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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宣告中國的「民法典時代」到來。2020年,《直播松江》法在身邊系列為大家解讀了民法典人格權、婚姻家庭編、青少年權益保護、侵權責任法、繼承編等方面。《直播松江》繼續關注民法典,和您一起來解讀民法典合同編。
民法典合同編是在1999年合同法的基礎上修訂成型,與現行的《合同法》相比,增加了136條、刪除了37條、修改了153條條款,是民法典中條文數量最多、變動幅度最大、複雜程度最甚、裁判運用最多、對經濟生活影響面最廣的一編。民法典合同編幾乎佔據了整個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共計526個條文,可謂「濃墨重彩」。
小到市場買菜,大到買房買車,合同在我們生活中無處不在,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網絡購物、公交出行、飯店消費,幾乎每天我們都在與合同打交道。那民法典合同編對老百姓的生活有哪些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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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亮點:(一)新增了以實際履行方式代表同意締約的締約方式,以及多種新穎的合同訂立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籤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籤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張師傅是一個從事肉製品買賣的個體工商戶,主要是向周圍的燒烤店售賣、運送牛肉。2019年12月,經朋友介紹,燒烤店的王老闆通過微信向張師傅訂購了2萬元的牛肉。但是因為2020年初的疫情,導致燒烤店經營不善倒閉了,王老闆也沒有錢來支付張師傅的牛肉貨款了。但是,張師傅手上只有幾張燒烤店員工籤字的送貨單,以及和王老闆的微信聊天記錄。張師傅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在雙方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他想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老張的訴求能得到支持嗎?
解讀:有時候個體戶或自然人在進行交易時,不一定會有書面訂立合同的形式,缺少了書面合同來規範雙方之間的交易行為,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往往自己的權益會難以得到主張。而民法典第490條,為民法典修改法條,在原合同法中僅有籤字蓋章成立的規定,但本次民法典中另加了「在籤字、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這主要是出於公平及保護交易的角度增加的規定,不僅僅以合同的形式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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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亮點:(二)對於「見義勇為」行為,有法律「撐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幸福小區的安琪養了2年的泰迪走丟了,安琪很著急,在小區裡張貼了「尋狗啟示」,上面寫了:如果有好心人能找到泰迪,可以付2萬元感謝費。隔壁樓的李先生看到了告示,想起來他在小區的健身房裡見過這隻泰迪,於是將泰迪帶來,送到了安琪家。但是安琪找回了失蹤的狗之後,卻不願意支付兩萬元的感謝費,只願意付1000元,李先生聽了很生氣,一氣之下把安琪告到了法院。
解讀:現在信息傳播速度非常迅速,經常能在社交媒體看到很多「天價懸賞找狗」之類新聞,無論價格是否合理,相對人的行為是否與懸賞等值,由於此處的「懸賞」既是單方法律行為又是一種負擔行為,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規定的情況下,無論完成相應行為的相對人是否知道懸賞廣告的存在,懸賞發布人都應當履行自己為自己設定的義務。在立法時將「懸賞」這個特定的行為單列出來,也是一種保護整個社會信賴利益的表現。如果無法承擔高額的「懸賞費用」,建議量力而行。
第一個變化:(一)新增合同訂立與合同籤署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解讀:合同的訂立方式新增了一種其他方式,並且其他方式與要約、承諾相併列。在線籤署、微信聊天、郵件等方式都可以。《合同法》是1999年公布實施的,這二十多年來人們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1999的時候立法者很難想像今天的信息技術是如此的發達,幾條微信或者兩封電子郵件就能達成一筆交易。這也是法律順應社會生活而變化的一個經典的案例。
第二個變化:(二)新增違約方解除權破除合同僵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陳先生在某地文物市場遊玩時,在潘老闆的文物店裡發現一件心儀的文玩,經過買賣雙方討價還價後達成一致,雙方籤訂合同後,潘老闆在打包裝貨時,潘老闆的老婆覺得要價過低,因此拒絕履行合同交付文玩,於是陳先生將潘老闆告上法院要求其繼續履行。在開庭前,該文物已經被賣給了案外人王先生。
解讀:「非金錢債務」是指以金錢作為標的的債務之外的其他債務,包括物、行為以及智力成果等。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民法典第58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時,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已經超過了合同雙方基於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為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在此情形下,賦予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有利於破解合同僵局,實現實質正義,促進市場經濟發展。而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並不意味著守約方的利益得不到保護。根據民法典580條第二款的規定,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不影響其承擔違約責任,對守約方的損失應予賠償。所以,陳先生雖然沒有任何過錯,潘老闆是不誠信的一方,但是由於文玩已經被賣給他人,無法繼續履行交付的合同義務,所以潘老闆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違約責任還是由潘老闆承擔。
買貨賣貨、借錢還錢、乘坐公共運輸出行……儘管不是每次都會白紙黑字籤下合同,但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大小事務都和合同息息相關。網上購物已經成為現代人的主要購物方式,那麼網上購物何時算是買賣合同成立呢?
小美在某交易平臺看到王姐發布的「二手包」,由於甚是喜愛,旋即成功提交訂單。然而事後,小美反悔不想買了,遂與王姐聯繫,要求取消「二手包」訂單。王姐告知:「我們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不能隨意解除。」王姐的說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上海志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夏陽分析,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籤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只要王姐在交易平臺發布「二手包」的行為構成要約,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小美成功提交訂單之時,小美與王姐之間的買賣合同即已成立,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原標題:《FM100.9《直播松江——法在身邊》:小到買菜,大到買車......民法典合同編為您「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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