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種羨慕叫「別人家的餐補」,有種嫉妒是「別人家的交通補」,有種恨是「別人家的房補」。
在不同的單位,職工之間的補貼收入相差懸殊,說起一些補貼高的企事業單位,直讓那些補貼少或根本沒有補貼單位的職工「羨慕嫉妒恨」。餐補、車補、房補、供暖補貼……發多發少怎麼算?一旦因津貼與單位出現爭議,職工又該如何保存證據並維權?
注意,津貼也是工資!
津貼是為了補償職工額外的或特殊的勞動消耗,以及保證職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條件影響而實行的一種工資補充形式,是職工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
按津貼的性質區分,大體可分為三類:
1、崗位性津貼
崗位津貼指為了補償職工在某些特殊勞動條件崗位勞動的額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貼。例如,高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礦山井下津貼、特殊技術崗位津貼、特重體力勞動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鹽業津貼、郵電外勤津貼等,都屬於崗位性津貼。
2、地區性津貼
地區性津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條件下生活費用的額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貼。例如,林區津貼、地區生活費補貼、高寒山區津貼、海島津貼等。這類津貼一般是由國家或地區、部門建立的。企業所在地區如屬這些津貼的執行範圍,即可照章執行。
3、保證生活性津貼
保證生活性津貼是指為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收入和補償職工生活費用額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糧價補貼等等。這類補貼具體種類不多,主要是由國家或地區、部門建立的。企業屬於執行範圍的,即可照章執行。有些企業根據需要,在內部也建立了少量這類補貼,如房租、水電補貼等。
職工說:補貼相差懸殊
「一年房補可達1.5萬元。」「餐補一頓10元吃不了一碗麵。」「上班快10年了,餐補還是一頓10元,CPI不斷攀高,之前可以吃飽,現在連一碗麵條都吃不了。」「沒有餐補的人飄過……」近日,一則關於餐補的微博在網上引起熱議。
記者採訪發現,大多數私企員工表示從沒享受過餐補福利,而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國企或大企業的餐補福利,最多的1個月將近千元。
「我們公司沒有餐補,也沒有餐廳,由於周邊餐館少,吃飯很貴,就算叫外賣至少一頓午餐也得20元。」在北京東三環一家私企工作的小趙告訴記者,她所在的寫字樓裡小公司很多,吃飯要麼是叫外賣,要麼是到樓下的「711」買便餐,去餐館的話不僅貴還得排隊。
職工說:津貼落地難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秘書長張恆順告訴記者,津貼是為了補償職工在特殊勞動條件和艱苦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和特殊的勞動消耗而支付給職工的報酬。比較常見的有高溫津貼、低溫津貼、夜班津貼、生育津貼等。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這些津貼在現實層面均不同程度地遭遇落地難,有的津貼甚至淪為「紙上權益」。
按照2012年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攝氏度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記者此前在採訪中發現,對於不少一線高溫勞動者來說,高溫津貼是年年強調年年空,淪為「紙上權益」。有的勞動者根本不知道有高溫津貼這回事,有的即便知道企業不發也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而企業出於經濟利益考慮,有意規避這一政策,乾脆不提或選擇用飲料、綠豆湯、糖茶之類的物品代替。
「夜班津貼沉睡20年」
關於夜班津貼,國家層面並未出臺過相關規定,各地則出臺了相應的標準,但呈現參差不齊的狀況,有的地方標準甚至已沉睡20年。比如,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執行的仍是上世紀90年代的標準;湖南執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河北執行的則是2008年的政策。
夜班津貼未能隨著工資上漲水平隨之調整,甚至出現了職工連續工作12小時,夜班費最低為4.4元的現象。
「農民工少有生育津貼」
近年來,有關生育津貼落地難的問題也頗受關注。在2015年的全國兩會上,政協委員、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孫潔表示,通過對歷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進行分析,農民工生育保險參保率一直很低,2008年僅有2%,直到2013年,才達到6.6%,女性農民工的生育保險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而在今年的廣東省兩會上,廣東省政協委員陳青松也呼籲:「儘快落實生育津貼發放政策,讓產婦不用看企業臉色領產假工資。
單位不發津貼和補貼,該怎麼辦?
勞動法律專家表示,津貼、補貼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津貼、補貼發放產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職工可以向工會組織反映情況,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還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沈斌倜告訴記者,津貼發放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發而不發屬於違法行為,但職工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享受的津貼,需要保存符合享受津貼條件的證據。而補貼則沒有強制性,職工無權要求用人單位發放。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之前有規章制度規定發放補貼並已實際履行的,就不能隨意停止發放。
雖然法律並無強制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發放補貼,但是如今職工生活成本大幅提升,用人單位發放具有競爭力的補貼,既能體現對職工的關懷也是吸引人才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