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傷猥褻妻子者,巨額賠償有違法律初衷

2020-08-30 新京報

妻子遭猥褻 丈夫打傷猥褻男被拘10天賠19.5萬元 當地回應:全面調查。新京報動新聞出品。

近日,與湖南永州「男學生踹傷猥褻男反被刑拘」事件相似,一起「丈夫打傷猥褻妻子者反而要以巨額賠償求諒解」案再引關注。

據新京報報導,2019年6月30日,鄭某與邵某、劉某、妻子魏某在博興縣新城某酒店吃飯。酒後,魏某開車帶上述三人離開,其中劉某坐副駕駛座、邵某、鄭某坐在後排。當車行至路口處,邵某在車內對魏某實施猥褻,鄭某見狀先是扇了邵某兩巴掌,隨後又用左腳踹了邵某右腿。魏某停車後,鄭某將邵某從車上拽下,並踢其左腿。後經法醫鑑定,邵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2019年8月30日,鄭某被以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9月9日,因賠償邵某各類損失19.5萬元,鄭某獲得邵某諒解,變更為取保候審。10月31日,當地檢察機關決定對鄭某不起訴。

而近日當地最新通報稱,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雙方經過協商自願達成和解協議。檢察機關經審查,綜合考慮案件情節,依法對鄭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經調查組與雙方當事人核實,雙方對和解事項無異議。

但據鄭某女兒介紹,其父母之所以要拿接近20萬的賠償取得邵某原諒,是怕留下案底,影響她的前程。也就是說,如果鄭某不以巨額賠償換取邵某的諒解,就很有可能會被起訴,並定罪判刑。如此說來,鄭某被不起訴,好像是巨額賠償換來的,這恐怕不是法律的本意。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的不起訴制度包含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兩種。

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

酌定不起訴,是檢察機關考慮到案件實際危害不大,對其擁有的訴權的一种放棄,具體依據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於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博興縣檢察院決定對鄭某適用的是酌定不起訴。

雖然《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規定,因親友、鄰裡及同學同事之間糾紛引發的輕微犯罪,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訴的,必須要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並切實履行,但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並不是檢察院做出所有酌定不起訴的前提條件,適用酌定不起訴還包括「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等情形。

因此,是否決定不起訴,歸根到底還是檢察機關依法擁有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本案中,被打傷的邵某是在被害人魏某丈夫等多人在場的情況下,公然實施猥褻行為,作為丈夫的鄭某氣憤之情可想而知。

誠然,鄭某激憤之餘,又將邵某拖出車外毆打,確屬違法之舉,正是因此,要求其賠償邵某必要的治療費於法有據。

但這並不能成為其所要巨額賠償的理由,因為「積極賠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要求賠償的是被害人遭受的損失,若受害人以巨額賠償為要挾,檢察機關顯然不應該予以遷就,更何況邵某是有錯在先。

實際上,在鄭某認罪悔過,積極賠償邵某醫療費等損失後,如果邵某依然不予諒解,檢察機關可以援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認定鄭某的行為屬於「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的」情形,同樣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這並沒有法律障礙。

基於這是一起「熟人作案」案件,當地司法機關從寬從輕的處理思路無疑是正確的,但對這種索要賠償方本就有錯在前的案件,賠償只是案件考量的一個因素而已,不可把滿足賠償者的要求作為不起訴的標準。

賠付傷者的必要損失可以理解,但索要巨額賠償,還以法律撐腰,那就背離了法律的正義精神。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編輯 陳靜 校對 趙琳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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