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熊孩子」在校不慎傷人,監護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2020-12-24 掌上高州

兩個小夥伴課堂上嬉戲打鬧致另一名同學受傷,誰該為此買單?近日,高州法院審結了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一審判決:1、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校(園)方責任險(2000版)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湛某42644.62元;2、被告賴某甲、陳某(賴某乙的父母)共同賠償原告湛某15790.74元;3、被告賴某丙、黃某(賴某丁父母)共同賠償原告湛某人民幣1579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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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湛某與被告賴某乙(未滿八周歲)同為被告高州某小學一年級學生,某日上午在上第一節數學課時,被告賴某乙與賴某丁(未適齡入學兒童)在課堂上嬉戲打鬧,賴某乙突然將一塊三角尺往後扔,扔中了正在學習的原告湛某,導致其左眼受傷並因此造成經濟損失共計105271.6元。被告高州某小學已墊付醫療費29089.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已支付鑑定費1956元。另查明,被告高州某小學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校(園)方責任險(2000版)。雙方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協議,原告湛某遂向高州法院提起訴訟。被告賴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賴某甲、陳某辯稱原告湛某在課堂上被賴某乙往後扔三角尺傷及左眼屬實,但同班同學賴某丁及學校均有過錯,均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高州某小學辯稱:原告在課堂上受傷屬實,學校已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但學校在教學活動中無任何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高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湛某在被告高州某小學校園內上課時受到人身損害,受害時未滿八周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被告高州某小學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應當承擔責任。被告賴某乙和被告賴某丁,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紀律實施了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預見在課堂上隨意丟三角板可能會危及他人,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造成原告損害,應由其各自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其中被告高州某小學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安排未適齡入學兒童被告賴某丁入讀一年級,管理措施失當,且因疏忽造成原告湛某在課堂上受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告賴某甲、陳某作為被告賴某乙的監護人以及被告賴某丙、黃某作為被告賴某丁的監護人,均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鑑於被告賴某乙與被告賴某丁分別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難以確定各方責任大小,各監護人應當平均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不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監護人將未成年子女交給學校,學校需承擔教育、管理、保護責任,若其在學生人身受到傷害時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並不意味著全部的監護責任均轉移給教育機構,家長作為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也應注重對孩子的安全意識教育,「熊孩子」在學校侵權,監護人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法官提醒對孩子的安全意識教育,需要學校、家庭和社會等多方共同努力,從而共同呵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莫舒)

來源:茂名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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