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高質量開展證人證言收集運用工作

2020-12-19 瀟湘晨報

職務犯罪案件中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就自己所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監察機關所作的口頭陳述。

在職務犯罪案件調查過程中,證人證言這種證據形式使用較多,對於證明案件定罪量刑事實及程序性問題發揮著重要作用。

證人證言收集和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監察機關收集證人證言與被調查人供述一樣,包括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言和調查人員對詢問證人的談話過程所作的書面記錄兩種形式,存在的問題也比較類似。

詢問筆錄形式要件不完備。一是首次詢問證人時,沒有出示《證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對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詢問人沒有出具《詢問通知書》;二是沒有填寫詢問起止時間,在特殊地點詢問證人未在筆錄中記明;三是詢問行賄人、涉嫌共同犯罪或其他對證明案件事實起關鍵作用等重要證人時沒有同步錄音錄像,或者雖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像,但沒有事先告知證人,並在筆錄中記明。

詢問筆錄沒有全面反映證人基本情況。一是沒有記錄核實證人作證時的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生理和精神狀態是否影響作證能力的情況。二是沒有記錄證人與被調查人的關係。三是沒有全面反映證人主體身份情況。特別是當證人是公職人員時,沒有詳細核實並記錄證人的職務、職責及權限等情況,影響相關行為性質的認定。

證人證言內容主觀性過強。證人原則上只能就其親自感知的案件事實提供證言,而不能發表猜測性、評論性或推斷性的證言。通過證人判斷或推測作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屬於意見證據範疇,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證言內容來源情況不明。案件審理實踐中,有的詢問筆錄中經常出現證人直接證明他人的所作所為,卻沒有說明是如何知曉這些情況的。此類證言往往由於內容來源情況不明,被法庭認為不具有客觀性,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多名證人詢問筆錄之間內容雷同。有些證人所證明的內容涉及案件同一事實,在作筆錄前,詢問人也往往是做好「預筆錄」,而不是根據證人陳述情況現場製作,這就造成不同證人詢問筆錄中的「問」與「答」高度一致,給後期法庭審理時造成很大困擾,辯方會懷疑證言內容不真實,是由調查人員事先「做」出來的,並以此要求法庭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導致帶來不確定性的訴訟風險。

有關證人證言收集的證據規則

為有效減少和防範上述問題的發生,要認真執行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調取證人證言的程序要求,應當注意學習掌握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非法取證證據排除規則和證人證言的證明力規則,從而引導規範調查人員依法收集證人證言。

不適格證人證言排除規則。原則上,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只有具有相應的感知、記憶和表達能力的證人,才能對與案件有關事實作出客觀準確的陳述,因此,為保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法律對證人的資格和條件提出了具體要求。《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七十四條對證人證言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作出規定;第七十五條對證人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作出規定。

證言強制排除規則。規則既包括對非法證言的強制性排除,還包括其他取證程序違法導致證人證言內容真實性無法查證的情形。一是非法證言強制性排除。證人證言與被調查人供述同屬言詞證據,因此,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方面有類似之處。《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應當予以排除。二是對於「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而取得的證言」,應當強制性排除。證人應提供自己獨知的事實,具有個別性和優先性,如果採取開座談會等形式提供證言,可能造成不同證人相互影響而形成不明真實來源的證據信息,對此違背程序要求的證言,應當強制性排除。三是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的,也要強制性排除。與被調查人供述一樣,證人如對調查人員製作的詢問筆錄既沒有進行核對確認,也沒有作出籤名、捺指印或者蓋章的確認表示,就無從判斷證言筆錄的真偽,應無條件排除。四是對「詢問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通用證言、文字的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應當提供翻譯而沒有提供的」,適用強制性排除規則。

意見證言排除規則。《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意見證言往往與案件事實沒有直接的關聯性,難以證明某一案件事實的成立與否,應予以排除。

瑕疵證言補正規則。「瑕疵證言」主要包括四種:一是詢問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詢問起止時間、地點的;二是詢問證人的地點不符合規定的;三是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四是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段,同一詢問人詢問不同證人的。對於這些「瑕疵證言」,詢問人員應當彌補原來不規範的取證做法,或者重新製作一份規範的證據筆錄;如果補正不具有現實條件的,可以由詢問人員作出合理解釋。但經過程序補正,仍然不能消除原有程序瑕疵,或者對證據證明力有懷疑的,應當予以排除。

證人證言印證規則。與被調查人口供一樣,證人證言也會出現前後內容不一致的問題。一是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並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採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證言。二是對於沒有出庭作證的證人所作兩份或多份書面證言出現矛盾的,在其中一份證言矛盾得到排除,並且得到其他證據印證時,應當將該證言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些規定明確了處理證人證言自相矛盾時的規則,即證言印證規則,印證既是採信的標準,也是證據鑑別的方法。

進一步規範證人證言的收集和運用

詢問程序要合規。注意避免製作證人證言筆錄在形式要件上出現紕漏導致形成瑕疵證據。一是完整履行首次詢問時的有關程序要求。證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向其出具《詢問通知書》;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調取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書複印件,要告知證人相關權利和義務,《詢問通知書》和《證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應當由證人籤名、捺指印,證人拒絕籤名、捺指印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文書上註明。二是詢問證人可以在證人工作地點、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也可以通知證人到指定地點進行。到證人提出的地點或者調查人員指定地點進行詢問的,應當在筆錄中記明。三是詢問證人時,應當問明證人基本情況以及與被調查人的關係,單次詢問一般不超過12小時。四是詢問筆錄製作完畢後,證人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末作認同說明並籤名、寫明日期、捺指印。五是證人親筆書寫情況說明應當在自書材料上逐頁籤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日期,調查人員應當在首頁右上角寫明接收的日期,並籤名。

詢問筆錄內容要真實、準確、清楚。詢問筆錄應當現場製作,內容忠實於原話,不能先入為主,摻入詢問人的主觀判斷,對提問儘量記得簡要,對證人的回答要儘量記得詳細具體,既要記錄有利於案件事實成立的內容,也要記錄不利於案件事實成立的內容。

同一證人的多份筆錄之間要相互銜接。監察機關在調查階段收集的證人證言都屬於庭前證言。隨著調查的深入,有些證人需要多次取證,特別是行賄人和關鍵知情人往往會有多份證言在卷,也經常會發生某一證人前後證言不一致的情況,出庭證人作證時可能會推翻庭前證言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為保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經受法庭的審查和檢驗,根據印證規則,調查人員在收集證人證言時需要把握四點:一是在證言的法律資格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同一證人自相矛盾的證言筆錄,包括其出庭作證的證言,在訴訟程序中地位是平等的,不能簡單地以某一份證言否定其他證言。二是在調查過程中要注重多份筆錄之間的前後銜接,對於前後不一致的內容應在筆錄中作出合理的說明,對於重要事實和關鍵情節發生變化的要詳細說明原因,並儘可能進行延伸取證形成印證,對一些次要情節的變化可在筆錄最後說明以哪次為準即可。三是詢問證人的方式要保持中立,問話不能有傾向性。證人是以其感知、記憶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向監察機關提供證言,為保證證言內容的客觀真實,詢問人問話時不得威脅或者誤導證人,不得採用誘導方式發問,即不能提出「內容本身包含著答案的問題」。為了核實證據來源和證據真實性等問題,或者為了喚起證人的記憶,在詢問證人時,詢問人應當適時向其出示物證、書證等證據。四是根據刑事訴訟實質真實原則,不能輕易地以證人承認或認可為依據認定事實,而應當注意從證人陳述中發現新的證據線索並及時收集,以進一步印證證言內容的真實性,而不能以言詞否定言詞。

注重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在收集證人證言的過程中,要注重證據鏈的完整,不能與其他證據割裂開來,始終把證據間的相互印證作為取證工作的重點。如在調查徇私枉法犯罪時,要將證明被調查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作為調查的重點,在詢問有關經辦人員時要注意從證人向被調查人匯報案件的具體內容、呈報案件材料的具體經過、是否有被調查人的審核批示意見等多方面進行詢問。如果有重要的情節證明被調查人主觀上是明知的,則為內審工作提供了方向。同時,在詢問證人、訊問被調查人過程中要及時對有關物證、書證等進行出示並由其確認,做到證人證言之間、證言與被調查人供述之間、言詞證據與物證、書證之間能相互印證,從而形成環環相扣的證據鎖鏈。(作者艾軍系湖北省紀委常委、省監委委員,本文刊登於《中國紀檢監察報》2020年8月20日理論周刊第8版)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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