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總則》中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2020-12-23 法律小主

各位讀者大家晚上好,我是法律小主。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關於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希望閱讀到本文的讀者君,讀完本文以後,本文一個轉發,轉發至那些需要人,讓人們更好的維護好我們的合法權益。好了,我們拒絕閒聊,我們開始今天的內容吧。

01一,監護責任基本原則

⒈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監護人應該按照最有利於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了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除非被監護人的財產。

具體案例分析

例如,小明五六歲,在市級比賽中獲得了獲得了一塊金牌以及獎金五十萬元,小明的父母因為炒股,把小明五十萬元的獎金給投入了股票,最後血本無歸。

問,小明有沒有權利要求父母返還其獎金。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監護人除了為了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是不能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因此小明有權要求其父母返還其獎金。

⒉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父母將未成年人送往教育機構學習期間,監護職責並不會轉移給教育機構,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而非監護責任。

具體案例分析:

小明是在上小學(7歲),在課間十分鐘,許老師沒有制止,因此把同班的同學小黑(6)給打成了輕微傷 。問小黑的父母應該怎樣維護好小黑權利。

根據《民法總則》以及《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學校、幼兒園或者相關的教育機構能夠證明已經盡到了管理、教育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因此根據題意可以知道,許老師沒有沒有制止,因此教育機構有過錯,應該由教育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作為小黑的父母而言,可以選擇小明的父母、學承擔連帶責任,或者選擇其中一個承擔責任也可以,無過錯方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方追償。

02二,監護責任基本條款

⒈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權益等。

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監護人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成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於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物,監護人不能干涉。

⒊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應該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03三,違反監護責任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和合法權益的,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監護人嚴重侵害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撤銷其監護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監護資格:

①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的行為。

②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的。

③嚴重侵害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如果構成犯罪,應該按照刑法處理,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處理。

具體案例展示:

比如小明經常被自己的父親大黑暴打,經常虐待小明,身體健康嚴重受到了威脅

根據法律規定,有關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父親的監護資格。

又比如前些年爆出的案例中,一個養父強姦自己的養子女,這樣已經構成犯罪,應該撤銷其監護資格,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處理。對於已經構成犯罪的監護人不能恢復其監護資格。

法律小主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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