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丁國鋒
□本報通訊員夏友鋒吳磊
今天(4日)9時30分至11時40分,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因受害女童的父親、被告邵某在監獄服刑,其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而受害女童的母親王某經法院傳喚未出庭,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缺席審理。
合議庭經過庭審、合議後作出了判決,支持了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的申請,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女兒小玲(化名)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
據了解,這起由銅山區民政局作為原告,向法院申請撤銷法定監護人監護權案件,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首個典型案例。
女童被親生父親侵害
小玲出生於2004年10月,父親邵某是徐州本地人,母親王某系河南焦作人,但雙下肢癱瘓且智力存在缺陷,需要他人照顧。邵某與王某結婚時「入贅」河南,因此小玲的出生地和戶籍所在地均在河南。在小玲不到兩歲時,邵某獨自帶女兒回徐州市銅山區某鎮生活。小玲的母親則另外組建了家庭,並生了孩子。
起先,小玲由爺爺奶奶照顧,但兩位老人相繼去世,邵某便一個人帶孩子。鄰居們反映,「他經常打孩子,打得非常重」,「沒有朋友,沒有兄弟姐妹」,以致於年幼的孩子常常飢餓難耐,跑出家門求助。
2013年間,邵某還將罪惡的魔爪伸向女兒,多次強姦、猥褻小玲,並將孩子打得傷痕累累。2014年6月,好心的鄰居帶小玲吃了頓飯,其間孩子偶然道出了隱情,遂案發。
2014年10月,銅山區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撤銷父母監護人資格
2013年6月,發生在南京市江寧區的兩名女童因無人照顧而餓死家中的案件,曾經引發了社會的強烈關注。對可能發生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父母等監護人是否可以啟動司法程序撤銷其監護權,以及撤銷後如何保障兒童權益問題,也一度引發熱議。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門聯合頒布《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並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被申請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等七種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對有權提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則規定為: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婦聯、關工委等。
公安機關在偵辦邵某案件期間,曾將情況告知王某家人,但王某並未將女兒接回撫養。在邵某強姦案件審查起訴期間,銅山區人民檢察院對受害女童的遭遇非常關注,經過走訪調查發現,小玲因為沒有戶口以及家庭原因,沒有正常入學。母親王某對小玲一直未盡撫養義務,且自性侵案發後半年多,對女兒不聞不問。小玲的祖父母早年已去世,在銅山也無其他親屬。
銅山區檢察院發現上述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情形後,出具檢察建議書,建議區民政局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銅山區民政局於今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撤銷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監護人資格的申請,並要求法院依法指定銅山區民政局為其女兒指定合適的監護人。
庭前進行大量調查
因為受到難以料想的侵害,小玲已顯得十分脆弱。任何對她權益司法處置的問題,都極有可能對她造成新的傷害。
為此,銅山區法院對有關未成年人監護權撤銷問題的司法調查,做得十分充分、嚴格。
擔任該案審判長的銅山區法院院長王牧介紹,撤銷親生父母的監護權,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鮮有案例,為慎重起見,法院在開庭前做了大量走訪調查工作,啟動了五道程序:一是赴女童母親住所地進行社會調查。合議庭成員赴河南焦作王某住所地,送達法律手續,了解王某及其親屬身體狀況以及撫養意願;二是赴女童父親服刑監獄進行調查。告知邵某相關法律規定及其被申請撤銷監護資格,邵某表示願意放棄對女兒的監護權,出獄後也不會打擾女兒或其他指定監護人的生活;三是赴女童臨時寄養地張某家進行調查。了解其經濟狀況、品行以及張某一家與小玲感情融洽情況;四是徵集女童對監護權歸屬的意見;五是對受害女童進行身體、精神狀況檢查和心理幹預。
庭審期間,所有法院調取的證據均當庭一一進行了舉證質證。小玲外祖父母一方親戚均在河南,幾乎再未見過孩子,表示放棄監護權。而她在監獄服刑的父親,也表示對撤銷監護權沒有意見。小玲則對父母說出了「我不想他,不想見他,他不是我爸爸了」、「我早知道河南還有一個媽媽,但我不想見她,我還有外爺爺、外奶奶、還有舅舅,有沒有姨不記得了,我都不認識他們了」等令人唏噓的話語。
視頻徵求孩子意見
法院在受理本案後,依據民政局的申請,指定張女士為未成年人小玲的臨時照料人。
由於小玲目前已經10周歲,能一定程度表達自己的意願,本應依法傳喚到庭,但由於此案的特殊性,庭審現場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徵求了小玲的意見。小玲表示「不想去姥姥姥爺親生媽媽那邊去」,並對民政局指定的臨時監護人張女士一家,表達了強烈希望生活在一起的意願。
法院經過庭審認為:被申請人邵某對其女兒實施了性侵害犯罪,並長期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權益,其監護權依法應予撤銷。被申請人王某長達8年從未看望照顧過未成年人且音訊全無,亦從未承擔過撫養費用,王某對被監護人的極度不負責任,也間接導致了其女兒長期受到其父親的虐待和傷害而不為人知,且在被告知被申請人邵某的侵害行為後長達8個月的時間裡,仍以沒有撫養能力為由拒絕接回小玲撫養。為避免未成年人繼續受到侵害,二人均不宜再擔任小玲的監護人。
小玲兩歲即與其外祖父母、舅、姨等親屬分離,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溝通。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經濟能力有限,且其均明確表示不同意撫養小玲。小玲現已年滿10周歲有表達其意願的能力,其不同意與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綜合考量其近親屬的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聯繫及未成年人的意願,認為未成年人小玲的近親屬均不宜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臨時照料人張女士雖與小玲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無撫養義務,但出於對未成年人的關愛之情,在兩年間無償照顧小玲的生活,與小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礎,並主動要求承擔起監護責任,其行為值得肯定。但考慮到張女士還有3歲的親生女兒需要撫養,家庭經濟負擔較重,而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不僅僅是吃飽穿暖、生活照料,更應注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成長、發展諸多因素。小玲身體精神都受到巨大傷害,沒有享受正常的教育,是法庭重要考慮、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的情形。張女士作為個人,會面臨上述困難和問題,故張女士亦不宜作為小玲的監護人。
法院認為,本案小玲已無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其監護人,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之規定,應指定民政部門擔任其監護人,且從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由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監護權,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受教育權,醫療保障等權利,更有利於小玲的身心健康。
法院經過合議後作出判決,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小玲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
由於該案適用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一審終審,因此判決立即生效。
銅山區民政局則當庭表示,鑑於小玲在張女士家生活已經安定,考慮目前採取在張女士家寄養、助養的方式安排她今後的生活,並視情況給予張女士一定的補助,同時協調有關部門儘快為小玲辦理戶口遷移、入學等事宜,確保小玲生活儘快步入正軌,並將選派工作人員定期看望小玲,對於存在的困難想方設法予以解決。
本報徐州2月4日電
製圖/李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