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疫情——公民應知有關法律規定

2020-12-15 澎湃新聞

1

Q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法律義務?

A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2

Q

對妨害疫情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A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

Q

故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行程,在自己出現發熱咳嗽等新型冠狀病毒引發肺炎症狀的情況下,仍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的,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4

Q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範圍應受到什麼限制?

A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由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癒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斷之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5

Q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拒絕強制隔離、疑似感染者和處於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6

Q

把名下的場所或房屋出租給明知來自重點疫區的人員,卻未履行主動報告職責,出租方將會有什麼後果?

A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Q

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編造和傳播謠言,有什麼法律後果?

A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8

Q

火車、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包括疑似病人)應當採取什麼處置措施?

A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貨櫃、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9

Q

出入境人員違反規定逃避檢疫,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一)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二)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0

Q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各級政府可以採取哪些人員、物資的徵調措施?

A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11

Q

在疫情防控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A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12

Q

在疫情防控期間,採取暴力或者通過信息網絡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醫護人員等從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員以及來自疫區的人員,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A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3

Q

對已經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裡人員,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A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14

Q

在疫情防控期間高價銷售口罩、防護服、消毒藥劑等物品,有什麼法律後果?

A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護服、消毒藥劑等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5

Q

製售假冒偽劣口罩、防護服以及假藥、劣藥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等防治、防護用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16

Q

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算工傷嗎?

A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毫不放鬆抓緊抓實抓細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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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原標題:《依法防控疫情——公民應知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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