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南風窗一篇《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兒三年,揭開這位總裁父親的「畫皮」》【1】讓鮑某某疑似性侵一案進入公眾視野;隨後,財新傳媒發布特稿《高管性侵養女事件疑雲》【2】,通過對被控訴A方鮑某某進行採訪,暗示了另一種可能:二人為戀人關係,並未構成性侵。
兩篇文章在揭示事件全貌的過程中功不可沒,但都遭遇輿論的批評,財新甚至史無前例地對該報導進行撤稿,就「未經慎查明辨的倉促報導」向讀者道歉。
性侵事件既是極為私密的私域問題,同時也具有廣泛的公共政策含義。武漢大學哲學院副教授周玄毅在微博上表示:「鮑某某案,要麼成為警示,要麼成為指南。」如何報導和描述性侵事件,事關社會風向,事關法律認知,事關同處於這個社會的你我。
這一過程中,媒體的角色至關重要。老問題被重新提起:此類報導中,記者應當扮演何種角色、依從何種倫理?「中立」是否為一個遙不可及的目標?在平衡尚未實現時,能否發布報導?……
新問題也接踵而至:媒體如何回應愈來愈顯眼的網絡輿論?頻頻被提及的「同理心」有多重要?如何面對一個可能「不完美」的受害人?……
RUC新聞坊梳理了關於性侵報導規範的國內外研究文獻,分析了2012年以來的45起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性侵事件及其相關報導案例(詳見文末時間線圖),並分別採訪了三位研究新聞理論、新聞倫理與法規、新聞實務的學者(閱讀本公號今日發布的另一篇文章《「認識真相是一個漫長而崎嶇的過程」丨訪談》可查看採訪原文)。
經此一案,讓我們開誠布公地談談,在今天,性侵事件應當如何被報導。
多信源:平衡≠平均
在涉及性騷擾和性侵的報導中,信源至關重要。平衡信源,做到多源交叉核實是新聞實踐的基本原則之一。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張金璽副教授認為:「新聞業有一些專業操作要求:比如在時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儘可能訪問不同立場的多方消息來源展開平衡報導;記者在採訪中應審慎評估來源提供真實可靠信息的意願和能力,並對消息來源提供的內容進行查證核實;在報導中不斷地標明事實的出處,不把一方當事人的陳述當作真相來報導。」
在高管鮑某明涉嫌性侵案的相關報導中,南風窗和財新被質疑存在信源單一的問題,南風窗的採訪來自李星星一方,而財新的報導中大部分的說法來自傾向於鮑某明一方。在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周俊副教授看來,兩篇報導都採用了較為單一的消息來源,對於這樣的一個複雜事件而言是非常危險的。
但是在實際的新聞實踐中,一家媒體的一篇報導往往很難採訪到事件的所有相關者,無法完整呈現事實真相,平衡和真實需要多家媒體多篇報導來實現。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唐錚副教授認為,「像這種重大熱點事件,記者很難傾其所有一次性報導完全,最終要靠一系列的報導、靠各個媒體之間一起的循環接力將整個事件的全貌拼湊出來。」
財新報導中稱「截止發稿,蘭兒的電話一直無法接通」【3】。唐錚覺得,即使採訪不到當事人本人,也要能通過其他方式鑑定消息的真假。比如在鮑的這個案件裡,女孩是否被限制自由強行停止學業,記者可以去學校查她的學籍;包括鮑某單方面提供的QQ聊天記錄,記者可以去查聊天記錄是否有刪減拼接過的痕跡。
中國青年報評論員曹林在《看高管涉性侵案報導,偽平衡只會在互相抵消中攪渾水》一文中表達了他對「平衡」的看法:「我並不認為一篇報導必須呈現每一方的聲音,客觀的報導和平衡的輿論,不是某家媒體某篇媒體可以完成的,它是一個拼圖,當輿論一邊倒地形成某種判斷的時候,媒體通過深度調查挖掘出『另一面的事實',這種報導就是對輿論的平衡。」【4】張金璽也表示:「要求一家媒體的一篇報導就完整呈現事實真相,很多時候是不可能的,無論是平衡還是真實,有時候需要通過多家媒體多篇報導在一段時間內來實現。既然如此,我們更應懷著謙抑之心,以專業規範來開展報導,從而有機會發現較為完整的真相。」
而在實際操作中,記者如何防止被單方的信源裹挾?唐錚建議,「記者對採訪對象說的每一句話不能盲信,首先要通過自己的調查,將容易查實查明真假。如果雙方各執一詞,又無法通過搜集證據證明到底誰說的是真是假,這種情況下就把兩個人說的都列出來,然後註明「我們目前無法對雙方的說法作出進一步的驗證」。
需要注意的是,平衡原則不能被簡單地理解為讓各執一詞的兩方都發聲,而是通過多方核查保證信息的真實。記者應努力對信源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雖然不太可能驗證性騷擾或性侵的具體情況,但仍然應該儘可能多地進行核實,包括:如果消息來源說,她與朋友或家人分享她的故事,能不能證實?是否可以核查報導中的其他事實,包括就業日期和時間、旅行活動、電子郵件或簡訊。是否有任何文件或證據支持相關事實?【5】
總的來說,「平衡」是追求新聞真實和公正的一種手段,作為記者,要認識複雜的真相,就需要遵循新聞的專業規範,內心一直保持警惕和謹慎,防止將「自以為真」的當作真相來報導。
分寸感:
審判不越位,關注不缺席
媒體人應當預防各種形式、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對涉事者的越位審判。
第一種審判是過早地「定罪」:作為社會輿論的發動者和傳播者,新聞媒體依仗其強大的信息優勢,對案件的「口誅筆伐」能夠影響輿論的風向,形成一種先在性的「審判設定」,但媒體報導往往難以像法律文書那樣完備、中立。記者的主觀立場、敘事表達、對傳播效果的考量等因素,都能影響「審判」的結果【6】。如為了奪人眼球或表達記者自身的情感態度,選擇具有控訴性、貶低性的字眼,如淫魔、狼師等【7】,或者援引國外的刑法來給尚未受審的施害者定罪量刑【8】,都屬此類。
第二種則更為寬泛,是在事實尚未充分時就將事件定性,將當事人標籤化,影響事實的進程和公眾的判斷。這種「貼標籤」的行為有時甚至潛在於習焉不察的表達中。如在語態上突出「女童」「幼女」的被動地位和施害者的主動地位【9】;習慣於將被害者塑造成弱勢、無反抗能力的形象,而將施害者塑造成強勢、有掌控力的形象,營造出司法機關必須嚴懲施害者、保護同情女童的輿論氛圍【10】。
有學者曾就性侵事件的網絡輿論特點進行研究,發現「立場先行、情境預設」的現象十分明顯,往往真相尚未揭示,討伐已然展開,且伴隨著極強的情緒性【11】。如果新聞媒體的「審判」傳導至網絡,則會造成更極端的意見氣候,而公眾基於媒體的表態,隨即對案件作出了「視聽評判」和「良心權衡」,道德成為基礎性的「法律」,經驗充當「證據」,將道德上可能有汙點,而實際上並未構成犯罪的人直接視為「罪犯」,甚至引起網絡暴力【12】。
而當媒介和輿論的壓力傳導至司法層面,媒介的輿論幹預和出於「主持公道」「順應民意」的行政幹預,會讓法官面臨維持法律公正與道德公正的難題。當媒介駕凌於司法程序之上幹預裁判的方向,則司法獨立和程序正義受損【13】。
但「不審判」並不意味著「不關注」,或是在審判之後才對事件進行報導——相反,越早關注則問題越早暴露於公眾視野,持續報導也更有利於解決措施的推進——而是在報導時保持「分寸感」,並在事件發展的不同階段選擇不同的報導形式和報導策略。
在報導之前放下心中的成見。記者楊子琪結合自己對性侵/性騷擾案件的報導經驗指出,記者不應將受害人看成「一個很慘的人」,也不應隨意將施害者視為或稱為「強姦犯」。【14】
具體而微至措辭處也需留意,有時一個詞、一個稱謂的不當使用也可能造成一種無形的審判。比如,必須在偵查機關立案後,才能將相關人員稱為犯罪嫌疑人或案犯(不能稱為罪犯),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交公訴機關(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改稱被告人,在審判結束後,被定罪量刑的被告人改稱罪犯或服刑人員。
此外,在事實揭露的不同階段可以選擇不同的報導策略。比如,在性侵事件尚未進入公眾視野之時,媒體應當有及時打破輿論靜默的勇氣,但在尚未掌握事件全貌、擁有充足證據前則應慎重報導,以免因為報導出錯而對事件雙方、司法機關、甚至全社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
曹林在評價2019年南方周末對包麗案的率先報導時曾提出,我們應該對提起議題、「引起療救注意」的第一篇報導有更多寬容,但同時也要清楚,事實的完整呈現絕不是靠一個記者、一家媒體、一篇報導可以完整呈現的,需要多個記者多篇報導的「重疊事實」和「交互印證」,不壟斷表達,而是讓讀者自己去報導和觀點的自由市場中去判斷【15】。
三聯生活周刊在2017年推出《向兒童性侵說「不」》特刊,在卷首語中表示「在向魔鬼全面宣戰之前,我們先來打破沉默,看清它的面目。」具有極大的開放性,鼓勵各方的進一步關注和補充。【16】
當揭露事實受阻時,則可以選用敘事為輔、評論為主的策略繼續發聲,藉此追問原因、尋求解決,引領事件在事實框架中討論,在法律框架中解決。如在「董事長性侵女童」一案中,中國婦女報刊發2篇敘事新聞和5篇評論,分別對保護前置、背後產業鏈、對家長堅定報案的褒獎、對施害者過往的追問和對女童的現實保護等方面進行了分析【17】。
周俊認為,南風窗和財新的報導在此次事件中所起的主要是輿論監督的作用,還沒有產生所謂的媒介審判或者是輿論審判的現象。「因為這個案件還在調查當中,真相還沒有。所以說,這個相當於是輿論監督,對於相關部門還是形成壓力的,換句話說,南風窗的報導雖然有瑕疵,但正因為其報導才促使山東警方,還有最高檢的介入,讓這個案子得到重視。無論結果是什麼樣,那我覺得這都會促進此類問題的公共討論以及問題的解決。媒體與法律都是一樣,都是幫助公眾實現公平與正義的一個重要的途徑,兩者之間不是對立的。如果這個案件進入了審判程序,那麼媒體此時報導和評論都要有所克制,否則可能會對輿論產生影響,進而裹挾輿論對法庭審判產生影響,這個就有可能造成媒介審判和輿論審判的一個問題。」
更重要的是對即將展開的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視和尊重。張金璽談到:「媒體的報導一方面反映了公眾的法律素養,同時也形塑了公眾的法律素養。在後真相時代,煽動民眾情緒是容易的,中立、平衡、理性地報導卻很難,但這也是專業的媒體組織在這個網際網路時代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她進一步解釋道:「法律領域的思維方式和普通人有很大不同,作為普通人,我們更關注真相、正義,所以最高檢和公安部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督導此案的辦理之後,我們看到很多人希望通過法院後續的審理,最後發現真相,實現正義。但刑事司法的最終結果,取決於控方能不能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違反了刑法的相關條款,進而構成犯罪。很無奈,有時候,法律真實和客觀真實未必一致。我們普通人在這種情況下會認為正義蒙塵,正如美國的世紀大案辛普森案,辛普森被無罪釋放之後,很多美國人無法理解,法學家德肖維茨為此專門寫了《合理的懷疑》一書,向民眾解釋,為什麼陪審團會做出這樣的判決,以增進民眾的法律素養。」
同理心:
如何對待「不完美的TA」?
鮑某某一案中,部分媒體報導和輿論出現了「不完美受害人」的苛求,實際上這是媒體報導暴力案件時長期存在的問題。部分事件性報導包含了暗示受害者應自負其責的行為信息,或「暴力由雙方相互引起」的內容【18】,甚至會透露出責怪受害人的傾向【19】。
在性侵報導中,對受害者「不完美」的指摘潛藏著性/別制度與意識形態中的種種機制和問題【20】。從心理層面看,人們熱衷對「不完美受害者」冷嘲熱諷還受自我防衛性歸因假設(Defensive attribution hypothesis)與公平世界謬誤(Just-world hypothesis)影響,人們希望降低與受害者的相似度而增加自身安全感,並且維護自己因果報應的世界觀【21】。但滿足人們認知協調的代價是讓性侵倖存者承受二次汙名。
媒體報導時,應當警惕那些強調倖存者「不完美」側面的內容。
第一種常見的「不完美受害人」攻擊,是對受害人衣著、行為挑刺。如2015年10月一則關於攝影師性侵拍照對象的報導,多次強調受害人衣著暴露、身材姣好、姿勢性感,並使用「攝影師情難自控"等開脫性說辭【22】。媒體在採訪提問時應當避免使用暗示受訪者負有責任的語言,謹慎地問為什麼施暴者會對倖存者施暴的問題【23】。
第二種則是對受害人事後鬥爭不徹底的質疑。鮑案中,財新報導即是通過李星星和鮑毓明「戀愛」的細節呈現出李星星受侵害後曖昧的應對,將其定性為一個「缺愛女孩向養父尋求安全感的故事」。某種意義上,這體現出記者對倖存者遭遇的不理解。
記者在採訪前應當充分考慮性暴力對倖存者造成的影響,如身體創傷、疾病,還有諸如震驚、焦慮和痛苦之後的精神紊亂等心理問題【24】。而在採訪時,需要保持高度的倫理敏感性,以及做到積極的、不帶有評判的傾聽;如果需要表達安慰,不要說「我理解你的感受」——因為記者並不能真正理解,更應該說「我知道這對你來說有多艱難」【25】。
除了理解,記者需要用專業知識核實和解釋倖存者受傷害後的反常行為,而非直接展示,塑造「不完美」形象。張金璽解釋要對倖存者提供的信息進行評估和核查,是因為「受害者在受到創傷後有些細節的記憶會消失,會模糊,行為可能也會有異常,如果僅憑受害者提供的信息就認定為真相加以報導,受害者可能會因後續報導被指斥為撒謊等等,反而會讓受害者在後續報導中受到傷害。」
重倫理:
擺脫感官衝擊誘惑
有學者研究結果表明,媒體再現女童性侵案時,有五種不恰當的敘事框架,分別是戲劇化、悲情化、標籤化、感官化【26】和娛樂化【27】。它們是一種衝擊感官的策略。
早期性侵報導較大問題是感官化和戲劇化傾向,大肆還原性侵細節和魔幻情節,打「黃色新聞」擦邊球。2013年5月海南校長性侵兩名女童事件,報導中存在大量性侵細節描寫,並以「女生細述校長開房求歡經歷」作為標題吸睛【28】。2015年8月守園大爺遭同性侵害事件,報導以獵奇的口吻講述【29】。
周俊認為,鮑案中,《南風窗》的第一篇報導有標題黨的嫌疑,其中的關鍵詞「性侵」「未成年」「總裁」「畫皮」,以及「父親」「女兒」之間隱含著的亂倫關係,這些帶有標籤色彩的表述可以說是有種「色煽腥」黃色新聞的傾向,不應是一篇嚴肅的調查報導所應該有的。
而《財新》報導的問題更明顯在於記者用文學框架來處理,試圖構造成一個曲折幽暗的《洛麗塔》式故事。唐錚評價:「在描寫案件當事人雙方聊天的場景,用的是直接引語,還用了『話鋒一轉』這樣的修飾詞,跟寫小說似的,這明顯是不對的。」
記者採用這些框架能寫出「好看」的刺激性報導,但會帶來種種惡果。諸如影響記者的價值判斷,忽視一些更普遍的性侵案例而追求極端個案【30】,過分披露性侵細節對倖存者造成二次傷害【31】,令讀者震驚、興奮、入迷、將之當作消遣或娛樂,長期而往影響性侵話題嚴肅性,模糊倖存者被侵害的本質【32】。
記者要擺脫「感官衝擊」的誘惑,重回嚴肅討論。首先要擺脫的,是不恰當的敘事框架【33】。周俊建議:「最好的框架其實是事實本身,事實本身是什麼樣的框架,記者就把這些事實老老實實地告訴公眾。但是如果說是帶有明顯的偏向或者傾向的框架,這種框架不是有利於真相的還原,而是為了印證記者既有的傾向或判斷,我覺得不可取。」
其次,要克制對性侵細節的描寫【34】。「性侵的細節按理說是不能夠在文章中出現的,但是如果確認缺少這個細節會對大家理解這件事情造成絕對化的障礙,那可以再視具體情況斟酌尺度。一定要秉持最小傷害原則。」唐錚解釋。
記者楊子琪給出了更為具體的操作指南,是否使用細節可以考慮三個問題:一、嘗試刪掉這個句子/事件,是否影響讀者理解整件事情;二、寫出這個細節/事件,是否有助於改變某種觀念,或說明現存制度的問題;三、寫出這個細節或事件,是只會滿足讀者的獵奇心,還是會引導讀者去關心這個受訪者,或者關心這個事件?【35】
最後,警惕暗藏偏見的詞語。唐錚認為大家反感《財新》的報導,是因為「其中潛藏了大量帶有潛意識的判定詞」,而這「被大家敏銳的發現了」。記者在寫作時應當避免使用諸如「(受害人)承認/坦白」「被強姦」(用被動語態強調受害人而不是施害人)「沒有受傷」「性醜聞」等不恰當的詞語。【36】
護隱私:
他們的名字是「發聲者」
媒體對案件細節的不當披露,將會引導著公眾的關注點從公共議題轉向當事人的私領域。對於這種關注的錯位,張金璽指出,我們應該反思「受侵害過程的細節真的有必要公布嗎?公布這些細節對媒體、受害人、公眾知情權有多大增益?是否能抵消它可能帶來的長久創傷?」
即便受害者同意讓渡一部分隱私,記者也有責任對此做出判斷,特別當受害者為未成年人時。《未成年人保護法》強調了對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在張金璽看來,這種規定「就是考慮到未成年人尚未形成獨立人格,對於何者可披露、何者不可披露、向誰披露、披露到何種程度,並沒有足夠的判斷能力。」
落實到具體操作層面,對受害者隱私的保護包括:
1.向受訪者亮明自己的身份,不要裝作自己不是記者。同時向受訪者解釋你要寫的報導類型和脈絡,這有助於在你和受訪者之間建立信任,讓採訪更好地進行;
2.使用化名、不過分渲染可能暴露受訪者身份的細節,在電視報導中,媒體需要詢問受訪者是否需要模糊處理臉部、失焦處理、聲音處理等保護手段【37】;
圖片來源:Claudia Garcia-Rojas. Kat Clark. Reporting On RAPE AND SEXUAL VIOLENCE A Media Toolkit for Local and National Journalists to Better Media Coverage.2012.10.
3.採訪前先給受訪者看報導的草稿以核實事實的準確性,並確認受害者已經做好被公開報導的心理準備。如果存在受害者可能不願面對的細節,需要在採訪前後多次徵求受害者的同意與確認。由於性侵案件受害者在經歷創傷後心理很可能極其脆弱,唐錚建議,如果條件允許,採訪可以尋找專業心理、法律人士共同完成。
結語
比爾·科瓦奇在《新聞的十大基本原則》中說:「我們將要看到,『新聞真實』不只是準確(accuracy)。它是一個去偽存真(sorting-out)的過程,它是報導與公眾,被報導者和新聞工作者之間的相互作用。」
新聞本身如此,新聞報導的規範又何嘗不是如此。對性侵事件的報導規範成為輿論的中心,也許正是公眾和被報導者們在呼喚更高標準的「真相」和更專業化的媒體。每一次從「本能反應」的倫理走向成熟的反思和推理,對新聞工作者而言,不是立法,只是在繪製可供下一次參考的地圖。
鮑案尚未終結,事實在不斷接力,觀點如子彈穿梭,自媒體、社交媒體中持續湧現著新的次生議題、新的調查路徑、新的偏見和情緒。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尋求真、如何實現善,與「何為真善」一樣,值得持續的討論與思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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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4YeU6Wceg78LFPftIc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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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2
【4】曹林:看高管涉性侵案報導,偽平衡只會在互相抵消中攪渾水https://mp.weixin.qq.com/s/sw8jblA7GtFAkxn3dFjbNQ
【5】新京報傳媒研究.報導性侵前,記者該問自己的9個問題.(編譯自poynter.org,作者 Poynter Staff).2017-11-22. https://mp.weixin.qq.com/s/G-N695FiuMfd2hTl1EU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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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同7
【10】同8
【11】陳琦.「受害者原罪論」:性侵案網評中的符號暴力與輿論失範[J].當代傳播,2018,(6):77-81.
【12】同6
【13】同6
【14】全球深度報導網:#GIJC19 側記:如何用有性別意識的方式,去報導性侵/性騷擾案件?
【15】曹林:感謝南周,一篇有缺憾的報導勝過鴉雀無聲
https://mp.weixin.qq.com/s/jDFMhARF0m_msvQSBA2c3Q
【16】三聯生活周刊:打破沉默:中國的兒童性侵到底有多嚴重?
https://mp.weixin.qq.com/s/fqzaS0povU6qtNc7yV4qRg
【17】同8
【18】女性遭受暴力侵害,記者要注意些什麼.摘自澳大利亞國家女性安全研究組織(ANROWS)發布了一份名為《媒體對女性及其孩童遭受暴力侵害的報導呈現》(編譯:陳鍾昊)
【19】同14
【20】新京報:鮑毓明涉嫌性侵案:不完美的世界,為何要求完美受害者?http://news.ifeng.com/c/7vgogOYvZJ2
【21】南工心理:我是個不完美受害者 https://www.sohu.com/a/255335000_100012884
【22】參考消息網:女子拍寫真遭攝影師性侵 對方手伸進其內褲(圖) http://henan.sina.com.cn/news/hot/2015-10-08/detail-ifxirmpy1381678.shtml
【23】摘自Dart Center的Reporting On RAPE AND SEXUAL VIOLENCE文件(編譯:任禹璇)
【24】Claudia Garcia-Rojas. Kat Clark. Reporting On RAPE AND SEXUAL VIOLENCE A Media Toolkit for Local and National Journalists to Better Media Coverage.2012.10.
【25】同23
【26】同7
【27】徐傳達. 兒童性侵報導的框架研究[J]. 新聞世界, 2014, (9):192-194.
【28】華聲在線:校長掏錢要求發生關係 女生細述校長開房求歡經歷http://hunan.voc.com.cn/article/201305/201305170818201705001.html
【29】中國青年網:男子性侵守園大爺蹂躪一個小時 事後還想再來
http://news.youth.cn/sh/201508/t20150803_6955405.htm
【30】曹林.勿以公開報導研究性侵現象.中國青年報.2013.5.30.https://cul.qq.com/a/20130530/016755.htm
【31】新京報傳媒研究.報導性侵新聞,這五條原則你必須記住.(編譯自poynter.org、CNKI)https://mp.weixin.qq.com/s/ibLPu4a3K_cCglv345Ay9g
【32】同18
【33】新京報傳媒研究. 「高管被指性侵養女案」輿論發酵,「性侵兒童案」報導應注意什麼?https://mp.weixin.qq.com/s/KC260fsoZHOHvMwZLhN0rw
【34】同31
【35】同14
【36】同23
【37】同24
RUC新聞坊數據與新聞中心出品
文獻收集與整理:楊凱文、馬冰瑩、解子鈺、劉楊
案例梳理:羅斯、文露敏、何京蔚、王怡溪、姚思妤
採訪:林子璐、李江梅、李開顏
文案:葛書潤、鄧海瀅、蔡靜遠、王怡溪
可視化:惠一蘅、文露敏
美編:文露敏
統籌:方潔、葛書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