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1期】一夥制、販毒人員被防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20-09-04 防城檢察



7月20日,防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依法對涉嫌毒品犯罪的高某、黃某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圖片來源於網絡)

案情回顧

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高某、黃某某商議後決定製造毒品冰毒販賣獲取非法利益,之後購買製毒工具、原料,並租房進行製造。案發後,偵查人員在高某、黃某某租用的倉庫中查獲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數公斤。

此外,高某、黃某某在製造毒品過程中還大量販賣毒品k粉給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鄧某某、羅某某等人,幾人又分別販賣給下層人員。


防城港市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此案辦理,第一時間指派了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及防城區人民檢察院業務骨幹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提出取證意見,同時為實現精準打擊,多次組織召開專題聯席會議討論研判。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作者:黃 蓉

排版:寧 婕

審核:黃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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