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朔州城區二中一學生校門外遭利刃劃脖,傷情觸目驚心」一文,8月27日, 山西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發布警情通報。
該案發生在2020年7月4日19時,系朔州市朔城區第二中學兩名在校學生王某某 (男,15歲,朔城區人)、楊某某(男, 16歲,朔城區人)因矛盾積怨,於當日放學後在校外發生爭吵和廝打。後王某某用 美工刀將楊某某脖子左側劃傷,學校老師 報警並呼叫120將楊某某送往醫院救治。
案發當日,我局接警後迅速派警趕赴現場,及時將違法嫌疑人王某某控制。經調查後,我局安排對楊某某傷情進行鑑定 ,並依法對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天並處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處罰。因王某某系未成年人,故依法未對其執行行政拘留,待 有關部門出具楊某某傷情鑑定後,再對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對楊某某開展司法救助。
此前報導:山西初三學生遭15歲同學割頸,嫌疑人被罰500元,因未滿16歲不執行行拘
10釐米長的傷口縫合後,16歲初三學生小楊頸部留下一條深深的傷疤。相比觸目驚心的外傷,小楊內心受到的創傷久久難以癒合。7月4日,山西朔州朔城區二中門口發生這一幕,小楊與同屆同學王某發生口角,王某在校外購買美工刀,從小楊背後割傷其脖子。
案發後,當地警方對王某作出行拘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因王某不滿16歲不執行行政拘留。8月27日,在接受楚天都市報記者採訪時,小楊的父親楊先生表示,他無法接受這一處罰。目前,因無力繼續支付醫藥費,小楊還住在醫院。
行兇的美工刀
美工刀劃向脖子
小楊就讀於朔城區二中,今年讀初三,因為疫情,中考推遲。7月4日晚上7時30分放學後,他和同學們一起走在校園裡,準備回家。
楊先生說,事發時他不在現場,事後聽兒子和隨行的同學還原了大致經過。當時,小楊走在前面,王某碰了一下小楊,小楊瞅了一眼王某,王某不滿,兩人發生口角,王某接著要動手,後被同學拉開。此後,小楊剛走出校園沒幾步,就見王某朝小楊跑來,轉眼間小楊的脖子湧出大量鮮血,瞬間成為血人,而王某手裡拿著一把美工刀。
隨後120緊急送醫,由於傷情嚴重,在當地幾個醫院,均被告知無法縫合傷口,僅做了止血處理。小楊父母隨後連夜將他送到山西省人民醫院。經診斷,傷口長約10釐米,深約3釐米。萬幸的是,這一刀所幸未傷及重要血管和組織,只是傷口迸開很大一個口子,如果更深或下移一點,小楊恐怕就會有生命危險。
7月5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可以看到警方查明的基本事實。決定書顯示,7月4日19時30分許,在馬邑南路朔城區第二中學南側仁和藥店門前,王某與小楊因瑣事發生糾紛後引發打架,王某用美工刀將小楊左側劃傷,以上事實有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
沾滿鮮血的校服
行政決定處罰書
嫌疑人被罰500元
警方對王某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讓楊先生不能接受。楚天都市報記者看到,決定書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王某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佰元。執行方式和期限因王某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不執行行政拘留。
記者查詢發現,判決書依據的法律條款,具體為: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應當負刑事責任。
楊先生說,他原本考慮15歲的王某也是個孩子,今後還要繼續上學,只希望家長支付醫藥費,並不打算繼續追究。不過,事後,王某的叔叔代表家屬來醫院看望,只給了1000元,因家中困難,其餘費用拿不出來。楊先生透露,他從別的孩子那裡聽說,王某不思悔改,甚至在外吃飯喝酒。他擔心,王某會再次行兇報復。
醫院診斷書
希望監護人墊付醫藥費
在山西省人民醫院治療期間,楊先生繳納了3萬元醫藥費,此後回到朔州市人民醫院休養。現在外傷已經縫合,頸部留下一條深深的傷疤。相比觸目驚心的外傷,小楊內心受到的創傷久久難以癒合。
楊先生說,兒子以前活潑開朗,經過這件事後,一周說不了幾句話,整天背對著家人,「不知道是嚇傻了?還是自閉了?」治療後,小楊雖然趕上了中考,但成績很不理想,明顯受到此事影響。
因為還差幾千元醫藥費沒有繳,雖然已經達到出院標準,但小楊卻無法出院。楊先生說,為兒子治療花再多錢都不算多,但家中實在有困難。3年前,小楊的爺爺在收割玉米時發生意外,一隻手和一隻腳被收割機絞進去,治療花費了55萬元。為給父親治病,楊先生已經欠了很多外債。他在當地工地上做事,有時間還給人修鞋,家裡養育著三個孩子上學,因此幾萬元對現在的他來說,都是東拼西湊出來的。
今天,記者聯繫王某家長,不過電話沒有接通,簡訊也未獲得回復。楊先生希望,王某監護人不要選擇逃避,主動承擔責任,負責醫藥費和後期傷疤處理,讓孩子儘快出院,並請專業人士為孩子做心理輔導,早日走出陰影。
律師認為,此案中,若經傷情鑑定未達到重傷二級以上標準,很難追究王某刑事責任。如果構不上重傷,只能通過民事起訴索賠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王某的父母作為王某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 山西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楚天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