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擅自處分被監護人財物後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

2020-12-23 蕪湖經開區法院

張某與前妻盧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歸盧某所有。協議離婚後,張某與趙某再婚,生育一子小張。由於一些原因,盧某準予張某和小張戶口落在協議約定給盧某的該套房產上。後該套房產發生拆遷,根據拆遷安置協議顯示,盧某、張某以及小張均在被拆遷安置人口之列。此次拆遷共獲得安置房兩套。但張某和盧某將兩套房產全部出售給了他人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現張某與趙某又協議離婚,小張歸趙某撫養。2020年4月,小張訴至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與盧某出售房產而未給予補償屬於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現其與母親生活困難,故要求張某對其進行賠償。本案庭審中,張某陳述由於身患重疾急需治療,因此不得不出售上述房產,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生效判決認為,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徵地拆遷政策以及安置協議書顯示,小張由於戶籍原因屬於被安置人口範圍,故在安置中享有一定的安置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儘管張某陳述是在生病急需醫治的情況下處分了上述房產,但是作為監護人處分小張房產份額而未給予補償,應屬侵害其合法權益,依法應當要給與補償。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朱依雯

相關焦點

  • 未成年人侵權,監護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劉某、朱某、沈某先行到達後開始蕩鞦韆玩,朱某坐在最左邊,劉某坐在中間,沈某坐在最右邊。史某與彭某到達後,在朱某座位側用力推鞦韆,致使鞦韆擺動幅度越來越大、越蕩越高。坐在中間的劉某不慎跌落,磕掉了二顆門牙。隨後,劉某去醫院治療,產生了相應的醫療費。
  • 高州:「熊孩子」在校不慎傷人,監護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高州法院審結了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一審判決:1、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校(園)方責任險(2000版)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湛某42644.62元;2、被告賴某甲、陳某(賴某乙的父母)共同賠償原告湛某15790.74元;3、被告賴某丙、黃某(賴某丁父母)共同賠償原告湛某人民幣15790.74元。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 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此後,某縣公安局發現朱某行為異常,遂依法委託湖南省某司法鑑定中心對朱某有無精神病、作案時有無刑事責任能力進行了鑑定。經鑑定,朱某診斷為精神分裂症(現症期),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朱某的行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之後,張某便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朱某及其監護人朱某的父母承擔朱某毀損財物的民事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朱某的行為不被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是否應當承擔?如何承擔?
  •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監護人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5章 監護人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 【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一、解讀民法典第1188條是關於監護人責任的規定。民法典第2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 精神病患者就醫期間逃跑墜亡,監護人也要承擔責任!
    上述的兩份同意書和一份告知書載明的主要內容有:(向下滑動查看告知書內容)1.醫院不是病人住院期間的監護人,只履行基本醫療機構工作責任;2.住院期間,患者在××病態的支配下,可能發生難以預防和防止的自傷、自殺、傷人和逃跑等行為,如發生任何意外和事故,院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3.本病區為開放病區,每位住院病人需有專人24小時陪護,且病房只允許留一名陪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造成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該事故經騰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閆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清無責任。2018年10月8日,原告的傷殘經雲南永鼎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十級傷殘。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訴訟來院。 另查明,被告閆某現尚在校讀書,其所駕駛的二輪電動自行車系其母親閆某清所有。事故發生後被告閆某父母閆某輝、閆某清墊付了原告的醫療費20315元。
  • 非為被監護人利益處分未成年人房屋,合同能否繼續履行
    監護人非為被監護人利益處分未成年人名下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對於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的問題,存在不同觀點:觀點一:合同有效,但如果非為了被監護人利益,則合同不宜繼續履行,監護人應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 協議離婚後,一方監護人可以任意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嗎?
    最近,女方發現男方有出售該套房產的行為,所以想諮詢下,男方是否有權這麼做?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生效後,該套房產所有權歸孩子所有。那麼,在孩子未成年的情況下,對孩子享有撫養權的監護人是否有權處分未成年的財產呢
  • 【以案說法】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近日,黃梅縣人民法院五祖法庭審結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因被告孫某、陳某均系未成年侵權人,法院遂依法判令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方某與輟學在家的被告孫某、陳某均系未成年人,曾共同就讀於黃梅縣某中學。
  • 關於《民法總則》中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監護人除了為了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是不能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因此小明有權要求其父母返還其獎金。⒉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父母將未成年人送往教育機構學習期間,監護職責並不會轉移給教育機構,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而非監護責任。
  • 法官提醒:孩子傷人 監護人未盡監護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近日,受傷的七旬阿婆為此狀告男孩父母,要求男孩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阿婆經濟損失和殘疾補償金共計近20萬元。經審理,海滄法院一審判決要求男孩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不過,一審宣判後,當事人提起上訴。最終,經中院調解,被告男孩父母賠償給受傷老人85000元。
  • 淺析法定監護人的訴訟地位
    我們審查訴狀後,初步認為應將被告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訴訟,我們通過釋明,必要的導訴後,原告仍堅持已見。如果按原告所列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我們的應訴通知書如何通知?如何進行傳喚?如果法定監護人不到庭又怎麼辦?如何判令監護人承擔責任?系列問題,不得不令人深思。由此,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提出自己的觀點,與大家商討,以期對未來的審判工作有所幫助,在適用法律上有統一的尺度。
  • 1歲多幼兒在施工中的水坑溺亡 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
    案例1幼兒被車窗夾傷監護人要承擔20%責任2012年3月27日下午5時許,劉某帶3歲的女兒小花(化名)到夏某處看房屋,將小花留在夏某所駕駛的汽車內,當時車窗在打開狀態。看房回來後,意外發生了,小花的頭部被夾在車輛的右後車窗自動升降玻璃中,傷情嚴重,送往醫院治療後,小花並沒有恢復健康,變成了植物人。
  • 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責任有哪些
    監護人員的法定監護責任一般包含以下幾點:1.要隨時照看好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注意生病及時就醫,發生困難及時幫助;2.要安排好被監護人的生活起居,幫助和教會自行解決生活簡單技能;3.幫助打理和監管被監護人的個人財產,保護人身財產安全;4.如果說被監護人收到相關起訴文件的,如果說被監護人未成年要代理他進行相關案件解決流程;5.要對被監護人的基礎知識培養和支持相關的教育,負責讓被監護人身心都健康成長;
  • 監護人能否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產?
    二、監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精神病人、失能失智老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無法作出真實的意思表達,因此法律為之設定了監護人。由此,監護人便負有了對上述人員在生產、生活中的照管以及代為行使相關權利的職責。
  • 《民法典》解讀34: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監護人對於監護權利的行使,本質上是履行監護義務的要求。監護權人既沒有決定是否行使監護權的自由,也不能對其進行自由處分,更不能通過行使監護權使自己獲得利益。(2)監護職責的內容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主要包括兩項: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法律行為和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前者為積極保護,目的是使被監護人可以有效參與社會交往活動;後者為消極保護,目的是防止被監護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 三歲小孩誤傷行人,監護人賠償損失
    湖南長安網11月19日訊(通訊員 蔣愛玲 )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該事故經東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肖某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唐某某不負此事故的責任。唐某某出院後,訴至法院,要求肖某某與李某某賠償損失。該案審理初期,李某某的家人認為李某某尚年幼,不知行為後果,不願承擔過多的賠償責任。
  • 男子被精神病繼子殺害,因是監護人所以要自行承擔責?二審改判了
    男子突發精神疾病將繼父殺害,雖然無刑事責任能力,但其親生父母是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呢?在一審法院認為男子繼父作為法定監護人,其死亡在履行法定義務過程中發生,責任應自行承擔,並駁回死者親生子女的訴訟請求後,最近,四川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
  • 監護人並非為了被監護人利益出售未成年人房屋,合同有效嗎
    《民法總則》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從以上法條內容可以看出,文首諮詢提問中,孩子無論是八周歲以上還是八周歲以下,只要未滿十八周歲,其所繼承的遺產,如果包括房產的話,處分其名下房產,並不屬於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父親作為監護人來代理實施;另一方面,對孩子父親而言,「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即如果是基於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孩子父親有權處分財產;如果不是為了孩子利益
  • 論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時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可見,對於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失時的過失相抵並無疑義,但是對於第三人與有過失時是否可以過失相抵,特別是未成年受害人對監護人的監護過失是否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卻存在世界性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