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企業是一家生產加工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張會計是該企業的財務人員。年末,張會計遇到了這樣一件事:2019年12月,甲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從乙公司處採購一批材料,並支付了定金。材料交付之後,甲企業發現材料存在質量問題與乙公司產生了爭議,因此一直未支付剩餘款項,乙公司當月發票已開具但未交付甲公司。
2020年12月,雙方爭議解決。乙公司將早在2019年12月開具的發票交付了甲公司。張會計對此產生了疑問——這樣的發票是否超出了抵扣期限,還能抵扣增值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企業取得的發票雖然開具時間在2019年12月,但由於開具時間在2017年1月1日之後,已經沒有了認證抵扣期限。只需要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通過本省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即可。
那麼,看到這裡有讀者朋友會問:如果取得2016年12月31日之前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能否抵扣呢?
根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等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不過,上述規定中,存在需要滿足「符合規定條件」的字樣。那麼 符合稅法規定的客觀情形有哪些呢?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比如企業遭受了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
2.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帳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比如,司法機關對某企業檢查中,依法扣押了企業全部帳簿資料,導致相關扣稅憑證還未來得及認證。
3.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4.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企業發生符合總局78號公告規定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按照《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抵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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