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其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021-01-10 建設工程教育網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而又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實施的民事行為,只有經過其法定代理人承認後才發生效力。但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是單方民事行為,如拋棄財產,則行為當然無效。這樣規定,一方面保護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維護了與限制民事行為人進行民事行為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交易安全。

  我國《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同時,考慮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又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的追認。

  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利益,法律還規定了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所謂催告權,是指相對人享有的催促法定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內明確答覆是否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的一種權利。催告權是形成權的一種。其行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2)相對人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催告的意思表示;3)相對人給予的追認期限為一個月以內。

  所謂撤銷權,是指在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前,相對人享有的撤回其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撤銷必須在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之前作出;2)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即相對人在訂立合同時並不知道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雖然知道對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並不知道其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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