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昌松(律師)
10月1日起,《民法總則》生效施行。很多媒體藉機對該法熱點法條進行解讀,起到了普法效果。但也要看到,有的媒體對法條的解讀有誤讀之虞,效果可能適得其反。
例如有媒體對民法總則歸納了七大熱點。在第一大熱點「好人法來了」中,對《民法總則》第121條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作了這樣的表述:「這條規定也被解讀為,如果好人因為救人行為受到損害,侵權人要承擔損失,受益人可以自願給予適當的補償;如果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沒有能力承擔損失時,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
這一解讀在網上熱傳,但其對該法條本身不僅未進行解讀,達不到普法效果,還有張冠李戴到其他法條之嫌,有必要指出,以避免以訛傳訛。
《民法總則》在民事權利一章規定的第121條,理論上稱為「無因管理」。就是說,有約定和法定義務,行為人履行義務如何獲得對價,要麼合同已經約定,要麼法律已有規定,不是本條調整範圍;本條要解決的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而進行了「管理」之情形。
拿看管孩子為例,行為人同鄰居約定,替鄰家看管孩子一天300元,行為人看管孩子自然是履行約定義務,對價300元由對方支付;而父母看管自己的孩子,是履行監護之法定義務,由民事人身關係法調整,不能主張對價。這種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的管理行為,不屬於民法總則第121條的調整範圍。
如果某孩子走失,行為人不是孩子的監護人,沒有看管孩子的法定義務;孩子的監護人也未委託行為人看管,行為人也沒有看管孩子的約定義務,但行為人是名好人,為了孩子監護人的利益,自覺自愿地替監護人看管了走失的孩子, 即「有權請求受益人(孩子的監護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此時即適用第121條來調整,讓做好事之人得到好報。法律讓「無因」管理他人事務之人和本人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關係,解決這類問題即有了法律依據。這樣理解足矣!
上述媒體的解讀,顯然串到了《民法總則》的另一個法條,即民事責任一章中的第183條。該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這是見義勇為條款,是指行為人見義勇為時自身受害了,也成了「受害人」,他的損害如何得到救濟。上述媒體在解讀無因管理條款時串到這裡,且對該法條的引用也不夠全面——「如果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沒有能力承擔損失時,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這樣表述並不準確,落了「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前提。若受害人不請求,受益人並不當然有補償義務。
媒體的受眾面大,對國家重要法律進行普法宣傳是好事,但解讀也應準確和權威,以避免不必要的誤導。(劉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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