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飯鍋高空拋物,扔掉的是文明的底線,收穫的可能是牢獄之災

2020-09-22 川豐常年法律顧問


浙江川豐常法中心


9月1日

安徽合肥警方通報一起高空拋物案件。

這起高空拋物是嫌疑人因生活不順心所為。

涉案女子已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情況

據了解,8月13日傍晚,合肥市公安局接到報警稱:包河區某公寓樓上突然掉下一個電飯鍋,險些砸中行人。

經民警詢問排查,最終找到了嫌疑人潘某。

經調查,8月13日18時許,潘某在宿舍裡做飯,因為生活工作不順,心情鬱悶煩躁遂將電飯鍋摔到客廳地板上隨後,潘某打開房門,通過公共樓道的窗口將電飯鍋從13樓扔了出去

犯罪嫌疑人潘某對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對其將電飯鍋從高樓拋下所造成的惡劣影響追悔莫及。

微博熱搜

衍生事件


據媒體報導,今年6月,合肥包河區格林麗景小區,一輛私家車車頂被高空拋物所砸。一個月內,該小區有兩輛車先後「中招」。_

今年8月,在淮南一小區內,一個麻將從12樓扔下,砸中一名電動車車主頭部。民警在28層高的居民樓裡逐戶排查,最終揪出了肇事者。_

今年7月,六安市檢察機關先後對兩起高空拋物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公訴,其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屢禁不止的高空拋物

衝動後果

也許是你的不經意,也許是你的情緒失控或發洩,

但都會產生你所面臨的不可承受之痛、追悔莫及的淚:


或是道德譴責(社會輿論)

或是民事責任(經濟賠償)

甚者行政處罰(治安拘留)

甚至刑事處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總有一款適合你!!!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依法嚴懲構成犯罪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 條規定: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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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之高空拋物追責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 高空拋物被判3年,危害公共安全就該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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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空拋物被判3年,危害公共安全就該嚴懲
    筆者認為,這起高空拋物被判3年案例,具有強大的威懾力,但嚴治同時還必須採取措施嚴防,才能保護民眾「頭頂上的安全」。 近年來,高空拋物現象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此類案件違法成本較低,然而,被害人往往找不到肇事責任人,維權成本非常高。即便最終找到了肇事的責任人,一般僅承擔民事賠償而已。而大多數的高空拋物行為,並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或他人財產損失,也就談不上民事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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