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四川遂寧油坊中街,一隻健身鐵球從天而降,樓下嬰兒車內未滿周歲的女童不幸身亡。2020年8月24日,四川遂寧首個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件宣判,因未能明確具體侵權行為人,除能找到不在場證據的家庭,事發地整棟住戶均被判3000元補償。
這起案件中,一人拋物全樓人賠償,這種判決合理合法嗎?在黑龍江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玲玲看來,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侵權現象,判決主要依據現行《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關於拋擲墜落物品致害責任:「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引發的慘案頻發,在我省,高空拋物和墜物事件也時有發生,怎樣讓「懸在城市頭頂的痛」從百姓身邊消失?楊玲玲認為,保障公眾「頭頂上的安全」亟需從立法層面予以保障。即將實施的《民法典》進一步細化了高空拋墜物侵權的追責原則,從立法層面規範了高空拋墜物的預防與懲治。《民法典》第1254 條明確規定高空拋物墜物致害責任:第一,確認高空拋物墜物為禁止性行為,由行為人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公安等機關負有調查義務,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第三,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採取相應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應承擔未履行義務的侵權責任。第四,難以明確侵權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築物使用人) 予以補償,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此時的責任承擔屬於按照公平分擔損失的規則,依據法律的特殊規定承擔補償責任。第五,可能的加害人補償後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高空拋墜物不僅涉及民事責任,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2019 年 10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中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在刑法層面進一步予以明確。
高空拋物行為觸犯何種刑事犯罪首先要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高空拋物是指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的行為,主觀惡性較大,所涉罪名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高空墜物是指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的行為,主觀心態為過失,所涉罪名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相應案件發生後,司法機關可結合物品性質、物品掉落方式以及行為人主觀心態和客觀狀態來判斷主觀故意,進而確定屬於拋物還是墜物。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進行了審議,其中亦對高空拋物行為予以進一步規制:「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的懲戒作用警示人們切莫高空拋物。對於非主觀故意的高空墜物如何預防?據粗略統計發現,高空墜物主要有三個來源:一是建築物外牆及廣告牌、燈箱等;二是高層居民隨手丟下的棄物;三是陽臺放置的花盆、木板等閒置物。為此,楊玲玲建議,避免此類事件,需要小區物業或是商戶管理方,對高層樓房的隱患定期巡檢排查,發現問題及時修復。比如,高樓層外牆瓷磚是否有老化脫落現象;公共區域監控攝像畫面是否正常;建築物頂層是否有磚頭等雜物。做好這些工作能夠有效避免在這些方面的隱患,在發生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後能夠清晰劃分責任。
僅靠物業公司還不夠,作為住戶,也要提高警惕,對自家的設施定期排查安全隱患,並做好防護措施:為了對自己和別的家庭負責,要定期檢查自家窗戶、陽臺擱置物、懸掛物等。哪怕是我們日常養育的盆栽,也不要放在陽臺邊緣。同小區的住戶,存在安全隱患也要及時提醒,並且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建築物外牆如果有鬆動、脫落的情況,要呼籲物業定期巡查維護檢修。「希望社區和物業加強普法宣傳,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進行廣泛宣傳,起到有效的預防和警示作用。」楊玲玲對記者說。
杜絕高空拋物墜物,是都市文明的底線和生命線。城市裡生活的每一個人都把守護頭頂上的安全作為己任,才能讓「懸在城市頭頂的痛」徹底從我們身邊消失。
記者:譚湘竹
編輯:魯光
責編:楊曄
審核:王巍
統籌:陳長辛
監製:劉榮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