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搖籃到墳墓 內容包羅萬象
人的一生拿75歲來計算,27375天,657000小時,就從搖籃走到了墳墓,如何更好得走過這短暫的一生不僅是哲學問題,更是作為保障個人權益最重要的大法——民法典所保護的問題。
15日上午,素有「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之譽的民法典總綱——民法總則獲得人大表決通過,從201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共計11章,一共206條的民法總則,從基本原則到具體規定,涵蓋了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結婚有婚姻法、購物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寫小說有著作權法等等,可以說一步一個腳印,一事一因果盡在《民法總則》。
今年10月1日起民法總則施行後 小明的一生可能會這樣走過
自從小明出生的那一刻起,他就與父母、兄弟姐妹、爺爺奶奶等產生親屬關係。雖然小明還不能獨立保護自己的權益,但他已進入民法總則保護的網絡。每天中國都有上萬個孩子出生,無論身處哪裡,在民法總則這個保護網中一律平等。
隨著小明的長大,8周歲時,他就有權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法律行為了。如果這時小明變「熊孩子」,把爸爸媽媽的錢都打賞了一位網絡主播,那麼8歲的小明這種贈予行為法律上就是認可有效的。因為,新出爐的《民法總則》中,考慮中國人生活和教育質量不斷提高,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從10歲降至了8歲,小明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此時,尚未成年的小明,如果父母盡不到應有責任,法律也將會主持公道:必要時甚至會撤銷其父母的監護資格。遭受性侵時,小明可以在年滿18周歲後追究侵害方責任,要求其給予民事賠償。
一轉眼,小明18周歲了。此時,他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小明找到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對勞動得來的收入擁有所有權,這極大地激發他的工作熱情。時間一晃,小明完成了人生大事,結婚、生子,也由此產生新的法律上承認的親屬關係,小明也和家人一起擼起袖子加油幹,創造幸福生活。
不過,這期間小明卻遇到了一些大大小小的煩惱,比如親屬關係中出現了財產糾紛、婚姻生活中出現了子女撫養糾紛、朋友借錢3年不還、個人照片被濫用、遭遇電信詐騙等等……面對這些問題,小明都能在民法總則中找到原則依據。
除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年過三十的小明還是他們村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民法總則賦予法人資格,以前合同訂立、財產處置等難題,現在解決起來都有法可依。這一年,小明受集體委託,到銀行以集體的名義開設了帳戶,為村裡的生產經營提供了很大方便。
年過半百的小明已經不年輕了,但是小明仍然像年輕時一樣喜歡見義勇為挺身而出。而民法總則對見義勇為也予以鼓勵,同時規定如果在救人時受到損害,可以得到補償,小明說,這樣讓他更放心大膽地去幫助別人了。
夕陽西下,小明在監護人小小明的陪伴下度過了晚年、有尊嚴地走完一生。而小明留下的財產,也在法律的保護下按照其生前意願得到妥善處理,哪怕繼承者或接受者目前仍是個母親腹中的胎兒。這就是民法總則裡小明的故事,你我的一生也可能這樣走過。
民法總則:開啟"民法典時代"
剛才小明經歷的這些,其實也只是民法總則的一部分,只是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不過在法律人士眼中,民法總則卻開啟了一個「民法典時代」。
跟小明一樣,此前我們生活中碰到的各類民事行為,都是由《民法通則》約束的,而這次《民法總則》實施在即,這一通一總,一字之差內容確有巨大不同,更是跨越從起草編纂到通過的時代變遷。民法總則全面確認了作為人所應享有的民事權利,彰顯了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與私權價值。接下來,法律工作者還要完成民法典的各分編,也就是民法分則,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
民法總則草案作126處修改 抹黑英雄烈士將被追責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 記者從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獲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意見以及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對民法總則草案作了126處修改,包括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修改為八周歲等。
在12日上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了關於民法總則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喬曉陽說,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為六周歲。一些代表提出,六周年的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建議改為八周歲為宜。也有的代表建議維持現行十周歲不變;還有的代表贊成下調為六周歲。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建議在現階段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下限修改為八周歲。
有代表提出,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很惡劣,應對此予以規範。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草案修改:因意外失聯或將被宣告死亡
中青在線北京3月14日電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日程,今天下午,各個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顯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中表示,3月12日代表們審議的草案修改稿中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日期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有的代表提出,死亡日期的確定在保險理賠、繼承等方面至關重要,建議強化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性。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為: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總則"好人法"再修改:見義勇為致人損害不擔責
新京報快訊依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日程,今天下午,各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顯示,「好人法」條款再度修改,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好人法」條款也被稱為「見義勇為免責」條款,最早出現在去年12月的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中,當時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何為「重大過失」?見義勇為者如果真有「重大過失」,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條款怎麼設計,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達到弘揚見義勇為行為的立法效果?三審後,這些問題成為討論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