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了,怎麼辦?"這似乎是個永恆的問題,時不時就會有財務人員諮詢,但可惜並不是永恆的答案,因為每過一段時間,稅總就會有新政策新規定。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根據最新的規定,發票丟失後該如何處理?
—、發票丟失了,需要登報聲明作廢嗎?
不需要。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附件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第一項,取消後的辦理方式為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
二、發票丟失了,會被處罰嗎?
可能會被處罰,需看當地具體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發票丟失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處罰金額還需結合本省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出。
參考:
某省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涉案發票在10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涉案發票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涉案發票在25份以上的,或在5年內有兩次以上該行為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案例:
2018年6月,新三板掛牌公司深圳市易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騰達公司)向客戶銷售模組一批,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抵扣聯)108份,但因客戶保管不善,將發票全部遺失,由易騰達公司向稅務局申請補辦。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決定對易騰達公司處罰人民幣10000元整。
案例來源:2018年9月7日,《深圳市中易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公告》
三、發票丟失了,需要到稅務大廳報告嗎?
答:不需要,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報告。
各地的執行口徑可能有所區別,以河北省電子稅務局填報流程為例:
第一步:在「我要辦稅」 模塊選擇 「綜合信息報告」
第二步:選擇「特定涉稅信息報告」
第三步:選擇「發票遺失、損毀報告」
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丟失了,如何抵扣進項、申請退稅或記帳?
由於當前稅務已經實現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信息的共享共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丟失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後,已無需前往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可憑相應發票的其他基本聯次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一)丟失抵扣聯
第二聯為抵扣聯,是購買方扣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
(二)丟失發票聯
第三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帳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
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四)丟失記帳聯
第一聯為記帳聯,是銷售方記帳憑證,未有作出規定,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聯次的複印件,作為記帳憑證,個人理解也可以直接入帳,比照無票收入處理。
五、受票方丟失了已開具的電子發票,應如何處理?
受票方如丟失或損毀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可以根據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開具金額(不含稅)等信息,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通過後,下載電子專票。如不掌握相關信息,也可以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專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六、普通發票丟失了,應如何入帳?
(一)機動車銷售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 227號)規定:鑑於車主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因此,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後,可採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為:
(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
(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二)其他普通發票
1.丟失記帳聯
普通發票第一聯為記帳聯,是銷售方記帳憑證,應取得發票聯的複印件,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複製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並由提供人籤章。
2.丟失發票聯
普通發票第二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帳憑證,可以參考《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字〔1996] 19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購買方取得開票方有效證明後用記帳聯發票複印件入帳,複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複製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並由提供人籤章。
對丟失普通發票如何入帳,目前各省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冀國稅發〔2007] 156號)第十七條規定,對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銷售方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和記帳聯複印件到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驗證相符後,憑記帳聯複印件及《驗證結果通知書》作為記帳憑證。因此具體請諮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