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布丨全國家庭寄養兒童6991人 家庭申請寄養兒童需要滿足哪些...

2020-12-22 中國網新聞中心

中國網5月27日訊(記者 李高思)民政部兒童福利司副司長趙泳在今日舉行的民政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民政部近期出臺《家庭寄養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明確要求寄養家庭的成員都應該沒有不良嗜好、沒有犯罪記錄;家庭和睦,鄰裡關係融洽,且家庭成員一致同意家庭寄養等。

全國家庭寄養兒童有6991人

趙泳表示,民政部門在不斷推進收養工作的同時,也在積極的推進家庭寄養工作。截至目前,全國家庭寄養的兒童有6991人。

趙泳指出,在工作中發現,家庭寄養工作還需要進一步統一標準、細化流程、壓實責任。為更好地保障在民政部被寄養兒童和找不到父母的棄嬰的合法權益,也為維護寄養家庭的正當利益,民政部根據《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製定了《家庭寄養評估》標準。

虐待寄養兒童、藉機對外募款斂財等應解除寄養關係

趙泳表示,《標準》對申請寄養家庭的有關條件給出相關規定:申請寄養家庭的成員應該不患有影響兒童成長的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和可能不利於兒童撫育成長的其他疾病;家庭成員都應該沒有不良嗜好、沒有犯罪記錄;家庭和睦,鄰裡關係融洽,且家庭成員一致同意家庭寄養;每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的人數不應超過2人,並且家庭沒有共同生活的未滿6周歲的兒童。

趙泳強調,在一定情形下,民政部門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與寄養家庭的寄養關係:寄養家庭或者成員有歧視、虐待寄養兒童行為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的;藉機對外募款斂財的;擅自更換主要照料人的;在申請或 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資格的;不履行寄養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在寄養期間有侵害寄養兒童權益的,還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追究寄養家庭的法律責任。

兒童是否適宜家庭寄養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

如何判斷一個兒童是否適宜家庭寄養?《標準》要求,要同時滿足這五個條件:未滿18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兒童對家庭養育有情感需求;兒童身心情況適合家庭養育;不需要長期進行醫療康復或長期依靠專人照料(但設有康復基地的地方除外);短時期內不適宜進行家庭收養。

《標準》規定,有幾種情況兒童不適合家庭寄養:需要長期依靠醫療康復、特殊教育等專業技術醫治、照料的重度殘疾、病患的(設有康復基地的除外);處於傳染病活躍期的;有嚴重精神類疾病或長期出現異常情緒行為的。有以上三種情況之一都不適宜進行家庭寄養。

《標準》還規定,家庭寄養前,應當充分徵求8周歲以上、具有正常認知寄養兒童意見,就是要徵求兒童意見、尊重兒童權益。為對兒童與家庭的融合情況進行評 估,標準還設立了寄養融合期,寄養融合期一般不低於60日、不超過90日。融合期結束後,再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建立正式寄養關係。

評估小組成員應具有1年以上兒童福利相關工作經驗

《標準》明確,兒童福利機構優先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有資質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力量進行評估,使家庭寄養評估工作更具獨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讓評估的程序和結果公開、公平和公正。

《標準》要求,評估應設立專門的、不少於3人的評估小組,由組長和組員構成(應為奇數),實行組長負責制。評估小組組長應具有3年以上兒童福利相關工作經驗,評估小組成員應具有1年以上兒童福利相關工作經驗。

《標準》規定,建立家庭寄養檔案管理制度,永久保存兒童個人成長檔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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