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起訴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怎樣起訴
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要進行訴訟的,應該由代理人代替當事人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案介紹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原告陸某(17周歲,在校學生)按其母親丁某的囑咐,持外幣至被告銀行的某儲蓄所,並以原告戶名在儲蓄存款憑條上填寫了存期2年,金額1500元(美元)後,連同現金交給該所接櫃員劉某,之後劉將銅牌一枚發交給原告,原告即持銅牌等候。當原告聽見劉呼叫自己所持的銅牌號時,便將銅牌交給劉,劉將錢款退還原告並告知此款比原告在存款憑條上所填金額少300美元。原告清點後回家告知父母,並隨丁某前往交涉,但與劉-未能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300美元。
【問題】
1、本案中,陸某持外幣前往存款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2、本案中,陸某清點錢款後離開是否意味著默認劉某所言款項僅為1200美元?為什麼?
3、如何理解被告發放銅牌的行為?本案應如何處理?
【評註】
1、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的人,自然人是相對於法人而言的民事主體,既包括本國自然人,也包括外國自然人和無國籍人。在我國,自然人和公司這兩個概念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凡公司均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我國公民。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但民事權利的實際享有則依賴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由於自然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態不同,我國現行法律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區分為三類,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年滿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比較複雜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求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進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他們民事權利的享有和民事義務的承擔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本案中,陸某年滿17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存款行為即使是陸某的個人行為,也應認定是與其年齡、智力狀態相適應的行為,該行為應認定為有效行為。而陸某按其母之囑咐前往存款,應認為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該存款行為應為有效行為無疑。
2、對於默示行為的效力,依照我國現行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則應依據下列規則:
(1)對於默示行為,法律之所以規定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習慣允許才具有效力,涉及當事人權利的喪失和取得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對於放棄遺贈可採用默示的方式,以及《合同法》關於試用買賣可採用默示的方式,其他尚未規定默示行為的效力。對於習慣允許的默示行為的效力,主要見於商事行為中。本案中,行為人拿走款項1200美元,並不表明他放棄300美元的請求權。對該請求權,只要不超過訴訟時效,均不喪失。
(2)本案存款人陸某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進行存款,但在接櫃員告知其缺少300美元,並將款項退回的情況下,就原告的年齡和智力而言,應認為不能理解這些行為的意義,又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不能認為其接受退回的款項就表明同意款項短少的認定。且其法定代理人和存款人陸某又立即予以追償,表明其未放棄對300美元的請求權。
3、被告發放銅牌是對原告存款要約的承諾,不僅意味著認可了原告的存款行為,而且意味著收到了原告與存款憑條上所填金額相符的現金。按銀行操作規程,原告填寫存款憑條和交納存款現金,被告銀行應予以清點,只有清點核實存款現金與存款憑條相符的情況下,被告銀行才發給原告存款人銅牌。因此,發放銅牌既表明貨幣所有權已經轉移,又表明儲蓄合同生效,被告銀行應退回原告300美元。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什麼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
1、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特殊情況:第18條第2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第22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與撤銷:成年人的限制行為能力由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裡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如何離婚
限制行為能力人如何離婚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離婚不能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只能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通常受理此類案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第一順位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在離婚訴訟中,其配偶自然不能作為其代理人,要變更其父母等近親屬為代理人。在離婚訴訟程序中或離婚訴訟程序前,必須通過一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別程序,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能力。該特別程序是在離婚本訴前還是中提出,均符合法律規定。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進行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配偶在離婚訴訟前或訴訟中必須提出確認行為能力特別程序的申請。該特別程序應解決兩個問題,一個是確認行為能力,一個是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的變更或指定。如果是在離婚本訴中提出,本訴應當中止,待特別程序完成後,恢復本訴的審理。
綜上所述,離婚是解除人身依附關係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親自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就此法條,不難看出,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應當由法官根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實際智力狀況,酌情而定。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就是否離婚、財產、子女處理明確表態,應當視為其提出離婚的民事行為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可以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反之,則應視為其不能就是否離婚作出意思表示,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監護人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監護人嗎
對於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是需要監護人的
哪些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註:十六周歲至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權歸誰?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如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有權威醫療機構的診斷書證明付老太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法律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行為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獲得純獲利行為是怎樣的
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獲得純利益的,如果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該民事行為是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一)當事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其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承擔或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受到限制,但是他們或她們在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時應該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們或她們是不能擺脫成為民事被告的風險。不過雖然他們或她們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部分責任的主體卻是他們或她們的監護人。
(二)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侵權責任法》頒布以後,關於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監護人的責任有了新的規定,雖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層的價值觀變化還是很大的。新的條文如下: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衡量標準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屬於一心智健全,有兩種判斷標準:
1、依據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認知能力)來判斷。
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設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理解並能預見其後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確認和劃分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取決於其意思能力的狀況。
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是判斷其是否心智健康的關鍵。如果他在行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即使其行為是適當並公平的,而且即使對方也沒有理由認為他精神上有什麼障礙,那麼他的行為也是依法可以撤銷的。
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無、高低,主要受自然人的生理條件的影響。如年齡、智力發育程度和精神狀態這些先天或應然的生理條件,對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的水平產生直接影響。
2、依據自然人的意志能力來判斷。
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成年而設立的。儘管成年的自然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一個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難以自制,那麼,他所為的某些自損其利、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可以被宣告無效的。如,一個吸毒的成年人,當他毒癮發作時,自行做主把他的房屋以相當低廉的價格出賣了,這一民事行為應允許被撤銷,使其行為歸屬無效。當然,只有當對方了解他的這一境況,而又故意與他為這種買賣行為時,該買賣行為才是可以撤銷的。
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無、高低,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條件的影響之外,還受諸多社會性因素影響,包括自然人的財力狀況、品德修養、生活自制能力等後天或實然因素。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多少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多少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修改前的《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但是修改後的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八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實施包括贈予、獎勵、收入(比如稿費)等純獲利益行為時,不能以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來抗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曾經有過類似規定,這次法律予以明確,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
1、純粹受益和行為能力;
2、行為能力以外的雙方行為是效力待定:(但籤訂合夥協議是無效的,因為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行為能力以外的單方行為無效(如遺囑)。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民事訴訟中承擔多大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民事訴訟中承擔多大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公民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沒有近親屬的,經其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可以由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證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並無不當的,裁定駁回起訴;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當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中,如何確定利害關係人?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應當尊重利害關係人的意願,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啟動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程序。未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作出認定。因此,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是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第一階段。根據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事由。
2、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申請。
3、受申請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係人提出該當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由利害關係人向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
如何申請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情況下,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其近親屬向法院提出認定申請,其他與該公民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程序。申請認定時除了應當提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即需要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能證明雙方關係的資料外,還需填寫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被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如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或因處於植物人狀態無意識等。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判斷標準:
1、依據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認知能力)來判斷。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設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理解並能預見其後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確認和劃分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取決於其意思能力的狀況。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是判斷其是否心智健康的關鍵。如果他在行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即使其行為是適當並公平的,而且即使對方也沒有理由認為他精神上有什麼障礙,那麼他的行為也是依法可以撤銷的。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無、高低,主要受自然人的生理條件的影響。
2、依據自然人的意志能力來判斷。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成年而設立的。儘管成年的自然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一個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難以自制,那麼,他所為的某些自損其利、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可以被宣告無效的。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無、高低,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條件的影響之外,還受諸多社會性因素影響,包括自然人的財力狀況、品德修養、生活自制能力等後天或實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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