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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家園高空拋物傷人,或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成都周某某高空拋物後被抓獲高空拋物是一種非常不文明的違法行為10月9日,漢中市城東和諧家園一棟多層樓住戶從樓上拋下一隻金屬盒,正巧一位中年男子騎電動車經過,車後座坐著的16歲左右女孩不幸被砸傷頭部,120急救車趕至把傷者拉走搶救,民警迅速趕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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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薌城一男子酒後從8樓拋物砸壞小車被刑拘
原標題:男子酒後從8樓拋物砸壞小車 薌城區首個因高空拋物被刑拘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月12日,賴某因酒後耍酒瘋高空拋物,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薌城區新橋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賴某是薌城區首個因高空拋物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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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從24樓高空拋物被刑拘,自稱喝醉後的事均已忘記
從高空墜下的物品,險些砸中路過的行人。深圳警方 供圖9月15日下午,澎湃新聞深圳市公安局獲悉,9月14日凌晨,一名醉酒男子先後五次從24樓家中扔下垃圾袋、啞鈴、小推車等物品,險些砸到路人。目前,該男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刑拘。據深圳警方提供的案情通報,9月14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南湖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人高空拋物,差點砸到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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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首例高空拋物,刑拘!四樓扔下4個啤酒瓶,一名孕婦受傷
鹿城首例高空拋物,刑拘!男子周某因自己的糊塗行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周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鹿城警方刑拘。這是高空拋物入刑後,鹿城區刑事拘留的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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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5次高空拋物 涉事男子依法被刑拘
↓↓↓先後5次高空拋物路人險被砸9月14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南湖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人高空拋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羅湖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警方提醒:高空拋物屬於危險行為情節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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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實務判定:有一內高空拋物案為例
在草案通過施行之後,適用上述兩款懲治「高空拋物」行為實現了刑法規制的分層處罰和邏輯自洽,但在通過施行之前,司法實務界仍應當嚴格審定「危害公共安全」,謹慎適用現刑法第114條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遵循和維護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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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從24樓高空拋物被刑拘,自稱喝醉後的事均已忘記
深圳警方 供圖9月15日下午,澎湃新聞深圳市公安局獲悉,9月14日凌晨,一名醉酒男子先後五次從24樓家中扔下垃圾袋、啞鈴、小推車等物品,險些砸到路人。目前,該男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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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高空拋物!肇事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三年
近日,經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周過後,蔣某工作依然不順利。11月25日晚,蔣某又來到了28號樓的樓頂,他看到一個槓鈴擺在地上,共有4個槓鈴片,兩個7.5公斤、兩個5公斤。有恃無恐的他,用力將重達25公斤的槓鈴扔了出去。「嘭」一聲巨響,震驚了全小區的居民。第二天一早,業主任先生發現自己的車被砸得支離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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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似應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為了切實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積極推動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2020年7月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稱草案)對社會反映突出的高空拋物犯罪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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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實務判定:有一內高空拋物案為例
目前正處於草案尚未通過施行的「過渡時期」,司法機關懲處高空拋物犯罪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現有判例,對於行為人故意在住宅區的內部道路、活動場所等人流量較大的區域上方實施的「高空拋物」行為,可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最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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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建昌車禍肇事者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新華社瀋陽11月22日電(記者王炳坤、汪偉)記者從遼寧省葫蘆島市建昌縣委宣傳部最新了解到,發生於建昌縣第二小學門前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11月22日12時15分,建昌縣紅旗街路段第二小學門前,一名男子駕車駛入路左,逆向行駛,衝撞過路人群,隨後駕車逃離現場,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截至17時30分,已造成5名未成年人死亡、19人受傷,其中重傷3人,傷員正在被全力救治中。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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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標準最新規定2020
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規定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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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男子高空拋玻璃瓶,砸中……看警察咋破的案
這不,有一名男子酒後發洩情緒,隨手亂扔酒精玻璃瓶,玻璃瓶竟砸破窗戶,從樓上而下……11月6日一大早,家住哈市呼蘭區的居民李先生向哈市公安局呼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報警稱,自己停在樓下的車被砸壞了。根據對現場和車輛受損位置勘察,民警判斷砸車物體為乙醇消毒液瓶,系有人高空拋物造成的。李先生的汽車停放的位置在一處20層的高層樓下,在車輛上方有近40戶居民家的窗戶或涼臺,如何確定是誰家進行的高空拋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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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瑪莎拉蒂女司機案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月13日,譚某某、劉某某、張某某已被河南省永城市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為什麼譚某某、劉某某、張某某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險駕駛罪有什麼區別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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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被判3年,危害公共安全就該嚴懲
近日,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據最高法相關意見,對故意高空墜物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1月22日《北京日報》)現如今,城市高樓大廈林立,高空拋物致死致傷等案件頻頻發生,給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很大威脅。像江蘇無錫蔣某這樣高空拋物行為,如果不從重加以嚴懲,就很難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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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被判3年,危害公共安全就該嚴懲
近日,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據最高法相關意見,對故意高空墜物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1月22日《北京日報》) 現如今,城市高樓大廈林立,高空拋物致死致傷等案件頻頻發生,給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很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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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一男子為發洩情緒高空拋物致路人受傷
8月18日19時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朝陽 發布一則情況通報:8月17日6時30分許,朝陽警方接群眾報警:在朝陽三裡屯某小區有人高空拋物。目前,李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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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升級,醉酒犯事不是擋箭牌
倆人吵架後,她回到房間獨自睡覺,不知道丈夫高空拋物的情況。目前,陳某已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中。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規定,故意向高空擲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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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樓高空拋物!玉溪一男子獲刑一年零兩個月!
醉酒後為發洩情緒,家住玉溪市紅塔區某小區的38歲男子李某某,將半桶香油、半袋大米、半屜鍋豬油從23樓室內陽臺拋到小區內部常有車輛、行人過往的人行道上。經過審理,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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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入刑,頭頂上的安全很重要
該案移送到檢察機關後,通過檢索類案判決,徐忠義發現有的地方將「高空拋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刑法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起刑點高」的特點,承辦人需「慎之又慎」才能準確定性。「評價高空拋物行為,應充分考慮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