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售價貴著稱的德國品牌日默瓦Rimowa鋁製行李箱,屢屢因託運時易被摔變形吐槽。在微博上搜索「日默瓦+損壞」就會彈出網友控訴的案例,在乘機託運時遭野蠻損壞、摔得面目全非的案例不勝枚舉。
更令這些消費者感到不滿的是,價格昂貴的行李託運遭損壞,通常很難獲照價賠償,由於維權成本高、訴訟麻煩,多數消費者選擇忍氣吞聲。
北京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接受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採訪時表示,按照《蒙特婁公約》新規行李損壞每名乘客最高可賠10000元,而國內民航規定每公斤最高賠100元,這種 「內外有別」極大傷害了國內旅客的財產權益。
事件:價值8000元日默瓦箱子摔癟 航司只賠500元
近日,微博網名YangFanJame發文稱,12月22日他的朋友從北京乘坐海南航空HU7807飛往廣州,到達廣州提取行李時發現日默瓦行李箱被砸癟,全箱開裂無法關合、箱內物品掉出隱私暴露的程度。他的朋友在機場投訴等待三小時未果後選擇先行回酒店。
這位網友稱,這個箱子是8000元購買的日默瓦旅行箱,隨著朋友遠徵各國好幾年毫無問題,卻被國內的航司如此對待,投訴無門在萬不得已被掐滅了最後的希望的朋友不得已才求助於網絡。經過多次郵件、電話溝通後,海南航空最終回復稱:可以賠償500元。
目前,這位網友的朋友已去日默瓦維修點檢查,診斷後修理人員說修理需先繳納4000元修理費並且這個損壞程度無法保證能修好。
調查:貴箱子摔壞無法獲得照價並非個例
在網上搜索「日默瓦+託運損壞」就會彈出網友控訴的案例,在乘機託運時遭野蠻損壞、摔得面目全非的案例不勝枚舉。
2019年有乘客發文,文姓旅客乘坐某航司北京-深圳航班到達後發現日默瓦箱子已經撕裂、扭曲變形、根本無維修復原可能。這位乘客說,整個鋁合金框架全廢,從表面摺痕看,應該受到三個不同方向力的衝擊,可以想像當時行李經歷了暴力裝卸。這個箱子是文姓乘客女兒花8000元購買的,某航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以公司的行李損壞賠付標準,最多只能賠償500元。
2016年,有網友吐槽,不管什麼行李、箱子損壞,航空公司都按照公斤100元賠,以國內經濟艙允許免費託運20公斤行李,那麼最高上限就是2000元,多數情況行李箱損壞只賠付個幾百元。
2012年5月,臺灣藝人陶喆和造型師從臺北桃園機場出發,到武漢參加活動,造型師帶了一款銀色RIMOWA行李箱託運。到了武漢,行李箱從託運口出來,被壓到嚴重變形開口,多處出現凹坑。
陶喆的箱子在武漢機場被砸後,他把「爛箱子」的照片傳上微博。「變形」的RIMOWA在微博上被轉發了接近1.5萬次。
國內民航規章行李損害限額每公斤100 元
律師觀點:「內外有別」極大傷害了國內旅客的財產權益
北京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接受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國作為《蒙特婁公約》的締約國,在國際航空運輸中,出現旅客行李損壞時,索賠限額按照《蒙特婁公約》的規定約為10000人民幣,但是在國內航空運輸中,索賠限額按照《民航法》的規定約為每公斤100元。如此內外有別,不僅無法與通貨膨脹的速度相匹配,而且極大傷害了國內旅客的財產權益。
問:航空公司根據2006年修訂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設置行李賠償上限,不按照損壞價格賠償是否合理?在英國按照《蒙特婁公約》如果旅客的行李損壞或丟失,航空公司賠償乘客上限已經上升到約1,150英鎊(10000萬人民幣)的費用。中國為何沒有執行最新的《蒙特婁公約》賠償標準?
答:一是,2006 年,中國民航總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 100 元。
《國內客規》第 37 條規定:「託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 50 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 釐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須事先徵得承運人的同意才能託運。」按照一名旅客的託運行李重量的上限 50 公斤計算,乘坐國內航班就最多只有 5000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即國內運輸行李損壞賠償限額約為人民幣5000元,按照每千克50元的標準計算。
實際上,以國內經濟艙允許免費託運20公斤行李,那麼最高上限就是2000元。
二是,《中國民用航空法》第 129 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託運行李或者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 17 計算單位。旅客或者託運人在交運託運行李或者貨物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託運人聲明的金額高於託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金額範圍內承擔責任。(17特別提款權約為人民幣 170 元,若按照行李 50 公斤計算,賠償限額約為人民幣8500 元)
國內每公斤行李100元的賠償標準與國際航空運輸的賠償標準相比,仍然相差一倍左右。
三是,1999 年《蒙特婁公約》第 22 條規定:「在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名旅客 1,000 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運人交運託運行李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在此種情況下,除承運人證明旅客聲明的金額高於在目的地點交付時旅客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在聲明金額範圍內承擔責任。」(2009 年 12 月 30 日開始由原來的 1000 提高到 1131 特別提款權,約10000 人民幣)
四是,民法典之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第 1184 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根據《民用航空法》的精神,承運人對於託運行李承擔無過錯責任。同時一旦以侵權責任追究承運人的責任,旅客可以同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旅客的權益。
民法典之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第 584 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法律規定上來講,首先原先的責任限額的規定屬於部門規章,相對於《民法典》來說屬於較低位階的規定,有類似問題應當優先適用《民法典》;其次原來的責任限額完全不能滿足社會情況的實際需要,從2006年到2021年,物價飛漲,原來的規定無法滿足旅客的實際損害,《民航法》關於責任限額的規定遠遠滯後於社會實踐的發展。《民航法》的完善迫在眉睫。
再者,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運人與旅客構成旅客運輸合同,行李損壞可以適用關於合同違約的規定。同時也涉及侵權責任中侵犯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來主張損失。在以侵權主張損失時,旅客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來擴大權益保護範圍,更好的彌補損失。在此應該加強《民航法》與其他法律規定接軌與融合。
從實踐應用上來講,中國作為《蒙特婁公約》的締約國,在國際航空運輸中,出現旅客行李損壞時,索賠限額按照《蒙特婁公約》的規定約為10000人民幣,但是在國內航空運輸中,索賠限額按照《民航法》的規定約為每公斤100元(以50公斤行李為例,最高5000人民幣)。如此內外有別,不僅無法與通貨膨脹的速度相匹配,而且極大傷害了國內旅客的財產權益。這種「內外有別」的處理方式起初是為了減輕國內民用航空承運人的負擔,促進中國民航業起步階段的發展,但是經過二十年之後,我國作為世界上民航業發展最快的國家,眼光應當要更加長遠,如果不能儘快提高我國的承運人責任限額,伴隨在國內民航市場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旅客會傾向性的選擇有更高賠償責任限額的國外航空公司,不利於提高我國國內民航公司的競爭力。
因此《民法典》的適用從法理上,情理上,實踐中,都更能夠體現立法者的本意。
問:如果乘客採取到法院訴訟的方式索賠,應該如何操作?是否有相關的律所專門負責航空索賠?國內是否有小額賠償快速通道?
答:我們國內目前沒有「小額賠償快捷通道」。但在北京地區有一個多元化調解中心——北京藍鵬航空爭議調解中心,可以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經過調節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再到法院蓋章,協議即可生效。
如果乘客選擇訴訟的方式,按照我國相關法律可以在航班的起飛地、目的地、航空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一般情況,法院會前期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進入審判程序,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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