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獎後,周律師工作更忙了
本報首席記者 李梓
4月15日,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舉辦的首屆薊門刑事辯護沙龍暨2017年度全國「十大無罪辯護經典案例」頒獎儀式在京舉行。「河北滄州楊有軍搶劫案」 因其影響力、複雜性、辯護難度和社會意義而名列其中。此案前三次審判均判決犯罪嫌疑人楊有軍死刑,重審二審判決無罪。這是「十大無罪辯護經典案例」中唯一的法律援助案件,其重審二審辯護律師——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的周志遠,榮獲「2017年度刑事辯護傑出成就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社會需要周志遠這樣的律師,法律援助案件更需要這樣的律師。
獻縣一老嫗被害家中
法院前三次審判均判楊有軍死刑
5月1日,石家莊的周志遠律師說,他從北京參加完首屆薊門刑事辯護沙龍暨2017年度全國「十大無罪辯護經典案例」頒獎儀式後,單位領導和親朋好友都向他表示祝賀,工作也越發地忙了。
現年35歲的周志遠,自2008年11月從事律師工作至今,擅長代理重大刑事案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訴訟案件。
2001年7月,滄州獻縣馮某報案稱,其母被人殺死在家中,並被搶走現金300餘元。
2011年,有人向辦案民警檢舉,說他曾夥同楊有軍、梁某、劉某在獻縣入室搶劫殺人。
2014年7月22日,家住湖北省竹山縣的楊有軍被獻縣公安局押回歸案。依法查明,2001年7月1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楊有軍夥同其他3人入室實施盜竊。行竊過程中,楊打擊被害人頭部,致81歲的被害人李某死亡。
2015年7月22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楊有軍犯搶劫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15年12月24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2016年7月21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楊有軍犯搶劫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楊有軍不服,認為原判量刑重,提出上訴。
周志遠律師說,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啟動重審二審時,楊有軍因無經濟條件委託辯護律師,法院依法通知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017年2月16日,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的周志遠律師被指派為楊有軍涉嫌搶劫重審二審階段的辯護人。
免費為楊有軍打官司
前三審的死刑改判無罪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這就意味著周志遠律師將為當事人楊有軍進行的法庭辯護,不能收取任何代理費用。
楊有軍當時心想,律師收取代理費也不一定能打贏官司,不收代理費打贏官司的可能性就更小。他覺得法律援助,只是走走法律程序而已。
據了解,現實生活中,也確實有少數律師因各種原因沒有盡到法律援助的責任。比如,有的新執業律師缺少案源,拿援助案件練手;有的律師接受援助中心指派後,不及時閱卷,不按時參與庭審;有的律師不願自擔費用,不予調取證據;還有的律師不認真查閱卷宗就會見被告人,參與庭審,難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而作為中共黨員的周志遠律師的表現,卻讓楊有軍刮目相看。
周志遠接受指派後,自費竭力收集對楊有軍有利的證據。
他首先及時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辦法官聯繫,遞交指派手續及閱卷事宜,並於2017年3月8日,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複印了案卷材料。
周律師通過多次翻閱卷宗,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對卷中的勘查現場與被告人楊有軍陳述的作案現場進行比對,發現多處不一致。
他帶著梳理出來的案件疑點,趕往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滄州市看守所,對有關方面的現場勘驗、辨認過程等視頻資料進行多次查看,發現公安機關讓楊有軍辨認案發現場的錄像時,並未完整地把錄像播放完畢,違反了辨認程序規定。
2017年4月13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周律師根據庭審情況,結合法律法規,提出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能得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有軍有罪的唯一性結論,在法庭上提出了楊有軍等4人供述的案發現場與勘查現場不一致;現場辨認、指認不規範,缺乏證明力;原辦案程序存在明顯缺陷,收集、固定證據存在瑕疵等7個方面的論述,提出依法應改判楊有軍無罪的辯護意見。
2017年8月28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刑終538號刑事判決書(重審二審),採納了周律師辯護意見,認為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此案能認定楊有軍犯搶劫罪的出庭意見不予支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作出了楊有軍在此案中無罪的判決。
楊有軍隨即被無罪釋放。
2018年4月24日晚,48歲的湖北農民楊有軍激動地在電話中對記者說,他和70多歲的母親非常感謝周志遠律師,「周律師不收錢也能實事求是地幫我打贏官司,你們記者應好好宣傳他啊!」
法律援助律師要有辦案經驗
更要有責任心和使命感
談起辦理此案的感受,周志遠說,此案被告人涉嫌搶劫罪,一名被害人死亡,案情重大複雜,案發時間較長,卷宗較多,已經一審、二審、發回一審等三次審理程序。在前三次審理過程中,原審被告人楊有軍及辯護人提出的意見只是量刑過重,並沒說無罪。而且周律師作為重審二審辯護人,且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與當事人沒有建立基本的信任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為其進行無罪辯護,其困難可想而知。
他認為,作為法律援助案件律師,尤其是重審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師,除了具備一定的辦案經驗和一定的經濟實力外,更需熱愛公益的責任心、使命感和政治素養。
周律師每年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大概5件左右,「我辦理每個援助案件不能說都很優秀,但我會依靠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和專業的法律知識,盡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周志遠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阮齊林表示,周律師依據此案事實和客觀證據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依靠的是律師的專業法律知識和豐富的辦案經驗,體現了律師恪盡職守,從細節出發,認真履行了律師的辯護職責。而且,他將法律援助案件由死緩做成無罪,彰顯出律師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責任感、使命感以及專業素養和辦案能力,難能可貴。
「他們雖然不是法官,但一樣守護著正義的天平;他們雖然不叫青天,但一樣呵護著百姓的冷暖。」有學者表示,「河北滄州楊有軍搶劫案」審理經過,再次證明了法律援助對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必要性;充分體現了我國「疑罪從無」刑法精神,是對任何有可能身陷囹圄的公民基本人身權利的有力保障。而作為法律援助律師,更不能缺少正義、良知和責任。正如阮齊林教授所說的那樣,社會需要周志遠這樣的律師,法律援助案件更需要這樣的律師。
(石家莊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