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涉及到財務年度關帳,要核對往來及調帳。
尤其是那些關帳就面臨審計的企業,資料要求嚴謹且工整。
今天來說說跨年的發票是否可以抵扣今年的利潤。
成本費用發票在這個時候會特別受重視,因為它會直接影響到報表中利潤的數字,而利潤會直接決定企業所得稅交多少。
不少客戶的問題是:要交企業所得稅?發票要晚點,能先預提抵利潤麼?
那麼,當年12月份先做預提,發票滯後可以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第四條的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應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在這三原則裡面,最重要的前提條件是: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因各地稅務在稽查時遵循的標準多多少少有差異,企業如何證明這一點,最起碼的要件:合同需要真實,交易需要合法,支出記錄完善。
舉例說明:
例1:員工12月出差,先暫支了差旅費,出差1~2個月回來後再提供差旅發票核銷。這時候,財務可以先預提。
因為跨年,出差人員最好可以及時把差旅車票在發生時以拍照的方式先給到財務入帳當年。
例2:12月採購入庫尚未驗收或機器設備需要安裝,根據合同規定,是先付款,待驗收或安裝完畢後再開票。
因驗收手續或者安裝調試流程導致的發票晚開,鑑於業務實質及合同規定,該業務發票是可以入帳到2020年的。
例3:企業四季度的辦公租金在2021年1月份才取得,根據權責發生制,租金所屬期為2020年四季度,可以作為2020年度的費用抵扣利潤。
也就是說,屬於2020年的已經支出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符合前文提到的三原則的成本費用,由於種種原因,導致開票時間跨年,可以計入2020年度的費用。但是,如在2021年5月31日前做2020年度的彙算清繳時,還拿不到發票,就必需在2020年彙算清繳時做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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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五柒
(作者簡介:碩士,稅務師,資深會計師,CMA,涉外事務所高級業務合伙人,十五年財稅實務及稅務籌劃經驗,長期從事企業內培及擔任企業財稅顧問。個人微信公眾號「年稅無欺」,分享財稅案例及新政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