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一則重磅消息引起了市場各方的高度關注。具體而言,在當天,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其中,在草案中明確,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度。
事實上,針對這一消息,更容易受到市場各方的質疑。或許,從直接的字面含義中,會認為國務院常務會議表態兩年內推出註冊制度。但是,按照目前管理層的態度來看,這一字面含義卻更傾向於註冊制改革將會以國務院常務會議授權形式進行,而授權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有效期限為兩年。與此同時,有消息指出,目前證監會正加快研究註冊制相關規定的制定,並擬在月底前推出。至此,我國註冊制改革的進程也將會明顯加快。
本來,市場普遍認為,對於註冊制度的推出,需要建立在《證券法》的修訂與完善的基礎之上,而後再逐步鋪開註冊制。然而,從實際情況來看,經歷了2015年6、7月間的股災風波之後,《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卻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衝擊。至此,隨著《證券法》修訂中的二審、三審的先後延遲,也令《證券法》的最後修訂與完善時間不得不再度延遲。
顯然,如果按照目前《證券法》的修訂進度,則意味著《證券法》需要到明年的下半年才能夠完成一整輪的修訂與完善流程。由此一來,實際上也暗示著註冊制的落地或將延後至明年年底乃至後年的時間。
由此可見,如果註冊制鋪開時間進一步延遲至2017年,將會對我國證券市場的改革與發展之路構成深刻性的影響。至此,採用國務院常務會議授權方式,即允許國務院授權推出,而後再完成《證券法》的修改,將會讓註冊制度的落地時間大大提前,這也會大幅提升證券市場的改革效率。
不過,筆者認為,即使採用了國務院常務會議授權的方式來提早實施註冊制的落地,但是授權國務院常務會議方式推進註冊制改革的過程也是相當複雜,其經歷的時間也並不短暫。
據了解,對於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方式推進註冊制,即先出政策,後修法的方式,同樣也需要經歷幾項程序。
其中,首先人大需要召開會議授權國務院推進註冊制度。再者,還需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出臺註冊制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待徵求意見結束之後,國務院常務會議還需要審議通過,並頒布實施等。
由此一來,要想完成這一整套的流程,也至少花費半年以上的時間。但是,與原有的方案相比,藉助國務院授權的方式推進註冊制,其改革的效率也將會提升了不少,但註冊制提前推出還是會給市場帶來了不少深刻性的影響。
不可否認,與過去的核准制相比,註冊制度的推出將會產生本質性的區別。其中,從本質上看,註冊制度不會對上市公司的申報材料進行實質性的審核。換言之,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其申報材料符合要求,把該披露的信息全部披露出來,則企業可否上市,就完全由市場進行判斷了。
至此,在註冊制度逐步成熟之際,也將會給資本市場帶來翻天覆地的影響。其中,對過去權力尋租、暗箱操作等亂象起到本質性的打擊;再者,還會進一步提升市場的優勝劣汰功能,倒逼市場不斷提升自身的退市率,以為市場提供更多的新鮮血液。與此同時,還將會藉助市場化改革的契機,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以滿足未來市場的持續性健康發展。
但是,在註冊制度落地初期,也難免會給市場投資者帶來一些誤解。顯然,在其落地之初,隨著市場準入門檻的逐步降低,未來市場的供給量也將會給市場帶來一定的影響,屆時或將對上市公司的殼資源價值構成深刻性的衝擊,同時還將會對高估值的股票構成了一定的拋售壓力。因此,對於註冊制度落地初期,市場更需要合理控制好新股發行的節奏與頻率,以讓市場逐步適應註冊制的新模式。
對此,在註冊制度落地之際,隨著監管者的職能角色發生了巨變,未來市場也更需要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能力,且進一步強化中介機構的職責。當然,在註冊制度模式之下,最為核心的,還是要加強市場的信披監管。對於監管者而言,更需要逐步落實以信披為中心的監管理念,以適應未來市場化模式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