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達到稅法規定的完工時點,需要確認收入結轉計稅成本繳納企業所得,其中對於出包工程計稅成本,稅收政策給出可以不超過合同總金額10%內預提的「待遇」。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31號文件規定可以預提的前提是: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這裡的結算指的工程結算。工程總包方為發包方幹完活了,但是工程施工不同於貨物買賣,最終的工程價款需要工程造價審核後,雙方達成最終結算金額。由於在完工時點未能辦理工程結算,實際金額未能確定,以及由於質保金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的時點,工程款項不會、也不可能及時的結清。施工企業說,你沒給我結算工程款,我也不會給你開發商開具全額發票。因此在完工確認收入時點,出包工程發票往往不全,沒有發票意味著不能稅前扣除,那怎麼辦?由此31號文件予以特別規定,即只要資料充分,可以按不超過10%合同總金額範圍預提計稅成本。
那是不是意味著企業可以無期限的預提下去呢?因為31號文件沒有對預提時間做出限制。確實是這樣嗎?
在上述對31號文件預提的規定分析時指出,出包工程的預提成本前提是工程未辦理結算。換句話說,當預提的前提不存在時,雙方已經辦理工程結算,此時預提成本失去了預提基礎,則前期預提的成本在工程已結算的年度應該取得相應的發票。31號文件看似未對預提成本發票取得時間做出要求,實質上是有明確時間要求的。
舉例:
A市甲房地產公司,在市中心開發某樓盤,出包工程總合同金額10個億,取得發票8個億,未辦理工程結算,2019年度達到稅法規定的完工時點,會計確認收入結轉計稅成本,同時對出包工程預提2個億成本。
2019年度納稅處理:
按稅法規定只能預提1個億,故甲房地產公司2019年度彙算清繳時納稅調增1個億。
2020年取得發票1.5個億發票,雙方仍未辦理工程結算。
2020年度納稅處理:
2019年度納稅調增的1個億,2020年度納稅調減。預提的成本剩餘5000萬未取得發票。
2021年10月雙方辦理工程結算,取得工程發票3000萬。
2021年納稅處理:
由於已辦理工程結算,故預提成本基礎已不存在,前期預提的1個億成本需全額取得發票方可稅前扣除,預提的一個已取得發票金額為8000萬,剩餘2000萬在彙算清繳前仍未取得,則2021年度彙算清繳則需納稅調增補稅處理。
然而稅務實際徵管中,工程結算是房地產企業和工程施工方雙方的交易,是否工程結算,稅務機關往往難以及時掌握相關的資料和證據,因此給徵管帶來一定難度。由此也有部分地市稅務機關乾脆採取不得超過多少年的規定。
如:江蘇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9]第079號)關於預提(應付)費用規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通知》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可以預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業量但尚未最終辦理結算的工程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發票不足金額據以預提的出包工程合同總金額,是指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額。預提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且已開發票金額與預提費用總計不得超過本條款規定的合同總金額。預提的出包工程,自開發產品完工之日起超過2年仍未支付的,預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後實際支付時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77號)明確:按國稅發[2009]31號文規定預提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應在開發項目完工後的2個納稅年度的12月31日前支付。對逾期仍未支付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應在當年的彙算清繳期內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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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發哥說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