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0月起實施:監護人濫用監護權應撤銷

2020-12-20 環球網

從搖籃到墳墓 內容包羅萬象

人的一生拿75歲來計算,27375天,657000小時,就從搖籃走到了墳墓,如何更好得走過這短暫的一生不僅是哲學問題,更是作為保障個人權益最重要的大法——民法典所保護的問題。

15日上午,素有「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之譽的民法典總綱——民法總則獲得人大表決通過,從201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共計11章,一共206條的民法總則,從基本原則到具體規定,涵蓋了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結婚有婚姻法、購物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寫小說有著作權法等等,可以說一步一個腳印,一事一因果盡在《民法總則》。

今年10月1日起民法總則施行後 小明的一生可能會這樣走過

自從小明出生的那一刻起,他就與父母、兄弟姐妹、爺爺奶奶等產生親屬關係。雖然小明還不能獨立保護自己的權益,但他已進入民法總則保護的網絡。每天中國都有上萬個孩子出生,無論身處哪裡,在民法總則這個保護網中一律平等。

隨著小明的長大,8周歲時,他就有權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法律行為了。如果這時小明變「熊孩子」,把爸爸媽媽的錢都打賞了一位網絡主播,那麼8歲的小明這種贈予行為法律上就是認可有效的。因為,新出爐的《民法總則》中,考慮中國人生活和教育質量不斷提高,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從10歲降至了8歲,小明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此時,尚未成年的小明,如果父母盡不到應有責任,法律也將會主持公道:必要時甚至會撤銷其父母的監護資格。遭受性侵時,小明可以在年滿18周歲後追究侵害方責任,要求其給予民事賠償。

一轉眼,小明18周歲了。此時,他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小明找到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對勞動得來的收入擁有所有權,這極大地激發他的工作熱情。時間一晃,小明完成了人生大事,結婚、生子,也由此產生新的法律上承認的親屬關係,小明也和家人一起擼起袖子加油幹,創造幸福生活。

不過,這期間小明卻遇到了一些大大小小的煩惱,比如親屬關係中出現了財產糾紛、婚姻生活中出現了子女撫養糾紛、朋友借錢3年不還、個人照片被濫用、遭遇電信詐騙等等……面對這些問題,小明都能在民法總則中找到原則依據。

除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年過三十的小明還是他們村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民法總則賦予法人資格,以前合同訂立、財產處置等難題,現在解決起來都有法可依。這一年,小明受集體委託,到銀行以集體的名義開設了帳戶,為村裡的生產經營提供了很大方便。

年過半百的小明已經不年輕了,但是小明仍然像年輕時一樣喜歡見義勇為挺身而出。而民法總則對見義勇為也予以鼓勵,同時規定如果在救人時受到損害,可以得到補償,小明說,這樣讓他更放心大膽地去幫助別人了。

夕陽西下,小明在監護人小小明的陪伴下度過了晚年、有尊嚴地走完一生。而小明留下的財產,也在法律的保護下按照其生前意願得到妥善處理,哪怕繼承者或接受者目前仍是個母親腹中的胎兒。這就是民法總則裡小明的故事,你我的一生也可能這樣走過。

民法總則:開啟"民法典時代"

剛才小明經歷的這些,其實也只是民法總則的一部分,只是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不過在法律人士眼中,民法總則卻開啟了一個「民法典時代」。

跟小明一樣,此前我們生活中碰到的各類民事行為,都是由《民法通則》約束的,而這次《民法總則》實施在即,這一通一總,一字之差內容確有巨大不同,更是跨越從起草編纂到通過的時代變遷。民法總則全面確認了作為人所應享有的民事權利,彰顯了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與私權價值。接下來,法律工作者還要完成民法典的各分編,也就是民法分則,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

民法總則草案作126處修改 抹黑英雄烈士將被追責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 記者從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獲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意見以及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對民法總則草案作了126處修改,包括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修改為八周歲等。

在12日上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了關於民法總則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喬曉陽說,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為六周歲。一些代表提出,六周年的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建議改為八周歲為宜。也有的代表建議維持現行十周歲不變;還有的代表贊成下調為六周歲。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建議在現階段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下限修改為八周歲。

有代表提出,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很惡劣,應對此予以規範。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草案修改:因意外失聯或將被宣告死亡

中青在線北京3月14日電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日程,今天下午,各個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顯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中表示,3月12日代表們審議的草案修改稿中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日期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有的代表提出,死亡日期的確定在保險理賠、繼承等方面至關重要,建議強化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性。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為: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總則"好人法"再修改:見義勇為致人損害不擔責

新京報快訊依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日程,今天下午,各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顯示,「好人法」條款再度修改,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好人法」條款也被稱為「見義勇為免責」條款,最早出現在去年12月的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中,當時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何為「重大過失」?見義勇為者如果真有「重大過失」,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條款怎麼設計,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達到弘揚見義勇為行為的立法效果?三審後,這些問題成為討論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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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社會中父母失職的現象,法律在監護權方面的規定也日趨完善。對於失職的父母,我國現行的《民法總則》、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對撤銷監護資格的問題作了相關規定。▌什麼情況下監護人會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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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又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對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作出規定。  民法總則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不少內容就和青少年有關。從1986年的民法通則到如今的民法總則,一字之變,背後則是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創新發展。
  • 關於《民法總則》中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02二,監護責任基本條款⒈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權益等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監護人責任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成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於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物,監護人不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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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劉茸)今天上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民法總則草案被提交常委會進行審議。 據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适時介紹,民法總則是在現行的1986年版民法通則的基礎上,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將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定寫入後形成。
  • 撤銷監護權情形應進一步擴大
    民法通則規定,在法定監護、委託監護無法實現時,國家應指定相關單位承擔監護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了撤銷、轉移監護權制度。2014年,兩高等部門出臺了《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細化了7種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初步建立起我國的國家監護機制。
  • 民法總則草案:哪些規定最受關注?
    時隔14年,民法總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上次審議要上溯到2002年12月底,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期間。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對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作出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
  • 民政局如何做監護人?律師來講一講「監護權」那些事
    而監護權,是指民法上規定的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法律制度。而且,監護權既包括人身監護權,也包括財產監護權。父母不會因為離婚而喪失對孩子的監護權。因此,在上文的案例中,小倩作為嬰兒的親生母親、法定監護人,是因為未履行保護、撫養該嬰兒的義務,而被取消監護人資格。哪些情形會被撤銷監護權?父母與孩子之間,並非只有關愛,沒有傷害。據報導,2015年2月4日,由於11歲的小玲(化名)多次遭親生父親性侵,江蘇徐州銅山區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小玲父母的監護權,由銅山區民政局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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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看看湖北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其他監護人申請撤銷監護權的案件!2018年5月17日:黃陂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由檢察機關支持其他監護人申請撤銷監護權的案件,並當庭宣判:撤銷彭某某對孩子的監護權,指定小紅母親為孩子的監護人。
  • 未成年人遭父母隱蔽侵害 能否撤銷父母的監護權?
    2018年12月11日,經四川省敘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楊某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案發後,敘永縣檢察院向當地婦聯發出檢察建議,啟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程序。2019年4月1日,法院判決撤銷楊某的監護人資格。記者了解到,目前,楊某已開始服刑。接下來,檢察機關計劃對小芳進行回訪,了解她的監護情況。
  • 姐姐申請撤銷同母異父弟弟父親的監護權 法院:不予支持
    丙某與甲某及乙某的母親丁某與2006年5月離婚,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歸丁某及甲某所有離婚後雙方於2012年生育乙某。2017年11月,丁某因病去世。現甲某以丙某不盡監護人職責為由,請求法院撤銷丙某對乙某的監護權,同時變更甲某為乙某的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 全國首例父母被撤銷監護權案宣判 民政局擔任監護人
    合議庭經過庭審、合議後作出了判決,支持了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的申請,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女兒小玲(化名)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  據了解,這起由銅山區民政局作為原告,向法院申請撤銷法定監護人監護權案件,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首個典型案例。
  • 民法總則草案二審 監護權給誰先得問問孩子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導,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就監護制度做出多處修改。草案一審稿對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作了規定,為了避免出現監護真空,草案二審稿作出修改。  草案一審稿對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後的恢復也作了規定,不少人提出,草案規定的幾種撤銷監護權的情形都是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輕易恢復,同時監護人資格撤銷後再恢復,還有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