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
(二)氣象探測,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對大氣和近地層的大氣物理過程、現象及其化學性質等進行的系統觀察和測量。
(三)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幹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四)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五)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條文解釋
本條規定了本法所涉及的有關專業術語的解釋。
《氣象法》作為規範全社會氣象活動的法律,對於一切組織和個人涉及氣象活動的行為都具有約束力。任何組織和個人能否自覺遵守法律的規定,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認識。氣象工作專業性、技術較強,為了避免對《氣象法》涉及專業術語因歧義或不同的理解而不便於執行、使用和遵守法律的情況,本條對氣象設施、氣象探測、氣象探測環境、氣象災害、人工影響天氣等專業色彩較濃的氣象專用名詞賦予了本法規定的特定涵義。本法規定的術語解釋只適用於《氣象法》及其配套法規,不影響學術研究活動中對專業名詞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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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概述
附則,是附在法律、法規、規章後面的規則,是法的整體中作為總則和分則輔助性內容而存在的一個組成部分。從立法的實踐來看,附則作為總則和分則的輔助性內容,主要可以規定以下內容:第一,關於名詞、術語的定義。對法律、法規中的專(行)業名詞、術語和需要定性、定量的名詞、術語進行必要的解釋,可以使有關規定更加準確,便於人們理解和貫徹執行。這種解釋,一般出現在附則中,當然,也可以放在總則或在出現需要解釋的內容時隨即加以說明,還可以由實施細則(或辦法)去解釋。第二,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範圍。適用範圍一般放在總則中,但也有少數放在附則中,經常放在附則中的是一些有關「參照適用」、「比照適用」或「也適用」的規定。第三,關於解釋權的規定。即在附則中明確規定有權解釋該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機關,從近年的立法實踐來看,解釋權一般在法律、行政法規中不寫。第四,關於授權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的規定。即在附則中明確有權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的機關。第五,關於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的授權規定。第六,關於與有關國際公約、條約關係的規定。第七,關於實施時間的規定。所有的法律、法規不論是否設立了附則一章,都有實施時間的規定。但如果設有附則,其實施時間一般都放在附則中。第八,其他具有本法特色的規定。《氣象法》附則對名詞、術語的解釋,有關授權立法,與國際條約的關係、生效期等方面內容作了規定。
第八章主要規範內容
本章共五條,主要規定了《氣象法》中的專業術語含義解釋,授權國務院對氣象有償服務的範圍、項目、收費等管理辦法作出規定和中央軍委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氣象工作管理辦法,明確了本法於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
(責任編輯: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