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各大型培訓機構琳琅滿目坐落在城市的每個角落,吸引著城市角落裡各路逐夢人,語言培訓機構更是數不勝數。2017年10月在某國際日語培訓機構報了為期一年日語課程的張女士,與機構籤訂了合同,機構承諾張女士可自由約課,隨時來隨時學,並且是全程外教授課。但從2017年年底開始,張女士無法預約上課時間,並且合同中約定的全程外教授課也並沒有實現。張女士為此要求該培訓機構退還剩餘課時費,但卻遭到了拒絕。機構要求她先繳1萬多元違約金才能談退費,機構聲稱「雙方籤訂的合同上寫明了繳費7日後不能退款。如果想退款需先繳納10180元違約金,才可以談退款。」
合同上繳費7日後不能退款的約定是否有效?
問法網律師認為,培訓機構在合同中約定繳費7日後不能退款的條款,事實上屬於單方的免責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做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張女士與培訓機構籤訂的合同中約定的這個「繳費7日後不能退款」的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排除了消費者的權益,應屬於無效條款。再加上該培訓機構本身違約在先,因此張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學費是有理有據的。
培訓機構拒絕退課退款,學員要怎麼維權?
問法網律師提示您:在報名參加各種各樣的培訓機構時要仔細閱讀合同中的具體條款,如果合同中有不利於消費者的格式條款,說明該培訓機構不是正規機構,消費者要謹慎選擇。如果到培訓機構報名後,發現該培訓機構的承諾無法兌現,培訓機構不予退課退款的話,消費者可以到當地消費者協會舉報,到工商部門舉報,也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