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大到開辦公司、籤訂合同,小到物業管理、民事糾紛,人一生中的每一個民事行為,都與之息息相關。
民法典將怎樣影響我們的生活?《民生周刊》邀請中國政法大學律師學研究中心研究員祁治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張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周書博、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中校,結合典型案例,一起探討民法典與百姓的日常。
中國政法大學律師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祁治軍:
婚內出軌致離婚,受害方可多獲賠
案例:
熱播劇《三十而已》中,女主角顧佳作為全職太太,全身心撲在家庭中,最終卻因丈夫出軌而離婚。為她惋惜的同時,不少人存在疑問,全職太太、家庭主婦離婚時如何進行財產分割?她們在撫育子女、照顧老人上付出的明顯比丈夫多,能要求丈夫給予補償嗎?
釋法: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40條之規定,一方主張離婚家務補償,必須以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但由於現實生活中,大部分中國家庭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條所規定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長期處於休眠狀態,難以被喚醒。
民法典頒布實施後,這一狀況將得到改變。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當然,民法典第1088條保護的不只是全職太太,還有「家庭主夫」。無論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是妻子還是丈夫,離婚時都可以得到家務勞動補償的救濟。至於具體補償金額,民法典並未規定標準,一般應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判定,一般會依據夫妻一方家務付出的多少、另一方的支付能力、雙方婚齡長短及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確定補償金額。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周書博:
高空拋物如何釐清侵權責任
案例:
某日傍晚,老王在小區快走鍛鍊,路過5號樓時突然天降酒瓶,砸在老王肩上。後經鑑定,老王右側鎖骨骨折,定為九級傷殘。老王將5號樓3樓以上的46戶居民,一起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釋法:
根據現行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院認為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除其中6戶無人居住外,其餘40戶未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判令該40戶共同補償老王各項損失18萬元,平均下來一戶為4500元。作為被告的居民很不理解,認為自己沒有侵權,也常被樓上丟垃圾行為所擾,向物業反映多次,都沒能妥善解決,沒想到現在自己成了被告。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民法典第1254條做了改變,雖然仍規定「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同時增加3項規定,保障無辜者權利。
一是規定在查到侵權人後,承擔了補償責任的無辜者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二是規定建築物管理人沒有盡到安保義務,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促使建築物管理人積極履行安保義務,降低高空拋物發生率;三是規定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樣一來,無辜者除了像以前一樣自證清白外,還可以通過擁有高超偵查技術手段的公安機關來證明自己無責。
相信隨著民法典實施,高空拋物惡行會得到有效遏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最終不必承擔不屬於自己的責任。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張科:
代位繼承修改有助於傳播孝文化
案例:
王某的父母在王某爺爺奶奶去世後也去世了,王某的大伯為了照顧王某終身未娶。王某成年後,以孝順報答大伯的恩情。大伯不幸離世後,大伯的遺產王某能否繼承?
釋法:
代位繼承作為法定繼承制度的一種補充制度,能夠很好解決法定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所出現的遺產繼承問題。現行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依據該條款的規定,只有被繼承人有子女的情況下才可能產生代位繼承,但在被繼承人無子女的情況下,可能會產生其財產無人繼承的困境。
民法典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新增了關於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替其父母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內容。
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民法典關於代位繼承的修改,汲取了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既有利於孝文化的傳播,也保障了私人財產權的繼承流轉。
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劉中校:
「自甘風險」條款利於校園體育活動
案例:
以前的學校運動會有撐竿跳、三級跳、標槍、鉛球等項目,現在這些危險性大的項目都取消了,原因是擔心學生安全問題。一旦學生在運動中受傷,校園體育的組織者通常會跟著「受傷」。有時,即便學校無責,仍要承擔人道主義補償,這種「傷不起」現象,成為制約校園體育活動的一個隱形絆腳石。
釋法:
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對文體活動中出現意外的各方責任加以界定,根據民法典第1176條的規定,「自甘風險」指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186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民法典避免了對公平原則的擴大使用,規定適用公平原則的,應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法律未明確規定的,行為人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的,無需分擔損失,即無需予以補償。
「自甘風險」條款不僅是我國立法水平的創新和進步,也有利於保護其他參加者的利益。這一條款的基礎在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有義務對其個人的行為負責。
文體活動本身就具有風險,苛刻地要求參加者在活動過程中,確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為不會導致其他參加者損害的(如傳球時,球員先考慮自己傳球的行為是否會弄傷隊員),不利於文體活動的發展,與文體活動的性質和目的相衝突,且任何參加者均無法確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為不會導致其他參加者損害。
行為人明知該文體活動有風險的情況下仍自願參加的,其對該風險系明知的,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導致損害的,其他參加者對受害人的損害發生無過錯或重大過失的,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 《民生周刊》記者 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