觀了解監護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制度規定,我們選取其中的兩個案例作參考:

一、林某某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福建省仙遊縣榜頭鎮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傷年僅9歲的親生兒子小龍(化名)的後背、雙臂,用火鉗鞭打小龍的雙腿,並經常讓小龍挨餓。自2013年8月始,當地鎮政府、村委會幹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對林某某進行批評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共青團莆田市委、市婦聯等部門聯合對林某某進行勸解教育,林某某書面保證不再毆打小龍,但其後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傷小龍的後背、雙臂。為此,仙遊縣公安局對林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6月13日,申請人仙遊縣榜頭鎮梧店村民委員會以被申請人林某某長期對小龍的虐待行為已嚴重影響小龍的身心健康為由,向法院請求依法撤銷林某某對小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員會作為小龍的監護人。在法院審理期間,法院徵求小龍的意見,其表示不願意隨林某某共同生活。

福建省仙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被申請人林某某作為小龍的監護人,未採取正確的方法對小龍進行教育引導,而是採取打罵等手段對小龍長期虐待,經有關單位教育後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傷小龍,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小龍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擔任小龍的監護人。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撤銷被申請人林某某對小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申請人仙遊縣榜頭鎮梧店村民委員會擔任小龍的監護人。

二、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邵某某和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滿兩周歲時,二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邵某某獨自帶女兒回到原籍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大許鎮生活。在之後的生活中,邵某某長期毆打、虐待女兒邵某,致其頭部、臉部、四肢等多處嚴重創傷。2013年又因強姦、猥褻女兒邵某,於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王某某自2006年後從未看望過邵某,亦未支付撫養費用。邵某某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王某某及家人仍對女兒邵某不聞不問致其流離失所、生活無著。邵某因飢餓離家,被好心人士張某某收留。邵某某的父母早年去世,無兄弟姐妹。王某某肢體三級殘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確表示不願意撫養邵某。2015年1月銅山區民政局收到銅山區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於1月7日作為申請人向銅山區人民法院提起特別程序請求撤銷邵某某和王某某的監護人資格。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判決:1、撤銷被申請人邵某某對邵某的監護權。2、撤銷被申請人王某某對邵某的監護權。3、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作為邵某的監護人。

監護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基本沒有變化,只是將「他的」改為「其」,使用詞更加精煉。

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是監護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相關組織,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理論上,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以及其他表意障礙的人,都有監護人。現實中個別上述人存在缺失監護人或監護人不明確,《民法總則》生效後基本可以杜絕此類情況發生。被保護和監督的人則稱為被監護人。監護制度的功能主要是,(1)補救被監護人行為能力的欠缺。(2)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或財產等合法權益。

監護人選定原則上按法定順序。以下就是法定順序: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所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以及指定代理,《民法總則》只規定了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兩種(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三條)。所謂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關係。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人,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權不受限制。

其實,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專門設立的代理制度和代理方式。這主要是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行為能力或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他們不能自行委託代理,只能由法律規定。因此,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權是由法律規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只是基於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血緣關係或監護關係。

與委託代理關係不同,法定代理權的終止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被代理人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是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被撤銷。第二種情況如上述兩個案例就是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被依法撤銷。

其實,從理論上看,法定代理人範圍大於監護人,外延更廣。例如《勞動法》規定,工會可以代理其會員籤訂集體勞務合同,參與有關勞動爭議訴訟,即工會可以成為會員的法定代理人。這就是說法定代理人並不限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是需要注意的。

另外,《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所體現的法意即是在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中的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合一,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在處理被代理人事務中儘管其意志不受被代理人意志左右,但是必須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正當行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被代理人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當然,上述條款只是承上啟下,關於監護的專門規定將在下一條及下一文中專門規定和論述。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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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護|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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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起訴狀中,原告僅將被告鄧某之父列為法定訴訟代理人。  對於鄧父的訴訟法律地位,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原告未列鄧父為被告,法院可直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鄧父承擔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參照1990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給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監護責任兩個問題的電話答覆》(以下簡稱《答覆》),應列鄧父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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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圖說民法典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圖說民法典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020-09-03 14:5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民法典》關於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恢復及保護
    《民法典》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主要採用法定代理人制度。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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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日一「典」: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年成人的監護人
    每日一「典」: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年成人的監護人 2020-12-09 20:3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民法典》解讀24: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司法認定
    (《民法通則》第十九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福利院也可作為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代理
    2011年,張某的母親因病去世,由於沒有其他近親屬作為監護人,張某一直居住在社會福利院。2018年今年3月,市社會福利院委託廣西腦科醫院對張某進行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鑑定。4月,廣西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給出了「被鑑定人張某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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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做為原告提起訴訟問題的探討仍然沒有形成統一意見。非常遺憾的是至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及該法的解釋(一)及(二)出臺仍未涉及到這方面的問題。2003年,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該條例中也只是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到民政部門要求離婚的不予受理,但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提起離婚訴訟,卻未提及。
  • 《民法典》解讀19: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條是由民法通則第十二條修改而來,還吸收了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內容。
  • 民法典在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否有效?
    民法典在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否有效?法條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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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8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20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最高院裁判文書」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份額設定抵押是否...
    【裁判要旨】抵押合同中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共同籤名確認,該事實足以證明抵押合同的訂立不僅取得了房屋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而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財產份額設立抵押的行為也得到了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認可,故抵押合同應為認定合法有效
  • 如何確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法院審理後發現,本案被告李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本案訴訟前沒有確定其監護人,經調查,雖然其殘疾證上顯示監護人為被告李某某婚生女,但其女實際上從未與李某某有過來往,也未履行過監護職責。在被告李某某監護人順序已經窮盡、也沒有相關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特別程序申請指定監護人的情形下,被告李某某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實際上已經處於無人保護狀態,故應依法、及時指定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為臨時監護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造成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以案說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造成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20-11-10 16:2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如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 2020-12-08 17:3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