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父母監護權的破冰意義

2020-12-23 中國山東網

  2月4日上午,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在江蘇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庭審、合議後作出了判決,支持了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的申請,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女兒小玲(化名)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2月5日《法制日報》)

  在過去的家門思想下,「家門之內,外人管不著」的壁壘讓很多人和政府長年止步於勸誡、教育,造成了對虐童現象的事實縱容。其實,關愛孩子是整個社會的事。2014年12月新頒行的《關於依法處一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意見》中就多次出現「立即、迅速、及時」等字眼,保護孩子刻不容緩,不只是政府部門要強化執法責任和效率,社會在面對此類問題時,也不能以「再等等」、「不關我事」等思想高高掛起,理應及時救助。

  孩子是祖國的花朵。以法律為武器,用愛心來開路,認識到撤銷失職父母監護權同樣是一種保護,面對身邊侵害兒童事件,民眾要勇於站出來,打破心中關於「家門圍牆」的壁壘,一個報警電話或許就能讓受侵害的孩子少一些傷痛。與此同時,我國應建立更完善的救護制度,鋪設救助渠道、設施等,鼓勵社會愛心人士寄養、助養,社會公益組織也應及時跟進。民政部門應定期給予及時的關愛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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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未成年人遭受著父母的隱蔽侵害,合法權利難以得到保護,激起廣大網友的憤慨。父親長期性侵親生女兒、95後父母售賣親生兒子……這些案例也引發了質疑:如果父母存在侵害子女的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能否撤銷他們對孩子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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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意見於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後,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2月4日作出的撤銷邵某、王某對女兒監護權一案,成為我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監護權的案件。  自此以後,撤銷父母監護權措施在我國成為國家幹預親子關係的主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5月31日發布了12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典型案例。
  • 未盡監護責任,父母被撤銷監護權
    父母是兒童法定監護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不能因為自身原因疏於或放棄對子女監護和撫養,否則將被依法剝奪監護人資格。近日,京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依法撤銷了父母對兩名未成年女兒的監護權,指定京山市救助管理站為兩人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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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最終法庭判決支持了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的申請,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女兒小玲(化名)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
  • 監護權被撤銷
    無奈之下,村委會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鍾某的監護權,指定村委會為監護人。半年前,法院作出的判決支持了村委會的訴訟請求。此後,雖經村委會多次要求,鍾某就是一直拒絕承擔李某的贍養費用,理由是其監護權被撤銷後,他與李某之間便沒有了任何瓜葛,一切義務及費用都應當由新的監護人村委會承擔。請問,這個說法對嗎?    律師意見:鍾某的觀點是錯誤的,其必須對李某承擔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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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議庭經過庭審、合議後作出了判決,支持了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的申請,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女兒小玲(化名)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  據了解,這起由銅山區民政局作為原告,向法院申請撤銷法定監護人監護權案件,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首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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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年的良法終於被激活、照進現實  據悉,這是國內第一起「撤銷父母監護權」的案例,是對沉睡的撤銷監護權法律條款的一種喚醒。眾所周知,涉及監護制度的法律有兩部,一部是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都有撤銷監護權的規定,只是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如今在四部門出臺相關配套意見並出現第一個相關判例之後,這個沉睡的規定得以真正喚醒,無疑是法治進步的寫照,也具有極大的示範價值與標杆意義。
  • 疏於保護女兒 撤銷監護權 張店檢察辦理淄博市首起撤銷監護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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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監護權情形應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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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護權被撤銷,母親是否承擔撫養義務
    監護權被撤銷,母親是否承擔撫養義務 2020-12-14 19:1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生活中的民法典丨無良父母被撤銷監護權後,有義務繼續付撫養費嗎?
    生活中的民法典丨無良父母被撤銷監護權後,有義務繼續付撫養費嗎?2015年,11歲的小玲(化名)多次遭親生父親性侵,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小玲父母的監護權,由銅山區民政局接管。這是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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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樂樂媽媽在律師的見證下,與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9958救助中心籤訂《共同監護協議》,並委託律師提起撤銷丈夫監護人資格的訴訟。這也是今年1月1日《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實施以來,全國首例由未成年受害人母親提起的監護資格撤銷之訴。其實早在上世紀80年代,《民法通則》中就做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