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生效:媒體應避免誤讀

2021-01-07 光明時評

  作者:劉昌松(律師)

  10月1日起,《民法總則》生效施行。很多媒體藉機對該法熱點法條進行解讀,起到了普法效果。但也要看到,有的媒體對法條的解讀有誤讀之虞,效果可能適得其反。

  例如有媒體對民法總則歸納了七大熱點。在第一大熱點「好人法來了」中,對《民法總則》第121條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作了這樣的表述:「這條規定也被解讀為,如果好人因為救人行為受到損害,侵權人要承擔損失,受益人可以自願給予適當的補償;如果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沒有能力承擔損失時,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

  這一解讀在網上熱傳,但其對該法條本身不僅未進行解讀,達不到普法效果,還有張冠李戴到其他法條之嫌,有必要指出,以避免以訛傳訛。

  《民法總則》在民事權利一章規定的第121條,理論上稱為「無因管理」。就是說,有約定和法定義務,行為人履行義務如何獲得對價,要麼合同已經約定,要麼法律已有規定,不是本條調整範圍;本條要解決的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而進行了「管理」之情形。

  拿看管孩子為例,行為人同鄰居約定,替鄰家看管孩子一天300元,行為人看管孩子自然是履行約定義務,對價300元由對方支付;而父母看管自己的孩子,是履行監護之法定義務,由民事人身關係法調整,不能主張對價。這種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的管理行為,不屬於民法總則第121條的調整範圍。

  如果某孩子走失,行為人不是孩子的監護人,沒有看管孩子的法定義務;孩子的監護人也未委託行為人看管,行為人也沒有看管孩子的約定義務,但行為人是名好人,為了孩子監護人的利益,自覺自愿地替監護人看管了走失的孩子, 即「有權請求受益人(孩子的監護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此時即適用第121條來調整,讓做好事之人得到好報。法律讓「無因」管理他人事務之人和本人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關係,解決這類問題即有了法律依據。這樣理解足矣!

  上述媒體的解讀,顯然串到了《民法總則》的另一個法條,即民事責任一章中的第183條。該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這是見義勇為條款,是指行為人見義勇為時自身受害了,也成了「受害人」,他的損害如何得到救濟。上述媒體在解讀無因管理條款時串到這裡,且對該法條的引用也不夠全面——「如果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沒有能力承擔損失時,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這樣表述並不準確,落了「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前提。若受害人不請求,受益人並不當然有補償義務。

  媒體的受眾面大,對國家重要法律進行普法宣傳是好事,但解讀也應準確和權威,以避免不必要的誤導。(劉昌松)

[責任編輯:王營]

相關焦點

  • 對《民法總則》的幾點淺見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總則》。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打假的日子,當天網上卻流傳著《民法總則》的各種假版本。原因在於,該法在正式通過之前修改了多稿,直到通過前兩天,有些法條仍在修改。民法是最貼近生活的法律,誰都懂一點,於是誰都可以說兩句。
  • 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的時代意義
    從1986年制定民法通則到2017年通過民法總則,歷時30餘年,表明我們一代又一代人為建設法治中國作出的不懈努力,彭真同志為此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可以說,民法通則為民法總則的制定奠定了基礎,民法總則的誕生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礎。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各有其時代背景、時代特徵、時代意義。
  • 良法推動善治《民法總則》設置見義勇為條款
    2016年6月的《民法總則(草案)》雖擬定了「見義勇為」條款,但僅涉及見義勇為者的補償問題,即我們現在看到《民法總則》第183條的內容,對於見義勇為者免責情形,《民法總則(草案)》並沒有涉及。事實上,《民法總則》第184條曾三易其稿。  《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草案最初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 民法總則起草人:民法總則最大突破是規定基本規則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是民法總則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在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時,他表示,民法總則有十大突破,包括規定非法人組織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規定個人信息權受法律保護等,但最大的突破是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規定民法的基本規則。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是個大跨越新京報:你認為民法總則最大的突破是什麼?
  • 民法 意思表示的生效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時點(1)法律規定《民法總則》第138條規定:「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總則》第137條第二款第一句規定:「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民法總則》第137條第二款第二句規定:「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 眾合司考李建偉:民法總則考點精粹(一)
    首先要強調,2017年司法考試肯定要考查民法總則,有些同學提出來說,這部法律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而司法考試安排在9月中旬,此時《民法總則》還沒有生效,今年的司法考試會考查麼?這是一個誤解,源於對司法考試命題規律與要求的不了解而致。
  • 王澤鑑:民法總則與請求權基礎
    臺灣民法總則 2. 大陸民法總則:特色與問題 (二)內部體系 1.稍後認為尚有降價餘地, 應再考慮,將該函放在辦公桌上,到外地開會。乙的秘書丙見到該 函件,即為寄出。甲向乙請求價金,乙說明事由加以拒絕。當事人 間的法律關係?2. 民法總則與契約法規定的結合(二) 法律行為不生效力(不成立、無效、撤銷等)的法律效果 1.
  • 民法總則「自然人」章重點問題 學刊
    首先,對於草案中「自然人」一章的整體安排,楊震老師在其《民法總則「自然人」立法研究》一文中做出了評述,並針對胎兒利益保護、成年監護等具體制度的設計提出了立法建議:——楊震:《民法總則「自然人」立法研究》【摘要】《民法總則草案》以概括模式保護胎兒利益,比現行規則更加全面有力,但相關規則還應修改。
  • 王澤鑑 民法總則 請求權基礎
    4、結論壹、大陸民法總則的施行與民法典的制定 一、民法總則的制定和施行 (一)立法目的 民法總則第1 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 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 價值觀,根據憲法
  • 金可可:《民法總則》與法律行為成立之一般形式拘束力 | 民商辛說
    內容摘要:法律行為成立後、生效前之一般形式拘束力,基於自己責任之私法基本理念,在現行民法相關諸規定中多有體現,常為其隱含之基本立場。其亦具有減輕法律適用者論證負擔的作用,且更能維護法之安定性。此外,其在比較法上亦不無依據。故對之應持肯認態度,《總則》第136條第2款、第119條均應解釋為此種一般形式拘束力之規定。
  • [民法總則你我他]民法總則是什麼?
    央廣網北京10月1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從今天(10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正式開始實施。作為我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和老百姓的生活密不可分,又被稱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
  • 政協委員熱議民法總則草案:鼓勵"見義勇為"應更徹底
    全國政協委員、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文婭  東方網記者王永娟3月9日北京報導: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今天上午舉行小組會議,討論《民法總則草案》,圍繞《草案》中的內容,許多政協委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見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規定了什麼?——兼說總則編的時代...
    民法典總則編基本承繼了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的規定,確立了普遍適用於各個民事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基本原則,消除了以前頒布的法律間的衝突和矛盾,構建了民事法律體系的框架、綱領,使整個民事立法體系更加和諧,更富有內在的一致性。 二、民法典總則編具體規定了什麼? 民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基本原則是什麼?
  • 民法總則中「習慣」的體系性解釋與適用
    實踐中,如何將民法總則的原則性規定與現行各單行民事法律中的「習慣」規定有機銜接,確定習慣及習慣法的司法認定規則,均為民法總則適用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一、民法總則第十條中的「習慣」屬於習慣法關於習慣的性質,向有事實說與規範說兩種觀點之爭。
  •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訴訟時效期間制度的過渡與銜接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民法總則施行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鑑於訴訟時效期間的時間持續性,加之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又不一致,在民法總則施行後的一定時間內,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如何過渡與銜接,對民事主體民事權利保護意義重大,也將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民事案件審判及仲裁工作中將會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 一文看懂《民法總則》:這些法條和你的生活息息相關
    東方網記者毛麗君3月9日北京報導: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有一項重要的議程引起了大家的關注——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什麼是《民法總則》?它是如何誕生的?包含哪些內容?會對你我的生活產生怎樣的影響?一起來聽聽法律專家們的解答。  什麼是《民法總則》?
  • 張新寶:民法總則的繼受與創新(上)
    第一講:張新寶——民法總則的繼受與創新;第二講:隋彭生——民法總則忠對意思表示的規定;第三講:楊立新——民法總則中自然人制度的改革;第四講:程嘯——民法總則中法人制度的變革。「基本規定」原來的表述是「基本原則」,是在最後通過階段改過來的,這樣的改變是正確的。
  • 《民法總則》的正確打開方式
    施行前的這幾個月,作為法律人的我們肩負著解釋和宣講《民法總則》的重任。為完成這一使命,必須選擇正確的方式打開《民法總則》。《民法總則》一經發布,「江湖」傳聞不絕於耳。有人認為民法是關於鄰裡關係的法律;有人認為民法是調整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還有人認為民法是關於個人之間社會關係的法律,而與組織無涉。民法到底是什麼?要理解民法,首先要理解私法。
  • 民法總則好人條款背後的故事
    □  馬吾葉    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民法總則草案進行了審議。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而制定民法總則是編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公民私權利的指南,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 《民法總則》訴訟時效的理解與適用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衝突適用原則  《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與《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屬於在相同事項上作出的不同規定,鑑於《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均屬於基本法,在效力等級上處於同一位階,故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民法總則》施行後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應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