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郎和西門是一起玩耍的好朋友,最近西門有急事缺錢救急,於是向大郎借了10萬元先周轉,為了有個保證,他們雙方還籤了擔保合同,約定拿西門的奧迪車做抵押,萬一到時候西門不還錢,就可以拿西門的車賣掉還錢。為了怕西門私自賣掉,他們還去做了抵押登記。
可是還錢的日子到了,西門總是找各種藉口避而不見,當大郎找西門時,發現西門不但還不出錢了,連車子都賣掉了。還說賣給了一個其他城市的買主!這讓大郎非常鬱悶!
唯一可以保障借款的車子讓西門賣了,如果大郎找到那位買主,是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呢,還是只可以主張自己的抵押權?
如果在物權法時代,是這樣規定的: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提存!
那麼可以這麼理解,在物權法時代,如果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財產是不得轉讓的,如果萬一轉讓了,除善意第三人除外,轉讓合同無效。
那麼抵押權人可以基於轉讓合同無效而主張拍賣抵押物。關鍵的關鍵是,因為物權法規定了,不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出賣抵押財產,很多需要辦理登記的財產是得不到登記的,比如汽車、房產!這對抵押權人的保障是很充足的!
而在民法典時代,是這樣規定的: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那麼民法典出臺後規定,抵押人可以不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就將抵押財產出賣了,而且合同有效。那怎麼保障抵押權人的權利呢,那就是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意思是你可以繼續追到買家那裡,主張你的抵押權,把東西賣掉償還你的債權。但是,這就給抵押權人增加了很多的司法成本,不利於抵押權人保護。
結合案件事實,如果在物權法時代,西門賣車的轉讓合同很有可能由於無法登記過戶而買不成,如果買主不過戶,大郎也可以主張他們的合同無效。
而在民法典時代,西門是可以不經過大郎同意就賣車的,那麼大郎只可以主張自己的抵押權追及新的買主,這種效力是不及物權法時代的抵押權更加有保障的。
那麼怎麼辦呢?目前的民法典的傾向,是傾向於保護交易秩序,傾向於讓產品在市場上流通起來,包括抵押財產。所以為了讓自己的抵押權更加有保障,建議債權人(故事裡的大郎)在籤訂抵押合同時和抵押人(故事裡的西門)約定,在抵押期間,不得轉讓抵押物。
如果約定了在抵押期間不得轉讓抵押物,而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物了,抵押權人(故事裡的大郎)可以主張轉讓合同無效。
當然,也有觀點認為就算約定不得轉讓抵押物,轉讓合同還是有效的,只是抵押權人(故事裡的大郎)可以主張抵押人(故事裡的西門)的違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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