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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人員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當月收到發票後沒有及時認證,從而沒有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而且公司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帳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很多財稅朋友會困惑,對於由於工作疏忽部分一直未能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稅款,2020年3月1日之後可以抵扣嗎?
在此我們每日說稅為財稅朋友答疑解惑,對於此種情況最新政策規定是可以進行抵扣稅款的,但是要注意關鍵時間點。認證確認期限取消僅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已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的扣稅憑證,仍需遵照相關規定,分情況處理,如屬於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稅收政策規定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否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45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也可申報抵扣。
雖然取消了認證期限,增值稅進項管理並不意味著就可以放任不管,2019年11月1日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上線運行,稅務方對企業發票開具、取得、使用的監控力度加強,所以企業還是要加強內部管理,做好進項臺帳記錄,及時傳遞日常發票,以及財務人員變動時對於發票工作交接清晰。同時還可能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建議企業統籌考慮企業涉稅情況,關注不同稅種的稅務處理,避免引發稅務風險。
今天的每日說稅就和大家分享到這裡了,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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