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學生遭同學割頸,不滿16歲僅罰500元,律師: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020-09-05 映象網

因與同學口角被割喉,無力支付醫藥費滯留醫院。8月29日,陝西朔州初三畢業生楊明(化名)在朔州市人民醫院難以出院,此時距他被同學王某用美工刀割傷已有五十餘天。

校門口被同學割傷住院,對方家長:沒有錢了,要命一條

(楊明當時染上血的校服)

「現在醫藥費沒有結清,欠了四千多元,沒辦法出院。孩子心理遭受很大傷害,以前活潑開朗的,現在不願意跟人說話了。」提及孩子楊明的情況,楊峰(化名)十分擔心。

楊峰告訴記者,自己家中務農,為了孩子上學在朔州租房。7月4日傍晚,楊峰接到電話稱楊明受傷。他緊急前往,看到楊明脖頸被劃開一道很深的口子,血流不止。在當地醫院,醫生表示受傷嚴重,做止血處理後,建議轉診。

經過7小時輾轉,楊明被送到山西省人民醫院,此時已是7月5日凌晨。

(山西省人民醫院接診單)

7月5日山西省人民醫院接診單顯示,楊明「左側頸部見一約10cm傷口,切緣齊創面深約3cm」。在這裡,醫生對其傷口進行處理、縫合。

隨著傷勢好轉,7月20日,楊明參加了中考,並轉入朔州市人民醫院,接受康復治療。目前,楊明已經符合出院條件,但無法順利出院:家中困難,無力支付4000餘元醫療費用。

「現在孩子奶奶在醫院照顧他,吃飯都沒有錢,還要靠護士幫助。」楊峰說,2017年,他的父親被玉米收割機割傷了手腳,生活不能自理,直到2019年臘月還在住院,費用達到55萬餘元。花光所有積蓄後,楊峰只能為父親辦理出院手續。沒想到,今年孩子又遭此事,家中再無力承擔。

楊峰告訴記者,傷人者王某的母親曾前往醫院,帶去1000元。當楊峰提出對方承擔醫藥費時,對方表示「沒有錢了,要命一條」。

傷人者罰款500元,因不滿十六歲不執行行政拘留

7月4日,究竟發生了什麼?楊明的奶奶稱,當天放學後,楊明與王某在學校發生口角,「王某要動手,被同學拉開了」。隨後王某出校門後,從楊明身後用美工刀對他脖子劃了一刀,楊明隨即倒下。

根據楊峰向記者提供的現場和監控照片,楊明後脖頸被劃開,校服被血大片染紅,地面有大片血跡和一個美工刀。

(現場的血跡及遺留的一把美工刀)

根據7月5日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年7月4日19時30分許,在馬邑南路朔城區第二中學南側仁和藥店門前,王某與楊某因瑣事發生糾紛後引發打架,王某用美工刀將楊某脖子左側劃傷」。

該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對王某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執行方式和期限「因王某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不執行行政拘留,罰款繳納銀行」。

(朔城分局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於這個決定,楊峰有些不能接受。他認為,孩子身心遭受巨大傷害,中考成績也很不理想,現在不願意理人,而傷害他的人卻能自由活動,也從未對此道歉,實在讓人難以接受。楊峰說,自己後來聯繫王某家人,一直未能接通。他還向楊明所在學校朔城區二中尋求幫助,校長建議他去找司法援助中心。

記者撥打了王某家長和朔城區二中校長電話,均無人接聽。

王某家人和學校是否對楊明承擔相應責任?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對於這起糾紛來說,行兇學生15周歲,屬於民法上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從民事責任角度,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藥費、護理費等損失。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法院。至於學校是否承擔責任,學生在校外發生糾紛的,一般跟學校無關,具體還要分析學校是否存在過錯或重大過失。」張少春說。

此前,朔城公安分局8月27日發布通告稱,有關部門正在對楊明開展司法救助。8月29日中午,楊峰表示,目前並未收到相關幫助,孩子醫藥費問題依然無法解決。

(本文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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