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08: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例
2019年7月2日下午,10歲的小亮放學後欲回到貴陽市南明區某小區位於8樓的舅舅家中,因舅舅家無人,小亮進不了門,在樓道裡溜達。小亮步行至7樓,從樓道牆上消防櫃中取出手提式乾粉滅火器,推開七樓步梯間防火門,將滅火器豎立放在樓道打開的窗臺靠外面,先後兩次從窗臺處推落兩個滅火器下樓。第一次滅火器掉落在該棟1單元側門地面,第二次滅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曬洋芋片的袁阿姨頭部,袁阿姨當場倒地暈迷,頭部出血。後袁阿姨被物業人員發現並送醫急救,經搶救無效死亡。袁阿姨的父母、配偶、子女作為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小亮的父母賠償80餘萬元,該小區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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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亮的父母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845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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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物業分公司在49226元損失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某物業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承擔部分由被告某物業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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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案例講完了,我們看看《民法典》對高空拋物是怎樣規定的,在2021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高空拋物的責任認定規定於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共三款。
第一款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第二款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三款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對於高空拋物的法律規定,不只是明確了侵權後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更多的是鼓勵平日的規範管理,以儘量避免此類侵權事件的發生,還有規範事後的積極調查,充分體現了制度的完整性和公平性,是侵權責任編中的一大亮點。
溫馨提示
做個文明的中國人
杜絕高空拋物的行為!
原標題:《【巾幗學法微課堂】 | 民法典系列之——禁止高空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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