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月1日已生效,關於婚姻家庭的5個新規,務必要關注

2021-01-09 含光書影君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已開始組織起草《民法典》,歷時66年,終於在2020年5月28日第13屆全國人大會上表決通過,已於今年元旦正式生效。

《民法典》生效同時,原《婚姻法》、《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繼承法》等9部法律將全部廢止,一切以《民法典》為準。

《民法典》共7編84章1260條,其中第1040條—1148條為婚姻家庭編。在這108條條款中,有5處是在原《婚姻法》上做了調整和修改,請你花3分鐘時間關注了解一下:

一、患有重大疾病,結婚前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民法典》刪除了原《婚姻法》中「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這一規定,並將婚姻一方隱瞞重大疾病,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案例1】

何佳佳婚前體檢,查出有子宮肌瘤和輸卵管雙側嚴重粘連等情況,醫生當時告知她自然懷孕生產的可能性不大。

何佳佳在知曉病情後,害怕因此會受到未來婆婆和丈夫王剛的嫌棄,甚至是悔婚,所以就對他們隱瞞了病情,僥倖地結了婚。

婚後,她背著丈夫王剛和婆婆偷偷治療,希望能早日懷上孩子。但事與願違,3年後,婆婆和丈夫終於發現了真相,怒不可遏,爆發了激烈的家庭矛盾。

丈夫是家中獨子,家族裡極其在乎傳宗接代,何佳佳不能生育,他們本來就很難釋懷,但他們更在意的是何佳佳結婚動機不純,思想有問題,即便是能治好能生孩子,也極力要求離婚,還向何佳佳提出精神賠償。

就此情況,法院該如何判決呢?

【民法典】第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解讀1】

就何佳佳故意隱瞞疾病的情況,法院會支持丈夫王剛在1年內提出的撤銷婚姻的申請。

需注意的是,要請求撤銷婚姻的一方,應當在知曉真相的1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超過時限,法律也不予支持。

如果何佳佳和王剛是真心相愛,當何佳佳查出自己不能正常懷孕時,本著對自己負責、對王剛的家庭負責,都應該如實告知真實情況。

或許事先還能得到王剛及其他父母的理解和支持,然後積極配合治療,以現在的醫療水平,這種情況也未必不能治好,懷孕的機會也不是沒有。

但是現在惡意隱瞞屬於道德人品問題,人家直接就給關上了希望的大門,看來何佳佳僥倖起義,也終究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二、明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2】

李先生意外去世前,買了一輛私家車作為老婆孩子上班上學的代步車,他當時手頭緊張,就向同事借了5萬元錢。借錢之事,李先生的老婆並不知情。

李先生去世後,同事拿出李先生的借條,找其老婆要錢還帳。但李先生的老婆說,這是李先生身前的個人債務,李先生生前並未與她商量過,她並不知情,所以她沒有義務還錢。

同事討債無門,於是將李先生的老婆告上了法庭,那麼同事會勝訴嗎?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續存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解讀2】

李先生生前借錢買車,是為了方便老婆上班和接送孩子,這輛車已經屬於他們家庭日常生活的所需品,而且他老婆也駕駛過一段時間,享受到了這輛車給她帶來的便利。

所以依照《民法典》的條例,李先生因買車向同事的借款,屬於和老婆的共同債務,他老婆有義務替他償還。

如果李先生買車是為了開展公司業務或者非用作家庭日常所需,而事先也沒有跟老婆商量知會,則此借款不屬於共同債務,他老婆便沒有償還債務的責任。

三、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案例3】

雪梅父母早亡,從小跟著姐姐長大,上學的學費和生活費也一直都是姐姐供給,她一直感激姐姐的撫育之情。

前段時間,姐姐檢查出得了白血病,醫院建議換骨髓治療。不過姐姐一直未婚,高昂的醫療費姐姐一個人負擔不起,便想放棄治療。

雪梅結婚後有了一些積蓄,要拿錢出來救姐姐的命,但是他的老公極力反對,說憑什麼要他們拿錢出來?

眼看姐姐命在旦夕,老公的工作又做不通,錢也在老公手上管著,雪梅不想離婚分家產,她還有其他辦法可想嗎?

【民法典】第1066條:夫妻一方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婚內夫妻共同財產。

【解讀3】

雪梅從小是姐姐扶養長大的,所以生了重病的姐姐也是她的扶養對象。按照【民法典】第1075條款規定,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如果告知了相關的法律條款,雪梅的老公還實在想不通不給錢的話,雪梅可以向法院申請分割婚內共同財產,由法院判決,會直接從老公的帳戶劃錢給雪梅。

當然,婚內分割財產是很傷夫妻感情的,不到萬不得已,夫妻也不會走出這一步,法律也不會無故支持。除了像雪梅這種用於支付扶養人重病醫藥費的,還有一種情況下可以申請婚內財產分割:

即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若是夫妻在離婚期間有上述情況,分割財產時應少分或者不分。即便是離婚後才發現有此情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再次分割財產。

四、離婚沒有「久調不離」的麻煩

在夫妻一方提出的訴訟離婚中,【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或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在協議離婚中,增加30天的離婚冷靜期,【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離婚登記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決意離婚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場,才會發放離婚證,未到場者,視為撤回離婚登記。

五、離婚時,對孩子的撫養權也有了新規

【民法典】第1084條: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扶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若父母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在一眼看不到好結局的婚姻裡,女人最捨不得的肯定是從自己身上掉下來的骨肉,如果真的到了非離不可的境地,想保留孩子撫養權的女方請注意2個時間節點,一個是2歲以內的孩子直接判給母親,不在是局限於哺乳期的孩子;

另一個是8歲以上的孩子,有自己選擇跟父親還是母親的權力,所以你和孩子親子關係的好壞,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當然,不管是父親還是母親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時,首先一定是出於真心愛著孩子;其次掂量一下自己能給孩子的成長環境是不是真的優渥於對方;再者考慮一下自己是不是有足夠的時間和耐心來陪伴孩子成長。

但願每個離婚的父母,不離不減對孩子的愛,或爭取或放手,一切行為都是以最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將對孩子的傷害減少到最低為初心。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編制,是為萬千家庭樹立優良家風,規範夫妻雙方的行為,指引家庭成員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最終希望每個家庭都能和諧美滿。

而《民法典》被稱作「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從我們的出生、讀書、工作、買房、買車、結婚、生兒育女、分家析產、安享晚年,從生到死所經歷的事情,全都被這本法典既約束著,也保護著。

在法制時代,法律常識是我們的」日常必需品「,法律已經滲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們只有學法懂法才能走遍天下。

義大利著名的法學家切薩雷 貝卡利亞說:讓法律的力量跟隨著我們,就像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時刻約束並指導我們的行為,讓法律變成我們的生活方式。

學法懂法,便可眼明心亮,能洞察社會上的大事小情,懂得規避風險,在涉及糾紛時,可依法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在社會生活中遊刃有餘。

如果我們不掌握人生必備的法律常識,就會在工作生活中埋下很多隱患,如同「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淵」,小則喪失錢財,大則危及生命安全。不學法的人,終將會為自己的無知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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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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